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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同意?誰來代理上帝?

 

─談「人工生殖」法律問題

 

楊惠中

(消費者報導)

 

 「人工生殖」取精事件,不禁讓人聯想起幾年前,醫療行為是否適用消保法的爭議。只是,這樣一件複雜的問題,現今人類社會是否能美滿的解決?吾人僅就這一連串的事件發展,提供法律上的思維,盼能夠增進更多的討論情境。

人的身體是一「絕對」權利,「任何人」皆無權代替一個人的身體做決定,包括配偶及直系血親尊、卑親屬。有疑問的是,當一個人(孫連長)並未在生前同意器官移植、同意身體(遺體)進行生物等試驗,在其「無法自願」並「無授權」的狀況下,為何上至行政院院長,下至仍未取得合法配偶身份的幸育,「有權」決定並「使用」一個人的身體?況且取精時需切下睪丸,明顯有毀損屍體的疑慮(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之)。

又因身體是一「絕對」權利,隱私權不該在一個人身亡後而淪於消滅,但此事件是一個人的性器官,卻公諸於事,甚至進行切除,試問,對死者的敬意在哪裡?屍體不該是「無主物」,仍應受到憲法「人性尊嚴」的保護,但公部門卻忽略此事,這難道不是對我們對生前嚴肅的存在所做的最大諷刺?

法律所以存在,即為要協調衝突、解決爭議;不僅處理「現有已發生的問題」,更要謹慎「未來可預見之問題」。「現今」我國的環境,是可能滿足一個人(幸育)在法律、醫學、科技、倫理的所有條件,進行人工受孕、完成輔育遺骨的心願。然而,「未來」是一個非常不確定的遙不可及,幸育是否真能夠完善的照護所願?沒有人能夠肯定。

只擔心多年後發現竟造成悲劇,或幸育已失去當時的堅持;那麼,曾經「整個社會」給予「一個人」(幸育)所有的法律、醫學、科技、倫理等條件的成就,竟在一個人忘卻之後,破壞了所有社會建立的秩序與制度。若仍有這樣的疑慮,是不是需要再謹慎考慮,為的只是要維持整個社會應有的公義?不過,話說回來,若幸育持續當初的熱情,環境亦能給予支持,社會成就傷心者的心願,又何嘗不是一件好事?

又一疑問的事,醫師為何能在媒體前公諸一病人(幸育)曾經墮胎的病歷史?依醫療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或許許多人認為這並無要緊;但身體、疾病是很隱私的秘密,若一個人曾整型隆乳、治療陽痿、患愛滋病或精神疾病等,卻經由「非」當事人公開說明。試問,有多少人願意?名模林志玲即將復出,經紀公司宣稱將請醫師來「證明」林志玲的胸部確實為真,希望醫界、民眾都能夠知道如此是違法、侵權之事。

許多希望進行「人工生殖」的夫妻,多指定受孕基因的性別或雙胞胎等要求,這何嘗不是一種「基因歧視」?難道「自然」的受孕產出,就不是期待中的生命?這社會當然有美醜、聰明或不聰明、體態完美或畸形。就是因為如此「自然」,我們才需要「尊重差異」、彼此關心。但人類似乎想取代上帝,連生命的決定都可以經由喜好選擇,不禁讓人不寒而慄。

先進的科技,滿足了人們的所有物慾,甚至生命;但,科技仍無法解決所有的社會問題。醫療行為是否適用消保法的爭議,至今似乎仍然有許多問題等待釐清,人類嘗試扮演上帝的後果,是天堂?還是地獄?不禁要問:「誰來為病人(消費者)同意?又誰能決定?」(民意論壇言論不代表本刊立場)

 

楊惠中(2005),「誰來同意?誰來代理上帝?─談『人工生殖』法律問題」,消費者報導,第295期,頁52-53。

(歡迎轉載、引用,唯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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