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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成HIV感染者曾遭歧視 世界愛滋日用理解實現平權

楊惠中

《壹蘋新聞網》

    「究竟是COVID-19比較容易傳染還是愛滋病?」這是我常在課堂上詢問醫學生的問題。

    世界衛生組織(WHO)為提醒社會大眾對愛滋防治的重視,自1988年宣布每年121日為世界愛滋日,每年檢視愛滋疫情現況,訂定不同主題及策劃具體行動,2022年世界愛滋病日主題為「Equalize(平等)」,呼籲全球積極行動消弭不平等以達成消除愛滋的目標。

    然而根據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調查發現,至今仍超過六成感染者曾於就醫時因感染者身分受到權益侵害;臺灣愛滋病學會及臺灣露德協會的感染者生活品質調查也發現,每四名HIV感染者就有一人曾因身份被拒診!

    隨著藥物的進步、疾病知識普及,社會對於愛滋感染者應該更加友善;可是為何現在感染者就診時,雖然不太會被直接拒診,但軟性勸退的案例仍層出不窮:「這個狀況我們無法處理,請你去大醫院就診。」可是明明只是在牙科診所定期洗牙,或小感冒到社區診所就診;一般人會有的高血壓、糖尿病、懷孕,愛滋感染者當然也會有,就醫權益為何有所不同?

    既然我們可以理解COVID-19解隔離(出院)即代表「不具傳染力」(雖然COVID-19確診者康復後,後續PCR核酸檢測仍會陰陰陽陽長達34個月)。因為PCR靈敏度的程度,連死病毒也會偵測得到,所以縱使身體只剩1COVID-19病毒,測出來就不會是0),也就是不可能會有陰性證明。

    那麼,愛滋感染者同樣只要穩定服藥,就可符合國際U=U共識(undeteCTable=untransmittable):「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根據2019830日美國疾病管制署公布的一份文件指出,抗病毒藥物、預防性投藥、保險套,已經是預防愛滋病毒傳染的三大重要策略。且經過國際大型的研究發現,愛滋感染者接受治療,血液中測不到病毒量且穩定長達6個月以上時,能100%預防,不會透過性行為的途徑傳染給他人,也就是「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但絕對不會是陰性(-),就像疤一樣存在人體。

    不友善對待來自於不理解而造成的恐懼,透過教育可以讓我們的醫療環境更加友善;讓醫療工作者了解到感染者經過穩定藥物治療,病毒量測不到即不具有傳染力,不需要擔心在提供醫療服務時受到感染。

    同樣是新興傳染疾病,愛滋病的防治經驗,讓我們在這次COVID-19疫苗研發以及公共衛生、人權的修正、發展,有了很好的基礎。

    臺灣愛滋防治成績名列亞洲第一,早已達到「三個90」的防治目標,期待醫病關係更多相互理解,下一步邁向「零感染、零死亡、零歧視」愛滋防治三零願景。」另一方面也要向下扎根,讓醫學生們將愛滋病看作是一個平常的疾病,未來踏入職場時就可以平等對待每個病人。期許在未來無論何種疾病,都可受到平等且溫暖的醫療對待。

    「我們就算無法將愛滋歧視打破;但至少一定要讓它有裂縫。」

    全世界每一天都在公共衛生課程實務演練,面對病毒必需謙虛學習;而不是放任恐懼心理,造成觸法卻不自知。COVID-19比愛滋病容易傳染,這是很基本的常識。避免被感染,就做好防護措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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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新聞主播/高毓璘、楊惠中皆長期支持反歧視議題

2022年世界愛滋病日主題為「Equalize(平等)

EQUALIZE - WORLD AIDS DAY 2022

https://www.unaids.org/en/2022-world-aids-day

🍎楊惠中(2022),「六成HIV感染者曾遭歧視 世界愛滋日用理解實現平權」,壹蘋新聞網,121日,論壇版。

https://tw.nextapple.com/forum/20221201/51128C6734533664DA833DC3BA8F62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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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報》世界愛滋日/楊惠中:台灣對愛滋的五大誤解與偏見

一個人是否會感染愛滋,與性別、性傾向、年齡、教育程度、職業等無關,勿再將愛滋當成特殊族群攻擊的武器。

全球對於愛滋未告知、暴露或是傳染過於廣泛地定罪,正表示著各界缺乏對於愛滋的瞭解,進而對於愛滋感染者產生歧視;這些愛滋的罪名化不僅錯誤的存在於法律中,同時也威脅了全球正視愛滋防治的努力。

愛滋病,曾被冠上「20世紀黑色病」的封號,但這個定義其實早已失效。在21世紀的今天,關於愛滋的真相已漸漸浮現:它不是「同志病」、它不再是「絕症」、它不該被定為「犯罪」、它甚至有希望可以「完全阻絕傳染」,前題是,先根除社會的「歧見」。

今天(121)是「世界愛滋病日」,回顧2016這一年,從國防大學愛滋生遭退學、衛福部與國防部互摃,到婚姻平權竟惹來一則對愛滋病恐懼造謠的「假廣告事件」,再再顯示,關於愛滋,在台灣仍存在許多基本上的誤解。

一、愛滋是男同志散播的疾病?

愛滋病早期於特定族群間流行,許多人誤認愛滋病僅會發生在男性身上。事實上,根據疾病管制局201610月底的最新統計報告顯示,台灣的愛滋感染者總數達34,060人(含本國籍與外國籍),本國籍男性感染者佔94.14%,女性感染者則佔5.86%;其中,一般家庭主婦的「家管」有269人;經母子垂直感染的愛滋寶寶,歷年累計個案數已有33人。

數據證明,一個人是否會感染愛滋,與個人性別、性傾向、年齡、教育程度、職業、宗教、政黨等等都無關;與是否發生可能感染行為才有關。但台灣至今不能跳出愛滋歧視的深坑,並根深蒂固認為「男性間性行為」是錯誤的。

今天,愛滋藥物研發及台灣就醫保障,愛滋早已不等同「等死」,目前醫界與愛滋工作的民間團體,致力於讓愛滋感染者可以健康生活、持續貢獻社會與成就自己。不再愛滋作為攻擊同志或任何一個族群的武器。

二、女生染愛滋就是「濫交」?

台灣露德協會愛滋政策理事楊惠中表示,當女性對於自我的身體有所覺察,進一步想要自我保護時,常需要面對台灣社會的壓力。因為整個社會要求女人對於「性」的保守美德,無形中箝制了女性對於自我身體的掌控與及時照護,女性愛滋感染者往往被賦予「濫交」、「放蕩」、「不檢點」的負面印象。

楊惠中認為,縱使現在政府大力推廣孕婦的產前篩檢及愛滋的「免費匿名篩檢」服務,但如果只強調與訴求「維護女性健康」、「減少國家財政負擔」,女性就算勇敢前往篩檢,仍無法擺脫各種懷疑的眼神與疑問,不友善的篩檢過程與就診環境,反映社會對於女性的不合理約束。

律師陳柏銓進一步表示,由於社會對於傳統女性角色的期待為「性伴侶」、「照顧者」及「母親」。身為一名照顧者,女性往往會重視配偶或小孩的健康更勝於她自己的安危。在扮演性伴侶時,由於男女兩性的社會位階及權力差異,女性通常屬於較被動、被控制的一方,面對預防措施(使用保險套)的使用權也大多掌握在男性的手中。當她感染愛滋病毒時,通常不只被其配偶所感染,且可能將愛滋病毒傳染給小孩。

楊惠中表示,目前許多公園及大學宿舍都有機器販售保險套,以便民眾能夠進行安全性行為;然而,卻有保守論者認為販賣保險套就是在鼓勵性交。事實上,使用保險套是防治傳染病、避免懷孕最簡單的方式,卻仍有保守人士反對,這正顯示了許多人對性的偏見與對性的無知是緊密相關的。

三、愛滋是病、卻被當成罪

愛滋雖然是一種「病」,卻因為社會污名化而幾乎等同一種「罪」。台灣愛滋學會不斷倡議,愛滋應該除罪化。

楊惠中指出,根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何謂危險性行為?就是「沒有使用保險套」。

換句話說,HIV感染者沒有揭露自己的感染狀態、也沒有戴套,與他人進行性行為,就有可能觸犯上述條款,並面臨嚴重刑責。但有許多實例顯示:罪責化愛滋病,不但無法遏止愛滋,反而適得其反。

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UNAIDS)早在2013528日即發表愛滋除罪化指南,以期能藉此減少全球因為告知、暴露或是傳染等議題而遭定罪的情況,並期望現行愛滋相關的刑責能夠在公平、公正且不影響公共衛生的情況下有條件的存在。

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署長密歇爾(Michel Sidibé)曾提及:「全球對於愛滋未告知、暴露或是傳染過於廣泛地定罪,正表示著各界缺乏對於愛滋的瞭解,進而對於愛滋感染者產生歧視;這些愛滋的罪名化不僅錯誤的存在於法律中,同時也威脅了全球正視愛滋防治的努力。」

此一最新指南希望能將罪刑限制在「蓄意傳染」(明知本身感染而蓄意傳染、且確定傳染給他人),而非在於愛滋本身。同時強調,過於廣泛的將愛滋定罪化有違人權以及公共衛生的考量,未來不應過於著重在法律、調查等層面,而是應著重於擴充使用證據為主、立基於人權的方式,來達到愛滋的預防、治療與照顧。

該指南中的三大主要原則包括:

■以現今最佳之愛滋相關科學與醫療證據來做為主要依據。

■保持立法、司法以及執法的公正原則。

■保護任何涉入刑法案例者的人權。

該指南並就以下幾點提出更為詳盡的說明與建議,包括:

■因愛滋所造成之傷害的衡量

■愛滋傳染風險的評估

■被告精神狀態的評估

■起訴或定罪駁回的定義

■證明元素的評估

■愛滋未告知、暴露或傳染之定罪後刑罰的定義

■檢察的方針

四、愛滋一旦被獲悉、即遭社會隔絕

楊惠中指出,愛滋病和種族歧視一樣,都會被另外一群人毫無理由的攻訐、詛咒,進而影響到大眾對於這些人的看法,如社會對愛滋病刻板印象,是因為「亂七八糟」性關係造成的,是「那個人」活該。

他認為,完全除罪化仍是需要立法院進行修法,若無法完全除罪、至少刑度應降低,才真正有助防疫。現行法規的刑罰約束(甚至恐嚇),反而讓「可能的」感染者因懼怕刑罰相繩而拒絕篩檢及病毒檢測,造成防疫漏洞。

不幸的是,2016年台灣發生愛滋感染者重大受侵權案件,國防大學涉嫌歧視愛滋學生「阿立案」,衛生福利部依法開罰國防大學100萬元,在國防部支持下,國防大學提起行政訴訟。除了國內輿論熱烈討論,更驚動聯合國愛滋病組織(UNAIDS)來信表達關切。

「阿立案」發生後,台灣露德協會日前公布「愛滋感染者心境與行為調查」顯示,近九成感染者不敢告知同事,六成四不敢告知家人,更有超過五成曾萌生輕生念頭。感染者若表明遭感染,仍有逾四成感染者的同事、三成五感染者的伴侶、甚至兩成五感染者的家人疏離或斷絕聯絡,一成感染者的伴侶選擇結束關係,顯現愛滋感染者至今仍受龐大壓力。

五、把愛滋議題當婚姻平權鬥爭工具

楊惠中表示,近日在《民法》婚姻平權修訂案的討論中,反修法方宣稱,將民法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決定」中,「男女」一詞改為「雙方」會造成愛滋病氾濫。反對方引用了大量經不起檢驗的研究為其背書,蓄意地濫用統計數據,忽視其中的偏差、誤差,試圖影響社會政策。將愛滋病作為鬥爭的工具,用錯誤資訊引發民眾恐慌,將使愛滋病污名更為嚴重。

隨著醫學技術的進步,現在透過事前服用抗病毒藥物,即可降低愛滋病毒量、隔離體液、曝露後預防性投藥等措施避免感染。今日,愛滋感染者不但可以活的久,應該也要能夠盡情享受人生,並且完全可以做到避免傳染。但這必須透過文化、社會結構和制度去除歧視,實踐社會平等正義,才能真正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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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請閱) 民報》世界愛滋日/台灣對愛滋的五大誤解與偏見

https://www.peoplenews.tw/news/7d2433b9-a122-4709-9d85-06b7262162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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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世界愛滋病日

(蘋果日報)愛滋除罪化行之有年,防疫漏洞在哪?專家突破盲腸:被歧視性法規恐嚇誰想去檢驗

楊惠中|法律學士|公共衛生(傳染病)碩士

臺灣露德協會/理事(法律政策)

    因為疫情漫延,我們已知道COVID-19感染者CT值大於30以上即代表不具傳染力;愛滋病毒同樣也有「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U=U)的臨床共識。

    CT值數字越高,代表病毒量越低(即傳染力越低)CT值中文又稱為「循環數閥值」,這是肺炎病毒基因在實驗室中透過病毒核酸檢測(PCR)之後所測出來的數值。詳細請閱拙著(2021):「『解隔=不具傳染力』復工沒必要採陰的原因?專家科學解釋報你知』」,蘋果日報,75日,論壇版。」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10705/CSX27H3K7JEJTNDK6I43GUYJFM/?fbclid=IwAR2im3q4RT7dDImfS5YvjfTeqGsU-R4NiwlLJb-yjF_qL5_2FxXlMhxgAk4

    U=U(Undetectable=Untransmittable,測不到病毒=不具傳染力),國際愛滋治療共識最初在2016年時提出,已有許多證據支持U=U的論述,尤其最著名PARTNER兩期研究,超過10萬次的無套性行為,結果完全沒有受試者因此感染,臨床醫師強調「不會傳染就是不會傳染,幾十年來的臨床上也從未有醫師見過,U=U還傳染給親密伴侶。」

    國際共識「U=U」:指穩定接受抗病毒療法(Antiretroviral TherapyART)的感染者,其血液中的病毒量若持續6個月以上控制在測不到的狀態時,其傳播病毒的風險是可忽略(negligible to non-existent)。所謂「可忽略」的定義為:「微乎其微或未達需要考量的顯著程度」,確實可保護其自身健康外,亦可避免再傳染給他人。(Prevention Access Campaign. Undetectable=Untransmittable Primer Consensus Statement. 2016; Accessed Oct 2021.)

https://preventionaccess.org/resource/consensus-statement-on-uu-in-criminal-law-reform/

    聯合國剛發布2021年世界愛滋病日全球主題:關懷愛滋,守護健康,從零開始(End inequalities. End AIDS. End pandemics.)。世界愛滋病日訂於每年的121日,自1988年開始,121日正式被訂為世界愛滋病日。這一天在提高大眾對於愛滋病引起的傳染病問題,特別是人權議題。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截至本(110)1031日統計資料顯示,本國籍愛滋感染者人數累計42,065人,其中今年新增1,049人,較去年同期(1,190)降幅 12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統計資料查詢系統https://nidss.cdc.gov.tw/nndss/disease?id=044)

    臺灣自1984年發現第1例愛滋感染者以來,在不到40年之間,從醫護人員都束手無策的疾病,到現在愛滋病已經是一個可以控制而且可以預防的慢性病,U=U已成為國際共識、感染者壽命可以跟一般人一樣長,HIV的治療已有極大地躍進。

    愛滋病一直是國際關注的傳染病防治焦點之一,因為其主要影響具有生產力的年輕族群,感染後目前尚無法治癒,故其不但危害民眾之生命健康,更耗損社會生產力,甚至影響國家競爭力,感染愛滋病毒或因此而致發病及死亡,不僅對民眾健康帶來負面影響,更將造成巨額的醫療負擔及健保資源的耗費,對國家發展力有深遠的衝擊,故愛滋病被列入聯合國千禧年(2000)8大發展目標之一、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2015)17個目標之一、亦曾被世界經濟論壇(WorldEconomic ForumWEF)納入全球競爭力評比項目。為減少愛滋疫情之傳播,聯合國愛滋規劃署(UNAIDS)2014年提出「Fast Track: Ending the AIDS epidemic by 2030」報告,於2030年前終結愛滋疫情為努力目標。

    然而根據臺灣露德協會「國人愛滋認知與情境焦慮調查」結果發現,仍有許多人對愛滋病毒有錯誤迷思,近3成認為蚊蟲叮咬會傳染病毒、不知道病毒無法生存於人體以外之環境,更有超過6成的民眾不知道感染者體內若測不到病毒,就不會有傳染性(U=U)

    另依據臺灣愛滋病學會及臺灣愛滋病護理學會「愛滋認知網路調查」結果顯示,有多達5成民眾對於愛滋仍存有負面印象,有4成民眾對感染者有錯誤的認知或負面想法,顯見社會大眾對於愛滋的歧視與污名仍然存在。UNAIDS指出,外界對於愛滋感染者的歧視與疾病的污名,仍是目前愛滋防治工作中最關鍵的阻礙,可能導致愛滋感染者不願意出來接受篩檢或接受治療,進而影響防疫成效。此外,民眾對於愛滋感染認知仍不足,且風險知覺偏低,進而導致民眾沒有動機或沒有意識到自己有愛滋篩檢之需要,進而延遲就醫,影響健康狀況。

    現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條立法目的明文規定:「為防止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感染、傳染及維護國民健康,並保障感染者權益,特制定本條例。」可是同法第21條卻處處防礙傳染病防治、不利國民健康、剝奪感染者權益,這明顯就該修法,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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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樣誰要去檢驗確診?明顯有礙傳染病防治且有違第1條立法目的)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但第11條第2項但書所定情形,不罰。(這樣誰要去檢驗知道自己是感染者?有礙傳染病防治,甚至違當事人同意、個人自主權)

2項之未遂犯罰之。(這樣更不利篩檢,誰要去檢驗確診?明顯有礙防疫而且是歧視)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聯合國表明罪責感染者有礙防疫,實應遵從醫學專業,由臨床判定危險性)

    愛滋除罪化議題並非非理性支持感染者,臺灣愛滋病學會為愛滋病專業醫療人員組成,提供民眾甚至非感染科醫療人員正確認識愛滋病的學術單位。臺灣愛滋病學會始終認為,愛滋應該除罪化,這也是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UNAIDS)的專業建議。現行法規的刑罰約束(甚至恐嚇),反而讓「可能的」感染者因懼怕刑罰相繩而拒絕篩檢/病毒檢測,造成防疫漏洞,如此顯失《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條防止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感染、傳染及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已經有許多實例顯示:罪責化愛滋病,不但無法遏止愛滋,反而適得其反。在全球一片愛滋除罪化的風潮中,我們呼籲政府重新審視並修訂此一法條。

    所幸感染者人權更進一步!愛滋相關民間團體常為性別平權發聲,也多次倡議政府修訂危險性行為規範的方向,讓愛滋除罪化,早日使穩定服藥的愛滋感染者也可正常社交。衛生福利部20210702日正式修正《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2條條文,將危險性行為之範圍,從「指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醫學上評估可能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修正為「指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且經醫學評估有重大傳染風險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

    此條文修正對於感染者來說是好消息,讓愛滋處罰合理化,日後相關法律訴訟上就有依據,感染者可免於遭受惡意控告的威脅。

    U=U(undeteCTable=untransmittable),此為國際U=U共識:「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讓愛滋治療與防治有新的發展與詮釋。根據2019830日美國疾病管制署公布的一份文件指出,抗病毒藥物、預防性投藥、保險套,已經是預防愛滋病毒傳染的三大重要策略。且經過國際大型的研究發現,愛滋感染者接受治療,血液中測不到病毒量且穩定長達6個月以上時,能100%預防,不會透過性行為的途徑傳染給他人,也就是「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但絕對不會是陰性(-),就像疤一樣存在人體。

    陰性(-)/陽性(+)的差別就是01的天壤之別。

    同樣是新興傳染疾病,愛滋病的防治經驗,讓我們在這次COVID-19疫苗研發以及公共衛生、人權的修正、發展,有了很好的基礎。不論是「肺炎感染者」還是「愛滋感染者」,病人都不該是罪人,這是民主國家非常起碼的標準。

楊惠中(2021),「愛滋除罪化行之有年,防疫漏洞在哪?專家突破盲腸:被歧視性法規恐嚇誰想去檢驗」,蘋果日報,121日,論壇版。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11201/Q2OTCI7AGJG3LC3LZQRPUJIM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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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楊惠中:2020世界愛滋日在即│從患者受歧視看見不理智的愛滋防疫措施

楊惠中

臺灣露德協會/理事(法律政策)

Human Rights standers are not an optional extra but central to the battle against AIDS.  - Amnesty International said World AIDS Day, 2002(1)

    人類社會發展至今,我們漸漸認可人權的概念,有基本的權益是應該被相互尊重與維持的。種族、性別、階級、文化的異質性漸漸被看見、被闡述、被積極爭取。

    愛滋感染者因為病毒帶原的特殊性,因為人們將之與尚未獲得公開論述空間的性禁忌連結,因為人們千苦以來一直不能面對的死亡陰影,凝縮而加諸在愛滋感染者身上,使這個社群變得神秘、令人害怕、失去理智、污名。

    臺灣自1984年發現第一例本土愛滋病例,至今已36年了。2020年的今天,愛滋感染者就醫碰壁的事件仍層出不窮,甚至有牙醫助理搞不清楚愛滋傳染途徑,做出「為診療椅包膜」的無謂防疫行為(2)

    早在2011年的《台大醫學系系學會醫訊第二刊》的《醫護人員應如何看待愛滋:羅一鈞演講紀錄》當中,現任疾管署副署長羅一鈞當年就提過,面對感染者求診洗牙的時候,醫療端也只需要穿戴標準裝備即可,防護原則和一般患者並無不同,且這些動作是不論求醫病患有無感染HIV都應該做的事情。愛滋感染者和B肝感染者的器械消毒流程完全相同,無須經過額外特殊處理。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2條:「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

    醫療需求,是提供個人繼續生存最起碼的人權,尤其是對一個病友。

    法律條文雖然這樣規定,事實情況是,即使感染者主動告知感染HIV,醫療院所仍可能以各種理由拒絕診療,也因此部分感染者擔心遭拒診而不敢主動透露健康資訊,造成身體/口腔健康惡化。拒絕施醫本身就是態度上的歧視,疾管署早已多次表示任意拒診感染者可罰150萬。

    無論感染者有沒有告知病情,醫療院所的安全防護措施「平常就應做得徹底」,非發現有紀錄才做安全防護措施,責任應屬醫護及醫療院所。愛滋感染者就醫未告知醫護,與就醫經驗有關,現實處境值予體諒同情。

    臺灣從2016年起推動「診斷即刻服藥」政策,現今已有90%以上確診感染者服用抗愛滋病毒藥物,且絕大多數感染者血液中已經測不到病毒量,國內也沒有醫事相關人員因為執行醫療服務而感染的案例。如果有任何暴露愛滋病毒的疑慮,可由醫師評估是否預防性投藥(至今醫療相關人員使用預防性投藥,皆無因醫療行為而感染愛滋病毒的案例),即可有效預防感染,醫療照護工作人員提供感染者醫療服務實不需過度恐慌,建議一般診所依據「牙科感染管制措施指引」的要求做好個人防護及消毒,同樣可提供愛滋感染者友善就醫服務。

    在這全球攜手防治肺炎疫情的此時,我們深刻明白,人類面對病毒,沒有人是局外人!2020世界愛滋病日主題:「全球團結、共同承擔責任!」防疫不該只是醫護人員的事,我們要一起努力!

 

(1):「人權標準不只是一種選擇、而是對抗愛滋這場戰役的核心。」2002年國際愛滋日當天,國際特赦組織發表了這一句宣言。

(註2):獨/扯!愛滋感染者看牙醫 牙助竟大動作「為診療椅包膜」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826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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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內話專欄》楊惠中:愛滋應該除罪才真正有助防疫

#台灣愛滋病學會始終認為愛滋應該除罪化

台灣愛滋病學會基於愛滋病專業醫療人員組成,提供民眾甚至非感染科醫療人員正確認識愛滋病的學術單位。台灣愛滋病學會始終認為,愛滋應該除罪化。

根據我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何謂危險性行為?就是沒有使用保險套。

換句話說,HIV感染者沒有揭露自己的感染狀態,也沒有戴套,與他人進行性行為,就有可能觸犯上述條款,並面臨嚴重刑責。

如果今天某人真的蓄意將HIV傳播給對方,當然有罪。但在絕大多數的情形之下,上述性行為的雙方,其實是你/妳情我願的,雙方都應該預期有被感染風險、且願意承擔風險的。但依照條例,仍可被解讀為有罪。因此,這是一條將愛滋病罪責化的法條。

已經有許多實例顯示:罪責化愛滋病,不但無法遏止愛滋,反而適得其反。在全球一片愛滋除罪化的風潮中,我們呼籲政府重新審視並修訂此一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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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惠中:#罪責化愛滋病反而無助傳染病防治

#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更新愛滋除罪化指南

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UNAIDS)早在2013528日發表世人引頸期盼的愛滋除罪化指南,在除罪化的最終目的之前,希望能藉此減少全球因為告知、暴露或是傳染等議題而遭定罪的情況,並期望現行愛滋相關的刑責能夠在公平、公正且不影響公共衛生的情況下有條件的存在。

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署長密歇爾(Michel Sidibé)表示:「全球對於愛滋未告知、暴露或是傳染過於廣泛地定罪,正表示著各界缺乏對於愛滋的瞭解,進而對於愛滋感染者產生歧視;這些愛滋的罪名化不僅錯誤的存在於法律中,同時也威脅了全球正視愛滋防治的努力。」

此一最新指南再次強調過去一貫的堅持,希望能將罪刑限制在蓄意傳染(明知本身感染而蓄意傳染、且確定傳染給他人)的部分,而非在於愛滋本身。該指南同時強調,過於廣泛的將愛滋定罪化其實有違人權以及公共衛生的考量,未來不應過於著重在法律、調查等層面,而是應著重於擴充使用證據為主、立基於人權的方式,來達到愛滋的預防、治療與照顧,避免任何因為錯誤立法而去怪罪任何個案,各國政府也應實行更多讓大家可以保護自己不被感染或是避免傳染他人的方案,並協助普及任何愛滋預防、治療、照顧以及支持相關服務。

該指南中的三大主要原則包括:

■以現今最佳之愛滋相關科學與醫療證據來做為主要依據。

■保持立法、司法以及執法的公正原則。

■保護任何涉入刑法案例者的人權。

該指南並就以下幾點提出更為詳盡的說明與建議,包括:

■因愛滋所造成之傷害的衡量

■愛滋傳染風險的評估

■被告精神狀態的評估

■起訴或定罪駁回的定義

■證明元素的評估

■愛滋未告知、暴露或傳染之定罪後刑罰的定義

■檢查的方針

楊惠中:#法律不該助長愛滋汙名

愛滋除罪化議題並非非理性支持感染者,台灣愛滋病學會為愛滋病專業醫療人員組成,提供民眾甚至非感染科醫療人員正確認識愛滋病的學術單位。台灣愛滋病學會始終認為,愛滋應該除罪化,這也是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UNAIDS)的專業建議。

長期推動反歧視推動/楊惠中的立場觀察,完全除罪化仍是需要立法院進行修法(立法委員為憲法授予的立法職權)。若真有難於愛滋完成除罪化;至少刑度應降低,才真正有助防疫。現行法規的刑罰約束(甚至恐嚇),反而讓「可能的」感染者因懼怕刑罰相繩而拒絕篩檢/病毒檢測,造成防疫漏洞,如此顯失「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條防止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感染、傳染及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

已經有許多實例顯示:罪責化愛滋病,不但無法遏止愛滋,反而適得其反。在全球一片愛滋除罪化的風潮中,我們呼籲政府重新審視並修訂此一法條。

 

心內話》每個相聚,都說為了說出心裏那些話。

愛滋感染者網路秘密社群是個由虛擬到現實的團隊,成員來自社工、美術、行銷、電商、中文等各種領域。

2012年開始,持續發起各項愛滋感染者活動,每月聚會活動、日常議題、即時陪伴、侵權申訴,需求整合,我們關注每一位感染者所遭遇的一切,並致力成為感染者與社會間的「發聲平台」。

於社會帶出各種議題討論,降低所有感染者認識議題的門檻、達到人與人間的交流。

在日常,團隊無時無刻陪伴承接每一個感染朋友,給予說話的平台,建立互助模式,從初感染到回診,告知議題、彼此相處,壘積信任,日常陪伴讓人們逐漸長出力量、穩定生活,並找到面對疾病的方法與動力。

所有的行動過程中,我們不斷與所有感染者,共同探討感染者所需一切,並集結出聲音來達成改變與串聯,並影響台灣這個社會。

我們理念是:「你/妳不是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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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對待愛滋患

楊惠中

(作者為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法律政策委員會理事)

提及「愛滋病」,一般人聯想到的多是醫學或與健康相關的認知,比如:「這是一種可怕的疾病」。然而,愛滋僅是「疾病」的問題嗎?若愛滋僅僅只是疾病,那麼問題就可簡化成研發疫苗、尋找特定族群這麼單純。然而,愛滋病之所以比癌症或許多難以治癒的疾病更引起人們的討論,是因為它也是一種社會文化問題。

愛滋病防治運動,具有反映社會戲劇性的一面。例如,發生於1987年美國首府華盛頓召開的第三屆國際愛滋病會議上,當時鎮暴警察面對白宮前的示威者,全身穿著黃色塑膠防護衣,強化了大眾既有的錯誤觀念———認為愛滋病可透過一般接觸感染;然而,這樣的畫面,何嘗不是經常出現在我們警方圍捕愛滋吸毒犯的現實狀況?

愛滋病自流行以來,不斷被保守的衛道主義者拿來當作鼓吹禁慾、反同性戀、反性工作者、反婚前性行為的工具。這也許滿足了少數衛道人士的個人主張,卻置「更多人」於愛滋病的威脅中,造成更多生命的損失。這些衛道人士的宣傳,使得許多異性戀者錯誤的認為自身不可能得到愛滋病,造成異性戀者的感染率遠大於同性戀者;他們阻止學校提供保險套計畫,卻使很多青少年因此懷孕或感染性病;反對愛滋病教育,卻讓更多的人因為不瞭解傳染途徑,遭受到原本可避免的愛滋病毒戕害。

鮮少有疾病能像愛滋一樣,深刻暴露出許多有關人、疾病與社會的重要議題。許多我們熟悉的觀念,碰到愛滋都會轉彎;一般人生病時,親戚都會表示關心,病重了,久未謀面的友人紛紛出現,可是如果是愛滋,那就完全不同了。就像高速球碰到玻璃牆後反彈一樣,人們原以為不斷前進的方向,其實有難以逾越的高牆。

從社會對待病患的種種面向中,我們看見信任的邊緣和關懷的界線。本來,自身的病痛應該要告訴醫師,可是感染愛滋卻例外。愛滋不在社會常規的範疇內,因此無論社會如何富裕,醫療資源如何充足,這些關懷當遇見界外的愛滋,即自動失效。就像18世紀的英、法,雖然「人權」呼聲響徹雲霄,但是只有「有資產的白種、成年男子」才是人,也才有「權」,女人、有色人種和奴隸,既不被視為人,他們的遭遇就與人權保障無關。

臺灣近年來醫療事件不斷,加上愛滋感染人數已破萬的事實,病患人權運動因此不間斷地被討論、提醒。病患不該只是無知、弱勢的一群,至少應獲得相同的參與和對待,無論你、我是不是愛滋患。

報導│人權│楊惠中│反歧視│法律│事蹟

楊惠中(2005),「公平對待愛滋患」,民生報,123日,A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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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人數破萬 社會依舊無知

楊惠中

作者為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理事、法律政策委員會委員

(蘋果日報,2005年12月01日,論壇,A22版) 

隨著現今社會的高度分工複雜化及多元化,加上醫學科技突飛猛進地發展之下,「病患」這樣的主體,若仍僅限制於過往之「機構內」的醫療照護,恐怕對於「現今」病患之基本權利保護,似乎有其保障不周之缺憾。就醫病關係之當事人地位而言,醫病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地位懸殊,在先天條件上即難有平等的基礎,醫護人員憑其專業技能之優勢,具有崇高之地位,對醫療行為之規劃或執行,擁有絕對的掌控優勢;反觀病人,僅能聽「醫」由命,甚少能夠給予參與之餘地。

但從病患的權益來看,病患應該是所有醫療團隊的享受者,縱使無法具有「完整」之醫療「決定權」,至少仍應有基本之醫療過程「參與權」或「選擇權」,這也是醫學倫理教育中最基本的認知。

    提及「愛滋病」,一般人大多聯想到的是醫學或與健康相關聯的認知,猶如:「這是一種可怕的疾病」。然而,「愛滋病」僅是「疾病」的問題嗎?,正是愛滋病防治工作面臨的最大挑戰之一。因為,若愛滋病僅僅是一種疾病,那麼問題就可以化約成研發疫苗、尋找特定族群這麼單純。然而,愛滋病之所以比癌症,或更多難以治癒的疾病更引起人類社會的熱烈討論,是因為它不單純是一種生理性的疾病,而是一種社會文化問題。

反映社會戲劇性

愛滋病防治運動具有反映社會戲劇性的一面。例如,1987年在美國首府華盛頓召開的第3屆國際愛滋病會議上,當時鎮暴警察面對著白宮前面的示威者,這些「全身」戴著黃色塑膠防護衣的鎮暴警察與白宮前示威的愛滋病人權運動者發生衝突的畫面,強化了大眾既有錯誤的愛滋病風險觀念─認為愛滋病可透過一般接觸而受到感染;然而,這樣的畫面,何嘗不是經常出現在我們警方圍捕愛滋病吸毒犯的現實狀況?

    愛滋病自流行以來,一個自然疾病不斷被保守的衛道主義者拿來當作鼓吹禁慾、反同性戀、反性工作者、反婚前性行為的工具,這也許滿足了少數衛道人士的個人主張,卻置「更多人」於愛滋病的威脅中,造成更多生命的損失。這些衛道人士的宣傳,使得許多異性戀者錯誤地認為自身不可能得到愛滋病,事實造成異性戀者的感染率遠大於同性戀者;阻止學校提供保險套計劃(甚至教導使用保險套),卻使很多青少年因此懷孕或感染性病;反對愛滋病教育,卻讓更多的人因為不了解傳染途徑,遭受到原本可避免的愛滋病毒戕害……。

病患人權遭忽視

鮮少有疾病,能像愛滋病一樣,深刻暴露出許多有關人、疾病與社會的重要議題。許多我們熟悉的觀念,碰到愛滋病都會轉彎。一般生病時,親戚好友會來關心;病重了,久未謀面的友人,還紛紛出現,可是如果是愛滋病,那就不見得。就像高速球碰到玻璃牆後反彈一樣,人們原以為不斷前進的方向,其實有難以逾越的高牆。

從社會對待病患的種種面向中,我們看見信任的邊緣和關懷的界線。本來自身的病痛,應該要告訴醫師,可是感染愛滋病卻例外。愛滋病不在社會常規的範疇內,因此無論社會如何富裕,醫療資源如何充足,這些關懷當遇見界外的愛滋病,即自動失效。就像18世紀的英、法,雖然「人」權呼聲響徹雲霄,但是只有「有資產的白種、成年男子」才是人,也才有「權」。女人、有色人種和奴隸,既不被視為人,他們的遭遇就與人權保障無關。

台灣近期醫療事件不斷發生,加上愛滋病感染人數已破萬的事實,病患人權運動因此不間斷地被討論、提醒。病患不該只能是無知、弱勢;至少應獲得相同的參與對待。無論你我是愛滋病或不是。

楊惠中(2005),「愛滋人數破萬 社會依舊無知」,蘋果日報,12月1日,A22版。

(歡迎轉載;引用時,請載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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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愛滋學童,你還好嗎?

檢視臺灣兒童感染愛滋問題

文/楊惠中(民生報)

「老師!我想一個人到樹下吃飯,因為我害怕同學們看到我害怕的樣子…。」這是一個年僅10歲的孩子,因為疾病遭受到媒體曝光,寧願選擇孤獨,默默承受這社會原本不該有的壓力。

還記得,澎湖在10多年前曾發生一名因輸血感染愛滋的國小學童嗎?時間過得飛快,這名「學童」已經高職畢業了。

但又為何提及「他」呢?因為,事隔十多年,類似的情形仍屢見不鮮。是我們對於疾病的認識有待再教育?還是習慣排斥和我們不一樣(患病)的人?

據衛生署統計,自民國73年累計至今,有453名感染愛滋病的「在校學生」。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六之一條明定,各級學校對於教職員生已感染HIV病毒,或疑似受感染者,除應遵守相關規定外,應該確保當事人之就學、就醫、就業等合法權益,並避免受到不公平之待遇。

然而,據教育部先前委託陽明大學的研究報告顯示,調查全國161所大專校院,共122所學校回覆,其中43%的學校不曾設計過有關愛滋病課程與活動,80%以各種不同的名稱明訂愛滋學生的管理條例(例如:於校規或招生簡章中,規定學生若感染愛滋病須退學、休學、退宿、不得進入學校餐廳、只能住單人寢室等),更高達98%的學校將採取勒令休學或定期停學之規定。

事隔十多年,「澎湖學童」絕不會僅是特例,越來越多的愛滋兒童長大成人(因使用雞尾酒療法,生命健康得以維繫,與一般人並無二致!)若社會仍未放下歧視,考取再優秀的學校卻無法就讀、錄取再好的工作卻無法就職,牙痛、肚疼就醫屢遭拒,那麼,端靠雞尾酒療法維繫生命,生活品質淪落如此,有何意義?

尤其是,愛滋產前篩檢已被聯合國建議為最重要的預防工作之一,台灣一年共約有22萬名產婦,如以目前盛行率萬分之1.5計算,每年至少有30名HIV陽性孕婦,如施行全面篩檢,將可預防10名以上愛滋寶寶產生;假設每年可減少10名愛滋寶寶,意即可節省一億元以上的醫療費用,遠超過4500萬元的愛滋篩檢成本支出,此政策符合成本效益,並可減少生命損失和有限的社會成本。

「我長大想當總統;我長大要當律師;我長大要當……。」這是南非小朋友的志向;但南非總理說:「她他們不可能成為這樣的人,因為……,她他們能活到30歲都成問題!」為什麼呢?因為南非愛滋盛行率約30%,在沒有藥物治療下,所有的夢想都變成不切實際。

南非的未來是如此;那麼,臺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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๑۩۞۩報導│人權│楊惠中│反歧視│法律│事蹟۩۞۩๑.
第57屆十大傑出青年選拔(兒童、性別及人權關懷類第2名)

楊惠中(2006),「澎湖愛滋學童,你還好嗎?─檢視臺灣兒童感染愛滋問題」,民生報,5月1日,A7版。 

(引用時,請載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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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廿年,有待再教育

楊惠中

(中國時報)

 

臺灣自一九八六年發現首例愛滋感染者迄今,已屆滿二十周年。今年愛滋感染者人數創下歷年新高,達一三二五五人(本國籍加上外國籍),但社會歧視與誤解未曾 稍減。二十年來,愛滋這樣的疾病挑戰社會中許多的制度;然而,卻似乎改變不了人們既有的心態與思維。在世界愛滋日的今天,值得社會檢討省思。

其實日前專業法官對「關愛之家」判定敗訴,而必須搬離社區的荒謬判決,最能凸顯台灣愛滋問題,同時宣告二十年來的愛滋教育徹底失敗。社會大 眾的抗拒姿態依舊固執,主管單位呼籲民眾接納包容之餘,似乎束手無策。民眾對愛滋的集體排斥,甚至獲得司法機關的正式背書,其後可能衍生之連鎖效應與來自 各界更加理直氣壯的歧視言行,似非危言聳聽。

    面對這樣的現象,我們該怎麼辦?

首先,愛滋照護課程應納入(醫學)學校教育,且愛滋照護課程應納入醫護人員之在職訓練。

    畢竟,愛滋病患並非僅限於「感染科」之疾病;尚與「一般人」相同,需要「其他科別」之醫療專業協助,以解除病痛或不舒適。正確之愛滋照護認 知於可塑性較高之學子教育中培育,應可免除許多不必要之恐懼與疾病汙名。而至今醫療人員大多表示只願意照護「不知情」之感染者;而非「所有」的感染者。這 種選擇性歧視實與醫療專業倫理違背。未來在醫護人員的在職訓練中,應加強愛滋等傳染病之認識,以避免自身之偏見具體落實於特定族群,造成醫病關係之緊張與 信任破壞。

    其次,衛生主管機關應充權(Empower),且資源應有效分配。

    為何這二十年來民眾對於愛滋的恐懼、歧視依舊存在?為什麼民眾不能夠信任「最高」之衛生主管機關呢?顯然衛生主管機關應採取積極之作為-- 不應只是軟性宣導;也非縱容病患歧視事件持續上演。愛滋病已二十餘年,衛生單位對於民眾所進行之「愛滋宣導」並未正面反應效果;主管機關為有效資源分配, 尚需評估宣導前後之差異;採取多元之宣導模式,以利傳染病之防治。

    此外,社會上往往存在「高危險群」之迷思,但既然HIV得在「人類」族群中傳播,即根本不該有所謂的--「高危險群」之說法。或許,以「高 危險行為」取代「高危險群」之概念,較符合防治之動機。畢竟,細菌/病毒本身並無「眼睛」尋找特定之族群而寄生。縱使為達到控制疫情而採取「特定族群」之 監視;其換來之效果卻猶如「氣球效應」,反而錯失「全面防治」之利機,造成疫情於其他「非高危險群」擴散之可能性。

    而感染者有其回歸社區之必要性;而不僅是延長壽命而已。倘若愛滋病患需利用醫療機構內資源,現今我國醫療社會工作者似乎也明顯不足以支應。

    總的來說,愛滋病並非如同其他「法定傳染疾病」無確定之傳染途徑,加上衛生主管機關及流行病學亦證實並無需「隔離」之必要。因此,法規中將 愛滋病列為「法定傳染疾病」是否妥適?容有討論餘地。加上毒癮愛滋之患者具有明顯增加之趨勢,感染者於服刑或勒戒中之健康問題或得否取得醫療資源,主管機 構--法務部,仍不該懈怠其責。因現行愛滋防疫政策係為跨部會小組之運作,各單位應共同面對解決才是。

楊惠中(2006),「愛滋廿年,有待再教育」,中國時報,12月1日,A19版。

(歡迎轉載;引用時,請載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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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25週年,仍需「再教育」!(二)

楊惠中

(NOWnews/東森新聞)

「從臺灣近幾年愛滋病患不斷浮現的事實來看,我們不可能規避愛滋病症候群的連帶後果,其中涉及了醫學、心理、社會、政治、教育,甚至經濟等多面向的影響。從美國民眾的反應推斷,臺灣民眾也必然免不了類似的情緒,這也自然會觸及到愛滋病患的基本人權。如何導引民眾超越對愛滋病患先是好奇,繼之以恐懼、厭惡的心理,而能帄心靜氣面對愛滋病人,讓他們有勇氣挑戰人類的『世紀之病』,端看政府與民間是不是能及早規劃一套醫療體系,宣導民眾對愛滋病的正常態度。愛滋病患一樣是享有人權的,這人權與大眾的安全間的矛盾如何解決,是朝野面臨的嚴重課題。」

    前述這段文字,若是沒有說明出處,是不是可能讓人誤以為是近期對於愛滋政策的評論?這段文字是聯合晚報在1988年8月18日的社論,當時師大學生感染愛滋病的就學權爭議正沸沸揚揚,師大還沒接受學生復學的申請,社論作者特別指出對於疾病恐慌所形成的疾病歧視,將是防治政策的重要課題。然而,20多年前的社論如果要套用在此時此刻,似乎也頗為適當,師大學生的就學權爭議沒有能夠將防治政策導向更保障感染者權益的規範,也沒能夠使防治官員更加重視防治政策中的人權議題……。

美國知名籃球員魔術強森在1991年11月7日,召開了一場記者會,向大眾宣布他將退休,理由是他已經感染了愛滋病毒。隨後強森離開了球場,從事愛滋防治的宣導。1995年10月3日媒體報導了臺灣宏福集團將邀請強森來臺進行表演並宣導愛滋防治。然而,強森感染者的身分,使得強森可能必須面臨法律對於外籍感染者的入境限制,根據1990年制定的「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14條之規定,衛生主管機關可要求外籍感染者離境。

衛生署張博雅署長在同年10月4日下午向媒體表示將不會作一特例讓感染者強森可以入境。張署長表示將「依法行事,不開惡例」,對於強森入境將依法處理,也就是說只要確認是感染者將一律遣返。強森若要以專案入境,張博雅署長則說:「除非強森的愛滋病毒檢驗變成Negative(陰性),否則沒有什麼專案可言。」

就強森事件中,衛生署雖然正義凜然地表示要「依法行政」,但張博雅署長也曾向媒體表示:「沒必要讓強森這樣的『問題人物』來臺」,認為強森是個問題人物。雖然說我們無法明白張博雅署長所謂的「問題人物」是指怎樣的問題,但卻能夠清楚地察覺到「感染者權益」在此時並沒有如同澎湖學童一般被重視,在「依法行政」的認定下,感染者權益的法律問題被掩蓋,防治官員也不認為強森與「不幸」、「無辜」的形象有所連結,我們更看不見專家與衛生官員起而呼籲社會不要過於「恐慌」感染者的說法。強森事件中,衛生署並沒有拿出對待澎湖學童的方式來思考感染者的處境。

單純就「就學權」之侵害案例觀之,似乎容易誤以為該類似之案件僅會發生在「在學學子」之年紀;殊不知,目前經母子垂直感染或愛滋兒童之族群已並非特例,為保障其「學習之權利」;未入學前之孩童亦應享有「準就學權」之權利。又由於我國高中/職之繼續升學甚為普遍;加上愛滋感染族群之年齡具有逐漸下降的趨勢,感染愛滋之學子若無法與「一般學子」共同接受教育,其影響不僅是就學/學習之權利,更涉及往後所從事之工作性質。故進一步似肯定就學權利即是「準工作權」之預備。故「就學權」之侵害問題,將引起往後於社會中謀生之能力。似乎得以觀察—「就學權」受侵犯之問題將可能進一步對於「生存權」產生不利之骨牌效應。

另外,關於各學校所規定之校規/規則,本即於法律位階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相牴觸。縱使該學校為培訓特定專業之領域;但學校畢竟是「教育單位」;而非「職業訓練所」。因此,學校所受之教育,「當然」、「確定」且「絕對」不需僅局限於該專業作為未來之發展依據。教育本是幫助學子觸及所欲成就之領域;而非僅要求單一之學習價值。現今所受教育並非保證其就業;教育與就業之間亦並非具有絕對關係!其不僅侵犯該學子之就學權利;更是侵害其往後之就業權利!

愛滋病已在臺灣25週年了,衛生主管機關一再強調與呼籲―並不需過度恐懼/保持距離;法律亦明文不得予以歧視之規定。但民眾或許因為接受社會的流行病毒過深,這樣的危懼氣氛已壯大至失去應有之理智,歧視特定病患似乎認為「理所當然」的一件事。殊不知,每一人皆有可能成為病患族群;並非疾病之絕緣體。為避免自身成為病患而遭受到社會的排擠,理應互相尊重、關懷、投予善良之同理心才是。

 

楊惠中(2010),「愛滋25週年,仍需『再教育』!(二)」,NOWnews/東森新聞,12月2日,論壇版。

(歡迎轉載、引用,唯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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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25週年,仍需「再教育」!(一)

楊惠中

(NOWnews/東森新聞)

你/妳知道嗎?2010年即是愛滋病在臺灣25週年,有鑒於各界持續地關心與扶持,讓愛滋感染者在醫療照顧及人權等相關議題,逐漸受到國人的重視。

臺灣自1986年發現首例愛滋感染者迄今,已屆滿25周年。今年愛滋感染者人數創下歷年新高,達20,466人(累積至2010年10月31日),但社會歧視與誤解未曾稍減。25年來,愛滋這樣的疾病挑戰社會中許多的制度;然而,卻似乎改變不了人們既有的心態與思維。在世界愛滋日的今天,值得社會檢討省思。

當首宗愛滋病在男同性戀之間傳播時,「愛滋病」與「男同性戀」在世人眼中密不可分,這樣的誤解與烙印,一直到21世紀的今天,歧視與躂伐的聲音,不曾鬆動。

好多的遺憾,一樁樁的在我們身邊真實上演:「53位血友病患因施打受污染的凝血製劑不幸感染愛滋病毒、澎湖愛滋學童遭受全校排擠、感染者遭社區民眾驅離、強制來臺外籍人士抽血檢查、醫院拒收愛滋病人、師範大學等學校限制感染者「痊癒」才能入學、捷運公司拒收愛滋司機、感染者錄取司法官無法受訓、衛生署禁止同性戀捐血、調查局職員染愛滋被迫離職、愛滋媽媽即將分娩竟成人球、警察公布感染者名單、檢察官恐懼感染者出庭應訊、愛滋天譴說、愛滋奶奶不堪兒女遺棄而絕食自盡等。」寫不完的悲劇……。

衛生署禁止同性戀捐血、同志轟趴事件、同志亡國論……,同性戀豈是散播愛滋病的禍首?如此代罪羔羊式的錯誤認知,難以擺脫或結束當前的差別待遇。

愛滋病並不是同性戀的專寵;女性也絕不是愛滋的絕緣體!愛滋防治的對象不該侷限於男性/同性戀!若傳染疾病的預防只需處理「性別」的問題,愛滋病的防治將會化約成為輕而易舉之事。

令人難過的是─25年了,類似的事件仍在繼續發生;民眾對於愛滋病的恐懼依舊,相關教育似乎還需加把勁!

提及「愛滋病」,一般人大多聯想到的是醫學或與健康相關聯的認知,猶如:「這是一種可怕的疾病」。然而,「愛滋病」僅是「疾病」的問題嗎?正是愛滋病防治工作面臨的最大挑戰之一。因為,若愛滋病僅僅是一種疾病,那麼問題就可以化約成研發疫苗、尋找特定族群這麼單純。然而,愛滋病之所以比癌症,或更多難以治癒的疾病更引起人類社會的熱烈討論,是因為它不單純是一種生理性的疾病,而是一種社會文化問題。

愛滋病防治運動具有反映社會戲劇性的一面。例如:「1987年在美國首府華盛頓召開的第3屆國際愛滋病會議上,當時鎮暴警察面對著白宮前面的示威者,這些『全身』戴著黃色塑膠防護衣的鎮暴警察與白宮前示威的愛滋病人權運動者發生衝突的畫面,強化了大眾既有錯誤的愛滋病風險觀念─認為愛滋病可透過一般接觸而受到感染。」然而,這樣的畫面,何嘗不是經常出現在臺灣警方圍捕愛滋病吸毒犯的現實狀況?

愛滋病自流行以來,一個自然疾病不斷被保守的衛道主義者拿來當作鼓吹禁慾、反同性戀、反性工作者、反婚前性行為的工具,這也許滿足了少數衛道人士的個人主張,卻置「更多人」於愛滋病的威脅中,造成更多生命的損失。這些衛道人士的宣傳,使得許多異性戀者錯誤地認為自身不可能得到愛滋病,事實造成「異性戀者的感染率遠大於同性戀者」;阻止學校提供保險套計劃(甚至教導使用保險套),卻使很多青少年因此懷孕或感染性病;反對愛滋病教育,卻讓更多的人因為不了解傳染途徑,遭受到原本可避免的愛滋病毒戕害。近來天主教教宗同意以預防愛滋的觀點,允許教友戴保險套,這應該是個很具代表性的突破。

那麼,愛滋病已在臺灣25週年了,是否亦能夠有進一步的突破發展?觀看許多人仍是事不關己的態度,殊不知,沒有人是愛滋的絕緣體,為避免自身成為病患而遭受到社會的排擠,理應互相尊重、關懷、投予善良之同理心才是。縱使25年了,我們仍需要繼續「再教育」!

 

楊惠中(2010),「愛滋25週年,仍需『再教育』!(一)」,NOWnews/東森新聞,12月1日,論壇版。

(歡迎轉載、引用,唯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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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25年 台灣歧視誤解沒減

 楊惠中

聯合報

有注意到嗎?這幾天新聞主播在媒體前不約而同別上紅絲帶,代表關懷愛滋之意。

台灣自1986年發現首例愛滋感染者迄今,已屆滿25周年。今年愛滋感染者人數創下歷年新高,達20466人(累積至10月31日),但社會歧視與誤解未曾稍減。25年來,愛滋這樣的疾病挑戰社會中許多的制度;然而,卻似乎改變不了人們既有的心態與思維。

單純就「就學權」之侵害案例觀之,似易誤以為僅會發生在「在學學子」之年紀;殊不知,目前經母子垂直感染或愛滋兒童已並非特例,為保障其學習之權利,未入學前之孩童亦應享有「準就學權」之權利。又感染愛滋之學子若無法與一般學子共同接受教育,其影響不僅是就學/學習之權利,更涉及往後從事之工作性質。故「就學權」受侵犯之問題,將可能進一步對於「生存權」產生不利之骨牌效應。

另外,各學校之校規,亦往往與「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相牴觸,不僅侵犯學子就學權利,更是侵害其往後之就業權利!

衛生主管機關一再強調與呼籲,對愛滋病並不需過度恐懼/保持距離;法律亦明文規定不得歧視。但民眾或許因為社會的危懼氣氛,歧視特定病患似乎認為「理所當然」。殊不知,每一人皆有可能成為病患族群,並非疾病之絕緣體,理應互相尊重、關懷、投予善良之同理心才是。

 

楊惠中(2010),「愛滋25年 台灣歧視誤解沒減」,聯合報,12月1日,A15版。

(歡迎轉載、引用,唯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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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社會不愛你

【全文刊載於2005/07/05,蘋果日報,A16版】
楊惠中

關於貴報「愛滋感染者之家曝光居民抗爭要求搬離」新聞,吾人心中百感交集,繼而思考我們所存在的社會究竟出了甚麼問題,對待需要幫助的人,竟是如此的「毫不客氣」。又對於該限制的應該是「危險行為」,還是「疾病」本身?似乎,在我們所存在的環境,當罹患了某種疾病,極有可能遭受到整個社會的排擠……。

自從1996年發明雞尾酒療法,愛滋感染者住院治療、住院日數已經大幅度減少。感染者絕大部分身體功能尚佳,若提供適宜的社區照顧資源,感染者即不需留置於機構接受照顧。但由於社會對於愛滋病的污名與歧視,遭受到社會的邊緣化、進而無法獲取社區中的資源,就醫意願亦較差,生活品質之情形多呈現每下愈況。愛滋病患既然與我們相同為「人」,當然亦有生存、愛人和被接納的權利。

然而愛滋病雖是一種「病」,卻因為社會污名化而幾乎等同一種「罪」,大眾對愛滋病總懷有莫名恐懼,導致愛滋感染者人權遭受任意踐踏。而亞洲地區新增的感染人口有一半是年輕人,這和目前國內的情形相當,依照現今之愛滋病患經過雞尾酒療法有效的控制,除身上具有HIV病毒之外,其餘生、心理狀態皆與一般人並無二致。

染病不同「貴賤」有別

因此,現階段國內最需要的,是加強對愛滋病患在人權上的重視,且事實上愛滋感染者有其回歸社會、重回社區的合理必要。例如先前高雄餐旅學校傳出禁止愛滋病患入學的規定,讓感染者備受歧視,當然感染者回歸到社會不僅僅發生就學上的障礙,工作環境的惡意排斥、疾病隱私的侵犯、就醫權利的差別待遇、甚至於人際關係、居住於社區……等一般人視為「平常」的生活情形,對感染者來說,似乎仍是無可奈何地遙不可及。

然而,在病患人權的議題上,至今主管單位仍停留在「社會」政策或「衛生」政策之權責分立,似乎忽略了「病患照顧」這樣的工作,其實不應該互卸責任才是。否則,當一個人所患不同的疾病,將會出現「貴賤」等級之差異,國家保護民眾健康的權利,竟會有其「選擇」的餘地。這叫民眾怎能相信,我們所存在的社會所謂的「濟弱扶傾」?而遭受排擠的並非只是愛滋族群,提到就醫、就養、就學、就業障礙問題,亦為精神病患在醫療照護上的四大問題。以精神病患回歸社會、自立及參與社會經濟活動所產生的問題來看,精神病患似乎與愛滋感染者「相依為命」。當然,這樣的光景,病患家屬亦能感受到社會的波及。倘若站在病患或病患家屬的立場,是不是希望能夠得到一些善意的回應?而不是一昧惡意的攻擊。況且,我們該限制的、該指摘的應該是「危險的行為」,而不是單純的「疾病」本身。這樣的情緒,難道要等到自己成為「弱勢族群」時,才忽然想起自己曾經的「傲慢無理」?

楊惠中(2005),「你的社會不愛你」,蘋果日報,7月5日,A16版。

(歡迎轉載;引用時,請載明出處)

๑۩۞۩報導│人權│楊惠中│反歧視│法律│事蹟۩۞۩๑.
第57屆十大傑出青年選拔(兒童、性別及人權關懷類第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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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懷的界線─

談愛滋病患將自付部分負擔

(全文刊載於民生報,A7版,2005/07/25)

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法務部主任/楊惠中

 

貴報日前報導「愛滋病患就醫,將自付部分負擔」一文,有關「愛滋檢驗與治療費用回歸公務預算」與「愛滋病排除在健保重大傷病範圍」,引發各界不少的疑慮與反彈,在此盼能夠藉此說明、澄清,也感謝社會大眾對於「濟弱扶傾」這樣的情緒能夠一再提醒……。

 

首先,要澄清的是,回歸公務預算支應的僅是愛滋檢驗與治療的部分;對愛滋感染者來說,到醫院治療愛滋疾病,索取三合一藥物,進行CD4與病毒量的例行檢查,感染者所要負擔的同樣是掛號費,僅是時機上的巧合,剛巧遇到健保調漲部分負擔。

 

如果愛滋感染者還同時治療其他疾病,將由醫師/醫療院所判斷是否與愛滋疾病相關;倘若與愛滋疾病相關,醫療院所仍然會向衛生署申請公務預算之給付;假若治療與愛滋不相牽涉之疾病,例如一般感冒等,醫療院所則向健保局申請健保給付。該部分進行係由醫師/醫療院所判斷,與就診的愛滋感染者無關。感染者一樣至醫療機構進行治療疾病,然後回家生活,只是醫療院所申請給付的對象,由健保局改為疾病管制局的差別而已。

 

至於愛滋感染者所持有的重大傷病卡,未來極有可能取消,因為愛滋檢驗與治療費用在回歸公務預算後,即愛滋病已不再歸類於重大傷病的項目,健保局也不再有立場發給重大傷病卡,但這並不會影響愛滋感染者既有至醫療機構接受疾病治療的權利。

 

上述兩段提及在愛滋病部分,感染者一樣回診拿藥、一樣只付掛號費,唯一所受影響的會是在「愛滋感染者就診項目是與愛滋『無關』之疾病」,該部分愛滋感染者即與一般社會大眾一樣,需依調漲後的部分負擔規定來付費,並無外界所擔憂之權益剝奪。相對於大多數的愛滋感染者來說,實際上的影響並不會太大,因為現今多數愛滋感染者服藥情形良好,已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者,每三個月才需要回診一次,也就是說,每三個月多付150元。

 

當然,部分愛滋感染者不免會有無法支付健保部分負擔之情況。但這樣的問題並非代表因愛滋改列公務預算支出後而會產生新貧階級,而是原本就屬於低收入戶或生活難以維持的弱勢族群,因健保部分負擔調漲後,前往醫療機構進行治療疾病的負擔相對的加重。

 

事實上,所有的低收入者或生活困頓者皆會遇到這樣的問題,並非單單只是愛滋族群中的低收入者。

 

因此,吾人認為,這樣的結果需要政府福利單位與社會救助體系的支持協助,與公務預算改列與否並無太多的關連性。

 

從這次的新聞事件中發現,鮮少有疾病,能夠像愛滋病一樣,深刻暴露出許多有關人、疾病與社會的重要議題。許多我們熟悉的觀念,碰到愛滋議題似乎都將會轉個彎,一般生病時,親戚好友會前來關心;病重了,久未謀面的友人,還會紛紛出現、維繫感情;可是如果是愛滋病,極有可能「避之唯恐不及」。從社會對待愛滋的種種面向中,我們仍需要看見信任的邊緣和關懷的界線。人權運動,就是要發現隔離愛滋的社會疆界,打破高牆,讓大家獲得相同的對待,無論你/我是愛滋或不是。

楊惠中(2005),「關懷的介線─從愛滋病患將自付部分負擔談起」,民生報,7月25日,A7版。

(歡迎轉載;引用時,請載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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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感染者請迴避?

─談就業歧視條款的憲法問題

楊惠中

第4屆亞洲NGO論壇

亞洲首例 捍衛工作權 愛滋病友告醫院

新聞來源:中國時報2003/12/21

「以前我並不排斥接觸愛滋病友,但真的等到自己感染後,才感受到社會給感染者的壓力竟是如此沉重!」因感染愛滋而被調離醫護工作崗位的「陳先生(化名)」,目前正控告他的醫院,這是亞洲第一例愛滋感染者控告雇主的案例。
陳先生原本對此事一直相當低調,但日前愛滋感染者蕭俊成挺身「反社會歧視」後,陳先生受到感動,決定說出自己的故事。
   陳先生原任職某區域教學醫院,去年一次例行員工健檢,「意外」檢出帶原。陳先生說,醫院先在沒徵求員工同意下,暗自做愛滋病毒檢驗;之後又沒盡保密義務,他帶原的消息一下子在服務的醫療部門傳開,成為同事話題。院方去年六月起調動他的職務,又建議他「無限期請假」,不要來上班,迄今已一年半。
   去年八月,衛生署愛滋病防治推動小組會議討論醫護感染者的工作權,委員們建議當事人,只要避免從事侵入性、暴露性的醫療行為,應可繼續執業。這份公文當時寄到他工作的醫院,院方並無回應。
   去年底,陳先生與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聯繫,協會今年二月邀集衛生署代表與陳先生前往醫院協商,希望爭回工作,但幾度協商都以破裂收場。
陳先生說,他通過國家考試、領有醫護執照,最高主管機關衛生署都同意他可維持原先的工作,他不明白主管怎能輕易剝奪他的工作權?他語氣堅定的說,愛滋感染者是病人,不是罪人。他願意站出來,捍衛全台五千多位感染者的工作權益。
   他已在今年六月對這家醫院提出捍衛工作權與隱私權的訴訟,也成為全國、乃至全亞洲第一個對雇主提出告訴的愛滋感染者。陳先生強調,他的目的不在求償,更不在打垮醫院,而是爭回最基本的人權。
   但令人遺憾的是,訴訟過程的第一關,陳先生就飽受歧視。愛滋權促會工作人員林宜慧說,日前檢察官開庭傳喚陳先生的律師,陳先生基於關心,也一同前往。不料,檢察官嚇一跳,脫口而出:「我不要你來,就是怕你來這裡傳染給別人。」
   林宜慧說,包括國內各愛滋團體和發明雞尾酒療法的何大一博士都很關心此案進展,但目前訴訟作業有些停滯。她說,不管如何,陳先生都想打贏這一戰,輸了也會繼續上訴。

一、工作權之定義

   工作權係指人民有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為一職業自由,其基本權利主體以生活創造或維持之意,於一段時間反覆從事之行為。

二、工作權在憲法上的定位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故人民得自由選擇工作及職業,以維持生計。惟人民之工作與公共福祉有密切關係,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於人民從事工作之方法及應具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得以法律為適當之限制,此觀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明。」(大法官釋字404號解釋文)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業之自由。惟其工作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者,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限度內,對於從事工作之方式及必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得以法律或視工作權限制之性質,以有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規範。」(大法官釋字510號解釋文)

三、工作權之性質

有關工作權之法律性質,若歸納相關學說及大法官解釋,可將其大別為「自由權說」及「社會權說」。所謂「自由權說」,其意係指-人民應有自由選擇工作之權利,此一自由選擇權國家不得任意剝奪,大法官於釋字404號及釋字510號亦採取本說見解。而「社會權說」係指-人民於消極面上,得要求國家對國民提供就業訓練、就業服務、失業救濟等措施,使國民免於失業造成社會安全上負擔。若採更擴張的解釋,甚至可以導出國家應提供人民充分就業機會,以滿足人民的工作給付請求權。

大法官吳庚於釋字404號所提出之不同意見書中,認為工作權不宜解釋具有社會權之受益性質,因國家對人民現有之職業工作尚且不能盡其保障義務,遑論請求國家給予適當工作。捨工作之保障而不論,倡言應積極的提供工作,如縱未步上極權體制之後塵,不顧人民意願分派工作並強迫就業,亦何異於五十步之笑百步也。至於人民之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給予適當工作機會,憲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已定有明文,若將第十五條工作權保障作相同解釋,憲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豈非重複規定而成為贅文。

四、對工作權進行限制,其應遵循之標準

學理上對於限制工作權所應遵循之判準,除了強調法律保留原則之重要性外,大多採用德國法上所發展出的「三階段理論」(Drei-Stufen-Theorie),此一理論將工作權區分為「職業選擇自由」及「職業執行自由」以下就此一理論作一概括的說明:

(一)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許可要件

此處的限制方式舉例言之可包括:對於特定行業的經營權採特許方式、由國家獨占之經營,例如郵政業務。由於此處的限制將對人民工作權產生極大的偏移現象,是故應為「最嚴格的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

(二)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許可要件

此處的限制方式係以「資格要件」為主,例如限制人民應具備一定之年齡、國籍或考試及格始得從事某種職業。此一限制方式應受到「一般程度的法律保留原則」的監控。

五、憲法基本人權與愛滋感染者之工作平等權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業之自由。惟其工作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者,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限度內,對於從事工作之方式及必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得以法律或視工作權限制之性質,以有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規範。

   對於基本人權的限制有其公益目的、法律保留以及比例原則三要件。公益目的係指國家限制人權須出於公易益動機。法律保留係指國家對於基本權的限制在形式上須以法律或經明確受權的受權命令為之。比例原則係指國家限制基本人權須符合比例原則的下位概念,即適當性必要性以及比例性。

(一)適當性:法律所規定的限制手段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必要性: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又稱為最小侵害原則。

(三)比例性: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故又稱為限制妥當性。

   對於公、民營事業單位所訂定之體格檢查標準,將愛滋感染者予以限制並排除其工作適用,是否顯屬「就業歧視」而影響愛滋感染者之工作平等權?依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雇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份為由,予以歧視。」本項規定稱之為「就業歧視禁止條款」。值得注意的一點,即本條在各項特徵之後,並未加上「等」字,似乎是「列舉規定」。但依拙見認為,重點在於「不得歧視」的規範要求,故依「例示規定」解釋較能合乎立法理由。

六、大法官釋字510號與醫護人員感染愛滋病毒之工作權益連結性

釋字510號對於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民用航空局對於航空人員之技能、體格或性行,應為定期檢查,且得為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標準時,應限制、暫停或終止其執業,並授權民用航空局訂定檢查標準。民用航空局據此授權於八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其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航空人員之體格,不合該標準者,應予不及格,如經特別鑑定後,認其行使職務藉由工作經驗,不致影響飛航安全時,准予缺點免計;第五十二條規定:「為保障民航安全,對於准予體格缺點免計者,應予時間及作業之限制。前項缺點免計之限制,該航空人員不得執行有該缺點所不能執行之任務」,及第五十三條規定:「對缺點免計受檢者,至少每三年需重新評估乙次。航空體檢醫師或主管,認為情況有變化時,得隨時要求加以鑑定」,均係為維護公眾利益,基於航空人員之工作特性,就職業選擇自由個人應具備條件所為之限制,非涉裁罰性之處分,與首開解釋意旨相符,於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規定亦無牴觸。

   相較於愛滋感染者之工作權受侵害部份,雖尚無大法官明確解釋,但就其釋字510號之法制精神來看,醫護人員應確實遵照感染控制程序,執行全面性保護措施(universal precaution)。由於醫護人員將愛滋病毒傳染给病患的機會相當微小,且基於維護人權及尊重醫護人員專業考量,不應限制醫護人員執業,但建議當事者不進行易暴露之侵入性醫療程序(衛生署愛滋病防治推動小組91年第1次會議)。醫護人員之工作權應予尊重,且感染者之相關疾病資料應予保密。

   另就傳染病病患之就學、就業權之保障而言,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對傳染病病人非因公共防治要求,不得拒絕其就學、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之規定,應予較廣泛之權益保障,始符合憲法對於工作權或受教權保障之意旨(衛生署授疾字第0930001054號公文)。

七、結論                 

還記得電影「費城」中罹患愛滋病的律師遭到歧視的情節嗎?隨著愛滋疾病日漸蔓延,愛滋病患者的人權問題已開始浮上台面。就工作權而言,美國聯邦及地方法律都有相當詳盡的規定,堪稱是全球愛滋工作權的典範,但話雖如此,在美國,類似的歧視控訴案仍是屢見不鮮。

雖然我國憲法在工作權之保障有其上位之明列,次一位階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及傳染病防治法亦有對於感染者之基本權益應加以保護等相關規定。但在與感染者相處方式仍有許多的誤解與不必要的恐懼。很顯然的我們的人力資源管理已面臨新的挑戰,因為先要正確的教育雇主及員工有關愛滋病的相關常識,並且要給雇主及員工心理上能正向、客觀面對罹患愛滋病的同事。

期待反歧視法律就工作權保障部分,將所有罹患愛滋病的求職者與員工,得享受與正常人一樣的工作權利,當中應包括不得要求驗血的規定。疾病人權與基本人權的落實,尚需仰賴全體民眾的正確共識與友善執行,否終將憲法在工作權之保障架空,不僅對於法律制度的信賴遭受破壞,其受害者亦有可能是失望的你我。 

楊惠中(2004),「愛滋感染者請迴避?─談就業歧視條款的憲法問題」,第4屆亞洲NGO論壇,頁92-98。

๑۩۞۩報導│人權│楊惠中│反歧視│法律│事蹟۩۞۩๑.
第57屆十大傑出青年選拔(兒童、性別及人權關懷類第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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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s time to deal with HIV/AIDS rationally

By Yang Huei-chung 楊惠中

Thursday, Dec 07, 2006, Page 8

  It has been two decades since the very first case of HIV infection was reported in Taiwan in 1986. This year, the total number of people in Taiwan living with HIV/AIDS has reached an all-time high of 13,255.

  Social discrimination and misunderstanding, however, remain as prevalent as ever. Over the past two decades, HIV/AIDS has challenged many of the ways we deal with communicable diseases, but that does not seem to have dispelled regressive attitudes and thinking.

  In October, the Taipei District Court issued a ridiculous verdict ordering the Harmony Home Association, a care facility for HIV/AIDS sufferers, to move from its current site in a Taipei apartment complex because of public health concerns. This verdict underlines Taiwan's HIV/AIDS problems and the massive failure of two decades of HIV/AIDS education.

  Public tolerance of those living with HIV/AIDS is in short supply, and authorities seem to be at a loss as to what to do.

  To deal with this situation, medical schools should include HIV/AIDS care programs in their curricula and hospitals should incorporate such programs into training for medical personnel.

  HIV/AIDS patients not only need treatment from infectious disease departments, but also other types of medical assistance to relieve pain or discomfort.

  At present, most medical professionals are only willing to care for those who do not know that they have HIV/AIDS, not all infected patients. This kind of selective discrimination runs counter to professional medical ethics. In the future, on-the-job training should improve medical professionals' knowledge of HIV/AIDS and other infectious diseases. This will reduce the effects of individual prejudice which puts a strain on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Government health agencies should also empower other institutions that are involved in HIV/AIDS care and target resources more effectively.

  Why do Taiwanese still have this fear of and bias against HIV/AIDS after 20 years? Clearly, the Department of Health should adopt a proactive approach rather than just providing information, nor should it tolerate repeated discrimination against HIV/AIDS patients.

  To more effectively distribute its resources, the health department should evaluate HIV/AIDS awareness before and after promotional activities.

  In addition, a commonly held but mistaken belief is that there is something called "high-risk groups." However, since HIV is transmitted between humans, there shouldn't be any such high-risk groups. "High-risk behavior" is more appropriat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isease prevention.

  It is not only important for HIV/AIDS patients to extend their life expectancy, they also need to return to their communities. If they are banished to the hospital system, medical institutions clearly cannot provide adequate resources for their care.

  Unlike other statutory infections, the transmission mode of HIV/AIDS has been confirmed. In addition, both the health department and epidemiological studies have verified that there is no need to quarantine patients. Thus, the government should reconsider its decision to list HIV/AIDS as a statutory infectious disease.

  Furthermore, the number of HIV/AIDS patients who are also drug addicts is on the rise.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must therefore not shirk its responsibility when it comes to the health of HIV/AIDS patients in prison or in detoxification programs. Since the current HIV/AIDS prevention program is organized by an inter-departmental work group, all government agencies should solve these issues together.

Yang Huei-chung is the Admin-istrative Manager of the Persons with HIV/AIDS Rights Advocacy Association of Taiwan.

Yang, Huei-chung (2006), “It's time to deal with HIV/AIDS rationally” TAIPEI TIMES, Dec 7, Page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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