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國家賠償並非眾說紛紜

楊惠中

(NOWnews/東森新聞)

一位愛滋感染者因愛滋免役,役政人員未經同意,即告知他的父親,結果因而被趕出家門。這類真實案例接連發生,愛滋人權團體批評公務人員漫不經心,讓感染者隱私曝光。媒體及網路皆對類似此新聞多有討論,尤其若當一個人被公家單位曝光病患身分而導致權益受損,是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眾說紛紜。在此對於該案例進行評析:

一、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可請求國家賠償之情形大致有二種,一為公務員的侵害責任,即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另一為公有公共設施的侵害責任,即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只要有上述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或怠於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造成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權受有損害之情形,均可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國家賠償之程序:

依國家賠償法第九條規定,因公務員之侵害責任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如因公有公共設施之侵害責任請求者,則以該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又依同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應先以書面載明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證據等,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此外,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於行使請求權時,應特別注意。

憲法第廿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賠償責任係採「國家代位」責任,即由國家或公法人承擔賠償責任,並保有對公務員之求償權(也就是國家可再對該涉侵權的公務員內部求償)。國家賠償法第五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應以法令為依歸,並應注意非依法規,不得任意限制人民之權利。在依法行政原則下,公務員有合乎權限及程序規定之義務、遵守裁量之義務、遵守大法官解釋之義務,凡違反前述依法行政之義務,即可能構成國家賠償不法之行為。據此,國家賠償為「民事訴訟」,以作為賠償之程序。

另根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因業務知悉感染者姓名及病歷等有關資料者,除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者外,不得洩漏,違者將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緩。」故,兵役承辦人員當然屬於執行國家事務之公務員(替代役、約聘人員亦包含;採最廣義之公務員定義),未注意愛滋感染者隱私,將感染資訊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洩漏給感染者親友,即屬「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為法源依據。

據此,該案例明顯為國家對於人民之侵害,法律亦明文授與被侵權者向國家提出救濟,以保障人民對於國家的信賴及應有的合理補償。

 

楊惠中(2010),「國家賠償並非眾說紛紜」,NOWnews/東森新聞,11月13日,論壇版。

(歡迎轉載、引用,唯請註明出處)

 

arrow
arrow

    楊惠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