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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醫療倫理有待再教育

楊惠中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常務理事(法律政策)

 

高雄長庚醫院爆發未向醫院申請許可情況下,擅自將30名糖尿病患手術時,將只能用於靜脈注射的藥物注入脊椎麻醉,甚在當年《麻醉學》雜誌發表論文,謊稱獲院方人體試驗核可。

 

此舉恐不僅讓患者有癱瘓危險;更代表國內醫學養成教育不重視研究倫理及法律,尤以「告知後同意」法則(The Doctrine of Informed Consent)的內涵未被重視!

 

先前臺中市長胡自強就醫,未經本人過允許,醫師將市長之病歷公諸媒體;名模林志玲摔馬後復出,醫院亦未經當事人同意,「願意」告知媒體其胸部是否為「真實」…。諸多事件,不勝枚舉。

 

在二次大戰後,許多「不正當」之試驗與研究被揭發出來,舉世譁然。因此1946-1947年舉行所謂「醫師的審判」(Doctor's Trial)─「紐倫堡大審」。隨即在之後(1949)公佈人體試驗之重要規範—「紐倫堡法典」(The Nuremberg Code)。

 

然而,此法典並未受到醫學界的廣泛重視,畢竟研究者在心態上都不認為自己是像納粹時代時的「壞醫師」,而宣言的內容也過於簡單,在適用上較為困難。

 

「告知後同意」法則乃指醫師有法律上的義務,以病人得以瞭解的語言,主動告知病人病情、可能之治療方案、各方案可能之風險與利益,以及不治療之後果,以利病人做出合乎其生活形態的醫療選擇。未取得病人之告知後同意所進行之醫療行為,醫師應對該醫療行為所造成的一切後果負責。此法則旨在規範醫病關係中醫師的告知義務,以確保病人知的權利,並進一步彰顯病人於醫療關係中的主體性。

 

不知每位醫者是否還記得當年只是青澀的醫學生時,對著醫界前輩所宣示的希波克拉提斯誓詞?是否還記得「如果缺乏善良的天性,其他一切都是白費,只有在善良本性的引導下,醫術才能得以發揮」、以及「不可傷人乃為醫師之天職」這樣崇高的宗旨?字字句句充滿了責任與期許,事實上,病患所要求的其實很卑微,但不能否認每一生命都有其繼續生存的權利。醫療事件終究會落幕,我們仍舊期待醫病關係不再是陌生的距離。

 

(歡迎轉載、引用,唯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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