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司法評析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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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資源,有待公平再分配

楊惠中

去年此時,前行政院院長蘇貞昌甫上任,即大力推動需要花費數億及跨部會整合的「大溫暖弱勢家庭脫困計畫」,相信民眾還記憶猶新。僅是,隨著蘇院長的卸任,「階段性」的政策似乎也已告一段落。不禁令人感嘆─臺灣新貧族群不斷擴大的此時,社會福利竟仍是斷斷續續,政策的規劃豈能一再嘗試?

資源分配嚴重不當

由今年中央政府社會福利預算觀之,社會福利支出1,238億元中,用在老農和敬老生生活津貼即花費800億元;反而較具弱勢的中低收入戶僅提供80億元的救助,明顯排擠其他族群應有的福利預算。

老農津貼自民國84年開始發放,當年每人約領3,000元,此後每逢選舉必定喊漲。今年7月亦經立法院審查通過,老農津貼從5,000元調升至6,000元。以目前登記為農夫且超過65歲者,總人數超過73萬人。經統計估算,每增加1,000元,國家財政一年即要負擔80億元預算。明顯老農已被各政黨視為「投票籌碼」,看似為老農爭取權益;骨子裡卻是為了當選利益(選票)。各黨派迷信現金發放的結果,其他真正有需要的人反而受害,如此短視近利的考量,臺灣民眾要不變窮,真的很難!

陳年問題─稅制不公

據學者曾巨威分析:「富豪六成以上所得來自股利,靠著股票錢滾錢,財富迅速累積;窮人沒錢買股票,八成以上所得來自薪資,貧富差距當然擴大。」

加上臺灣是富人的天堂,租稅負擔率全球最低。在貧富差距惡化的情況下,國家仍「限制」富人稅的上限,從調降土地增值稅、遺產稅到股利所得免稅,受惠最大的仍是金字塔頂端;大多數人反而需要承受差別待遇的負擔。

再者,國家財政主要端賴稅收,既同為臺灣人民,理應共同分擔、公平利用;但為數眾多的教師、軍職族群歷來毋需納稅,卻享有一般人甚至更多的社會資源,國家經濟猶如破洞,「賦稅不公」陳年問題依舊。

金錢補助─最不負責的福利

政府雖有擴大照顧弱勢家庭的良善美意,但若未積極「預防」(減少新增個案數),如此政策充其量僅是一再以金錢資助,重覆淪為「新貧」與「近貧」的惡性循環窘境。

國家的資源並非無窮無盡,金錢並非真能夠可以解決所有問題。畢竟,當有許多的政策手段皆可「同樣」達到「脫離貧窮」之目的,難道「金錢資助」即是最佳之方式?福利應該是將資源做最有效的分配;而不是造成民眾過度倚賴社會福利資源的墮性,如此反更不利國家整體經濟!

當我們積極嚮往美國個人主義追求人生最大的財富與獲利;卻不要忘了─同時也在複製美國的階級與貧富不均!福利政策豈能反覆、缺乏深思熟慮?如此傷害仍是「全體人民」;而不僅是「弱勢族群」!

 報導│人權│楊惠中│反歧視│法律│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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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文高中的責任在哪??

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法律政策委員會╱理事

楊惠中

(全文刊載蘋果日報,A22版,論壇,2005/9/3)

 

近來關於玻璃娃娃討論的聲音不斷,一方面欣慰民眾關心弱勢的情緒再次被喚醒;一方面卻又發現媒體及民眾錯誤解釋法院的判決,造成整個社會歇斯底里的恐懼。司法界像是無辜受到責備的小孩,承受許多不必要的輿論壓力。或許民眾對於判決書保持著遙不可及的心理,盼能在沉澱平靜下的此時,給予「濟弱扶傾」應有的觀念澄清。


  
此一判決,為法律上「連帶賠償責任」之判決。所謂的連帶賠償,係為使債權人(顏家)儘速求償成功,認定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位連帶債務人(學校或陳家)請求「全部的」賠償金額。至於連帶債務人內部間該如何分擔,則需連帶債務人間自行認定或協調,並非要求陳家「獨力負擔」330多萬元,此為多數電子媒體有所誤導。況且,死者二哥顏凡韋亦表示,訴訟目的在於查明死因真相,從未責怪陳同學,縱使判決確定得到賠償,也不會向陳同學要求任何一毛錢。因此,原告(顏家)事實所要求償的對象為學校而非陳同學。

玻璃娃娃家屬(顏家)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即屬於民事事件。民事事件原則上法官是不能有所主張(擴張或限縮當事人之請求)。本案判決以「幫助他人需要衡量自身能力」為理由,判決被告陳姓學生交付保護管束,並賠償330萬元,法官即是依據原告一方所提出而為斟酌判決,並非法官自作主張,否則即屬於「訴訟外之判決」,訴訟外之判決之當事人(原告及被告)得請求法院廢棄該判決,進行本案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只是,比較令一般人難以接受的是,為何助人卻要賠償?但又從另一角度來看,難道一旦有過失而發生損害,卻一點責任都沒有?這樣一來,對於受害者或其家屬來說,似乎也失於應有的公平。

 

情感式捐款民眾不理性

本案判決書中提及,顏生在發生意外後仍有一段時間意識清楚,與老師、同學交談,一再要求老師切勿處罰陳姓同學,希望陳姓同學不要因此受罰…等等;加上顏生平日皆由孫姓同學負責照顧,當天孫生正好請假,陳生自告奮勇,卻落得如此,實在讓人在法律層面外有另一種深思…。
  
有疑問的是,顏生是依肢體障礙特殊學生等程序申請入學,加上個人資料,顏生瘦弱矮小之外型,需以輪椅代步等等,學校以及陳生理應知顏生為「玻璃娃娃」。學校有這樣的學生,卻未依特殊教育法等相關規定,設立任何無障礙設施,如直達地下室的電梯,或給予個別化之體育教學等,因此顏生在更換場地時,是否曾留意該如何處置這名特殊學生?為何沒有及早增設無障礙空間?學校事實上是難辭其咎。而校方在媒體上聲稱不知顏生為「玻璃娃娃」,又是另一不解的邏輯。

 

或許我民族之特性,習慣情感式幫助他人,陳家之委任律師詹文凱即發現已有數10位熱心民眾(包括立委)願意捐款幫助陳同學,但由於該案件尚未三審定讞,且仍在上訴進行中,依上述「連帶賠償責任」之法理,陳家極有可能不需賠償任何費用,一昧的捐款,僅會發現我國民眾對於助人這件事十分的不理性。
當媒體咒罵該承審法官不近人情,造成社會沉於冷漠之際,難道媒體錯誤解釋法院的判決,造成社會極端恐懼,就是合理?更何況整體事件最傷心的應該是玻璃娃娃家屬,但卻要受到大眾的質疑其起訴動機,在這同時,試問景文高中,您在哪裡?

 

楊惠中(2005),「景文高中的責任在哪裡」,蘋果日報,9月3日,A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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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強強滾;弱勢冷颼颼」

楊惠中

近日來,主流媒體充斥著「國務機要費」、「台開案」及「特別費案」,讓一般民眾以為所謂的「政治」就這麼丁點兒大!不是藍綠陣營之間的口水謾罵就是政論名嘴的口沫橫飛;要不然就是政治人物之間的私生活亂象……

但是,有誰關心?或應該說─有哪一家媒體願意「主動」報導除了這麼一點兒大以外的新聞事件?例如:「近日發生在台北市立聯合醫院,竟然於夜間並無醫師值班,造成病患緊急就醫無人施醫之窘態(邱小妹事件翻版?);台北市李姓家庭因長期失業欠債,在4個月內一家六口五人接續於內湖成美橋投河自殺,留下29歲的兒子獨自面對親人陸續離開,不禁令人難以接受與遺憾;台北縣蔡姓中古車商因龐大債務無法負荷,遂於家中攜妻兒燒炭自殺之悲劇;據兒福聯盟統計發現,2006年共有62件攜子自殺或虐童案,平均每7天即有一名孩童「死於父母或親人之手」,唯17件重大虐童致死案件中,高達7成7因父母發生婚姻衝突而虐待兒童洩憤,還有家長因酗酒或吸毒導致行為失控,毆打或虐童出氣不幸致死,其中6成2的施虐家長是24歲以下的『年輕小爸媽』;美輪美奐的高鐵即將對外開放,但導盲、無障礙設施並未完善;立法院於這一會期即將結束,「挑燈夜戰」的景況將『再度』上場!教民眾怎敢期待國會完成及格的成績單?僅求勿再淪為空轉……。」

再者,年關將至,許多自殺事件頻傳。內政部社會司「1957福利關懷專線」(市話或手機直撥「1957」四碼),提供民眾求助管道,整合中央、地方的社政、醫療、教育、就業、法律等其他各項業務,主動將需要幫助的民眾,轉介到各相關單位,以提供緊急協助。但,因為各家媒體關注於特定的政治新聞,以至於1957正式開線以來,民眾多不知服務內容與利用,造成需要幫助的人無法即時獲得求助而選擇「離開」。

當民眾對於蘋果日報所陳述之新聞內容有所負面現象,許多其他媒體似乎習於冷眼旁觀,甚至於加入攻擊之戰場!但是,有誰注意到─蘋果日報每日有其固定的版面報導社會中的弱勢族群,並進而協助募款?媒體本身即為資訊的傳播站,藉由其特質進行濟弱扶傾,達成社會成員間彼此互助的美意及善良。

若蘋果日報果真有其處理報導之不當,但就以上相關社會事件,僅蘋果「願意」持續關心與扶助;他報卻刻意選擇忽略與草率,似乎印證了─「只見他人身上的一枚針;卻忘了自己眼前的那一根樑!」

在進步的社會,真正的政治應該是在人民的生活之間;而不該僅是媒體上頻繁出現的固定角色與劇情。如此只會讓民眾覺得─「與我何干?」更妄論看了徒增心煩!尤其當經濟不景氣又遇上選舉年,讓國內許多病友團體、基金會不約而同認為─當政治與選舉成為企業資源及民眾關注焦點,便分散了對於弱勢團體的關懷與同情。

先前施明德的反扁捐款,理所當然對於公益團體募款產生排擠效果;加上臺灣民眾習慣捐款予特定宗教團體或政黨,將捐款轉換為節稅之方式。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之下,民眾/企業捐給公益團體的金額自然被稀釋,募款持續不易,歲末年終的義賣活動反應甚較平常冷淡。因此有人形容:「政治強強滾;但弱勢族群的心冷颼颼」!不禁仍要長嘆:「今年恐怕又是個難熬的心寒!」

楊惠中(2007),「政治強滾滾;弱勢冷颼颼」,蘋果日報,1月3日,A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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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勞動制度 不該淪為歧視的工具

楊惠中

NOWnews/今日新聞

法務部仿傚國外對輕刑者「社區服務」的概念,推動社會勞動制度。社會勞動係以提供無酬的勞動服務,作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替代措施,屬於刑罰的一種易刑處分。不僅能夠將所學經驗、專業回饋社會;亦能解決歷來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

然而,仔細檢視法務部修訂「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將身心障礙者、年長者及愛滋感染者等排除適用,明顯有其因身分進行「二次懲罰」之嫌。

我們十分清楚,易刑處分仍具有處罰性質,毋庸置疑。既然,社會勞動係藉由勞動服務之提供,剝奪社會勞動人享有空閒時間之自由,達到懲罰目的,並藉此回饋社會。該制度理應一體適用所有被處分者;但為何排除特定身分?特定身分僅得以選擇入監服刑或罰金,如此制度,豈不是差別待遇?

法務部認為該等身分者皆為「無工作/勞動能力者」,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之事由,不宜易服社會勞動。然而,新修訂要點明示:「指定執行機關(構),宜參酌考量社會勞動人之工作職業、專長才能、學經歷、體能狀況、交通遠近、個人意願等因素,使能適才適所,發揮社會勞動回饋社會之最大效益。」「無工作/勞動能力者」之判定,理應由醫療專業評估;而非端賴檢察機關單獨認定。否則,易加諸個人之偏好,對於特定身分者予以排擠。

 

況且,執行機關多為社會福利機構及政府部門,社會勞動人是否合用?執行機關應有能力辨識(例如:「某基本會以發票兌獎或修剪花木」);而不該一體禁止特定身分者回饋社會。

身心障礙者類別何其多愛滋感染者事實與一般人無異;年長者身體健壯亦大有人在,藉以「保護」的糖衣包裝之下,不區分性別及個體差異,法務部逕以「要點」列舉排除特定身分,是否符合公平?實應以較高之「法律」位階檢視(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不得以「命令」規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6條可資參照)。原因在於─「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既不是「法律」亦不是經法律授權之「行政命令」;而僅是「行政指導」而已!(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行政程序法第165條參照)

據此,行政命令已並非嚴謹規範民眾權利/義務之程序;行政指導更明顯只是為達特定政策目的而便宜行事!

我們肯定對輕刑者以「社區服務」作為回饋社會的方式;然而,該制度之精神,實不該淪為行政機關之歧視工具。法務部身為司法行政機關,理應珍惜憲法所賦予之國家目的才是。

楊惠中(2009),「社會勞動制度─不該淪為歧視的工具」,NOWnews/今日新聞,10月24日,論壇版。

๑۩۞۩報導│人權│楊惠中│反歧視│法律│事蹟۩۞۩๑.
第57屆十大傑出青年選拔(兒童、性別及人權關懷類第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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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豈是餵養歧視的工具?

     ─從「關愛之家」敗訴並應遷離社區一案談起

 

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法律政策委員會/常務理事

楊惠中

針對「關愛之家」與再興社區居民訴訟官司判決之結果,衛生主管單位及媒體間皆具表示遺憾之語,顯示政府宣導了多年的關懷愛滋病,不敵民眾歧視的眼光,臺灣社會的包容力,竟僅限於「不要在我家後院」的「制度性歧視」。

截至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最新全臺愛滋患者統計人數,已達13,061人(本國籍及外國籍;民國95年9月),且並未有其成長趨緩的跡象。政府無能力收容愛滋患者,民間收容單位一旦曝光又處處受到排擠/抵制,今日即使關了「關愛之家」;但卻關不了愛滋病患迅速成長的事實……

不僅僅是關愛之家,中壢啟智中心去年亦受社區居民驅逐;康復之友會精神殘障復健中心遭民眾排擠,後經溝通且取得執照後,得到居民認同。如今這項判例一開,今後弱勢者安身立命等基本人權問題,將又再挑起敏感神經。

當然,不可否認─社區居民亦有苦衷。其一是擔心有這類團體進駐將使房價下跌;其二是擔憂愛滋患者會傳染給社區的民眾與兒童。因此,社區民眾採取激進做法,迫使相關機構遷離,以致難以在當地生存之窘境。但,人類本身即為「共生」的社會,難道「離開我家後院才具有包容力」?

遠離病者或冷酷對待病者是生物自我防衛的機制;害怕影響到自己和親人的健康,亦無可厚非。於今法院的判決似亦有憑有據,並無不妥;但是,現代文明社會已不會將痲瘋患者集體趕至山谷予以自生自滅,而是以科學的方法治療,且仍保有尊嚴的生活;無需隔離的傳染病患者亦可正常生活,於法律中與「一般人」相同享有基本的權利,其中當然包含在社區接受照顧的權利。我國憲法第2章規定「人民之權利義務」,即知「人」或「人民」為基本權之主體。基本權主體係指基本權的擁有者,也就是基本權的權利人,或基本權的保護對象。何謂「人」?涉及到憲法基本人權保障的最根本問題之一,因為人,可以享受基本人權;非人,則不可以享受基本人權。愛滋病患是否為「人」?可否基於基本權主體享受基本權的保障?與一般人民有何不同?均值得研究探討。

然,愛滋病患既然為「人」,屬於基本權主體,向無爭議。惟愛滋病患作為基本權主體之國民,相對於強勢之國家行為,經常處於弱勢之不利地位,而且基本權利保障之有效性,亦不時面臨考驗。此外,隨著醫療照護產業之發展,愛滋病患相對於擁有強勢力量之醫療照護產業,亦經常處於弱勢之無助地位,使雙方基本權利之地位,事實上並不平等,似亦有調整之必要。為避免前述情形減損基本權利之憲法價值,本文主張,相對於強勢之國家及醫療照護產業,愛滋病患的人權保障具有優先性之憲法地位,係基本權利保障之核心內容。

有疑問的事─法律既為人類社會秩序之標準,法律本該對於歧視進行對策,但為何人類與法律共存這幾千年來,仍可見不同類型之歧視狀況發生?似乎,法律僅是人類社會中最基本之標準,若為達成人類接近完全美好之社會狀態,法律似乎仍有不足之缺憾。

猶如病患汙名之所以產生流行,關鍵即在於思想之傳播途徑並非固定,於閒談之間、大眾傳播、教育環境、網際網路中穿梭無阻,猶如藉由空氣般瀰漫遠播於部落與城市之中。人們總是會在有意/無意間接收到環境之思想訊息。倘若並無適當的機會予以教育,通常會左右人們對事物應有的判斷力;甚至於「感染」社會的流行病,成為社會病的「帶原者」之一。痲瘋病、精神疾病、愛滋病、乃至於本世紀之新興傳染病─SARS等疾病。縱使衛生主管機關一再強調與呼籲─並不需過度恐懼/保持距離;法律亦明文不得予以歧視之規定。但民眾或許因為接受社會的流行病毒過深,這樣的危懼氣氛已壯大至失去應有之理智,歧視特定病患似乎認為「理所當然」的一件事。殊不知,每一人皆有可能成為病患族群;並非疾病之絕緣體。

法律本身應建立在倫理與事實;尚不得凌駕於科學證據之上。因此,愛滋病已經由流行病學及臨床研究證實其確定之傳染途徑,以及其感染率遠相較於同樣之傳染途徑─B型肝炎為低;甚至於其並非藉由空氣、水資源等不確定之傳染方式傳播,故並無需採取「隔離措施」之必要。一般人憂懼與愛滋感染者共食、一起游泳、洗澡、共眠、共用馬桶……等,並不會因此感染愛滋病毒(因無交換體液的可能)。HIV病毒本身一離開人體後,即很容易遭受破壞,因此並非如SARS般容易傳播,經由藥物得以控制良好、穩定之愛滋感染者,實有回歸社區/社會並恢復正常生活之重要性。僅不過,大多數之民眾似乎將「愛滋感染者」(People Living with HIV)與「愛滋發病者」(AIDS)視為同一,因而誤以為「愛滋感染者」之健康狀況虛弱不堪一擊,怎可要求與「一般人」同樣享受就學、就醫、就業等社會權利?但事實該兩者之生理狀況可謂「大相逕庭」!愛滋感染者除身上具有HIV之外,其餘身、心狀況與「一般人」實無二致!且「並非」如一般人之想像─愛滋感染者為一虛弱之個體。因此,法律中「禁止歧視」之規定並非毫無根據;僅是於法律中之保護/限制對待,所進行之差異待遇理應「合乎目的」之保護/限制。當然愛滋感染者回歸社區並不會造成開放性之傳染,其安全性可藉由上述病理之介紹,給予感染者回歸社區之可靠、合法基礎因此,法律並不需違背科學證據另行標準;否則即將破壞各領域間原本既已存在之事實與規範。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6條之1規定:「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然而,愛滋感染者現今被社會歧視、污名處境、就醫時被拒絕狀況經驗屢屢出現,改善空間相當小,與現行法律與現狀有相當大的出入。從我國現行所頒布之法令,對於病患歧視這樣的問題,法律似乎皆已具備善盡且明文「禁止歧視」之規定。例如:「病患就醫不得予以歧視;病患接受教育不得予以歧視;病患於就業環境不得予以歧視……等規定。」現行相關之法律對策尚稱完整。既然條文中已明定,甚至於憲法亦肯定應積極保護如此之權利,為何歧視之狀況並未隨著法律之訂定而消聲匿跡?反而社會中之歧視事件仍時有所聞?明顯不難推之─法律雖有其宣示及崇高性,於人類社會中扮演維持秩序之標準;但其執行之效果及是否真正落實該善意,於此似有一段頗具規模之差異。

因此,關於病患歧視之問題,單純援引法律作為予以對策之工具,似仍稍嫌不力!本案判決高度影響社會觀感,恐生連鎖效應,同時宣告20年來的愛滋教育徹底失敗,社會大眾的抗拒姿態依舊固執,主管單位呼籲民眾接納包容之餘,似乎束手無策,今民眾對愛滋的集體排斥,甚至獲得司法機關的正式背書,其後可能衍生之連鎖效應與來自各界更加理直氣壯的歧視言行,似非危言聳聽!

病患,並非僅限於「醫療人員」所照護之對象;亦並非僅存在於「醫療機構」內才得以稱之為─「病患」。因現今醫療環境更加趨於複雜性,再加上病患使用醫療機構中之各項資源,接受治療僅是完成「階段」日常生活之延續,此其並非為人生之最終目的。縱使罹患重病而不得不必需長期臥病在床,亦並非病患當事人及醫療人員所期望。因此,病患經適當之醫療照護後,回歸社區/社會應為常態;而非特例。衛生單位竭盡心力為病患之健康而努力;為達到病患之健康權益得以連續,社會福利體系應持續給予病患回歸正常生活後之健康維繫。故長期照護體系之規劃、社區照顧以及相關人員之培訓應有繼續執行之必要性。

公共衛生與社會福利之精神相同,即為達成國家照顧每一個人之責任,以及維持社會穩定、安全發展之可能性。因此,公共衛生與社會福利應共同負擔照顧病患之責任,不應有所界線與區隔。否則,就如同本研究之案例─病患已不再需要繼續使用機構內之醫療資源;卻也無法回復原本之工作、就學,甚至於居住之環境。縱使得以在社區中取得藥物持續治療之可近性;但「正常生活」即面臨障礙,生命得以延長/維繫僅剩苟延殘喘之象徵意義。

愛滋病患長期受到「主流團體成員」的歧視,社會權力的形成/分配往往亦不知不覺地助長偏見與歧視的蔓延。刻板印象、偏見與歧視交互影響之後,往往產生累進的效果。歧視不僅可能發生在個體的互動中,亦極可能經由社會/團體組織運作而產生「制度性歧視」。這樣的歧視往往不易查覺到,乃因它是一種間接、不經意地深植於社會/組織/文化之中。因此,愛滋病患似乎經常受到「主流團體成員」的歧視,社會權力的形成/分配往往亦不知不覺地助長偏見與歧視的蔓延。愛滋病患處於差別待遇之地位,難以脫離或結束當前之困境,而不得不長期忍受不公平之對待。然而,很多不必要的偏見與歧視往往來自於族群本位主義(Ethnocentrism)之影響。換句話說,族群本位主義者習慣用自己的文化標準衡量他人的文化,而將他人的文化視為較差或次等的文化。因此,經常的文化誤解與衝突勢必在所難免。

愛滋感染者欲回歸社會,事實不僅常發生就學上的障礙,工作環境的惡意排斥、疾病隱私的侵犯、就醫權利的差別待遇,甚至人際關係、居住社區等的公平對待,似乎仍是「處處危機」。感染者想要的並非擁有特權,而只是希望和一般人一樣,能夠回到社群過著正常的生活。在病患人權的議題上,社政和衛政單位對於社區直接服務的工作,似乎仍無法相互相配合,無視於人因所患疾病不同之差異;國家保護民眾健康,不應該有所「選擇」,民眾需要的畢竟是「濟弱扶傾」社會的落實。

當愛滋病於人類社會中所造成種種的衝擊事件,人們為努力「降服」疾病的肆虐而積極進行宣導「禁慾」、「防治」與「教育」;卻因屢次失敗而感到挫折之時,便以怪罪或攻擊「特定族群」之方式以疏解其挫敗及負面的情緒。而那些被當作阻礙防治愛滋病之特定對象,即成為所謂的代罪羔羊(Scapegoat)。其若無力抵抗外界的敵意與攻擊,通常容易因此被認為係為真正的始作俑者。但實際上,他/她們也是無法改變社會現狀的受害者。愛滋病患處於差別待遇之地位,難以脫離或結束當前之困境,而不得不長期忍受不公平之對待,甚至包括所謂的司法正義……。

 

楊惠中(2006),「法律 助長歧視的工具?」,民生報,10月16日,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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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不義,天天上映!(下)

楊惠中

(NOWnews/東森新聞)

所謂「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令人汗顏的是─這樣的不公不義,卻仍是天天上演!

本人自從完成法學教育之後,訴訟經歷雖稱不上歷練豐富;但,也看到不少人生百態與訴訟的情緒波折與無奈。

曾在某次妨害名譽罪的案件,我方與檢方對於「公然」的定義不同(「公然」散布是妨害名譽罪的重要構成要件),甚至起了爭執!承辦檢察官十分肯定並告訴「被害人」說:「只要兩個人,就是『公然』了!這案子一定會起訴!」(明顯嚴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本人立刻否認答辯,因與歷來司法實務見解相違。承辦檢察官聽聞後大怒並拍桌,質問本人何校畢業,並要求書記官記載。(至今仍納悶何校畢業與該案何干?)

為挑戰承辦檢察官的錯誤認知與明顯立場,本人不干示弱回應:「本案為電子郵件傳送,係為『秘密通信』;並非在網站之公布欄、部落格或張貼於外,歷來司法實務皆認該等行為『不構成公然』及『不構成妨害名譽』之要件(最高法院75年台非字第175號、最高法院88年台非字第21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2790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2823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44號等,不勝枚舉)。甚曾有類似該案之妨害名譽之案件,以電子郵件方式寄發『712份』予基隆律師公會會員、基隆市政府等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自字第61號仍持不構成妨害名譽之要件,予以不起訴之處分……。」

後來,該案偵查結果亦以「不起訴處分,理由亦採納本人所提供之歷來司法實務見解。那麼,當初承辦檢察官信誓旦旦告知檢舉人的態度及口吻,是否已預先「定罪」被告/嫌疑犯了呢?檢舉人後來得知受到承辦檢察官的「背叛」,難到不是對於司法信任的破壞?

在司法的過程,我們總擔心、憂懼「壞人」未受到懲罰。然而,「壞人」的形塑,是不是已經證明了我們的「未審先判?」我們與「壞人」的對立,是不是已經證明了我們「過度預設危險」的立場?

遺憾的事,這樣的不友善並不是只存在法庭或電影片場;而是天天發生在我們自己身上!沒有人會想過可能莫名涉及司法審判/調查中,有多少人可以理直氣壯與國家對抗?並有能力不干示弱向司法官/警察衝撞?

「寧可錯放十個罪犯;也不該冤枉一個好人」是「I Just Didn't Do It(嫌豬手事件簿)」這部電影一開始的標語。委婉推薦給每一位司法人員及執政掌權者,檢視自己是否曾經如此凌虐善良的百姓。亦推薦給每一位民眾,試著透過鏡頭中的故事,想像自己有一天面臨這樣的事,該怎麼辦?

相信只要妳/你是「人」,一定會有些感觸與警覺。因為這部電影其實是如此貼近我們的真實社會……。

楊惠中(2010),「不公不義,天天上映!(下)」,NOWnews/東森新聞,6月25日,論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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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不義,天天上映!(上)

 楊惠中

(NOWnews/東森新聞)

近日,一位談話性節目主持人極力推薦我看一部日本電影:「I Just Didn't Do It(嫌豬手事件簿),並建議我應該將看完後的心得寫成一篇社會評論。影劇評論並不是我擅長的部分;但,如同本版所說:「只要不泛政治,臺灣哪件事不能評?」

趁著放假,我順服推薦並看完這部電影,確實讓我有許多感觸。難得一部電影會讓我在散場後哽咽說不出話;也突然加重我對於這個社會的無力感……。

電影敘述一名剛離開學校的青年,帶著面試的緊張心情,正準備前往應徵的公司。因忘記攜帶履歷表的焦躁,加上在擁擠的電車上,西裝外套意外被車門夾住,拉扯外套之間,一名女高中生以性騷擾的指控,就這樣開始了長達數年且無奈的司法程序……。(詳請親至電影院觀賞)

我終於明白!為何該主持人極力推薦我看這一部電影!日本的司法體制與臺灣非常相似,劇中的情形並不只會在日本或劇本中發生;現實中的臺灣,這樣的事亦汗顏不勝枚舉!

當我們談到「犯罪」事件,難免牽扯到制度的「問題」。因為,法庭/偵察庭/警察局本身並不是一個真正還原事實的所在;而僅是蒐集事實的地方。

然而,搜證的過程就是最容易發生弊端!逼迫認罪、鼓勵罰款了事、筆錄斷章取義,還有司法人員對於法律的認知與見解是否適當(還不一定是正確),皆將影響到一個人的未來、心情、人際關係與聲譽。

「無罪推定原則」及「不自證己罪原則」,這正是在刑事訴訟的養成中,非常重要且基本的法律原則。但,社會制度運作的潛規則,已經讓一些法律的基本原則徹底被背叛!社會中對於被告的刻板印象、司法人員辦案勤/惰、原告基於被害者的「立場」、證人供詞的常態回憶偏差等。司法過程的一舉一動,皆牽動著一個人(尤其是被告)的喜怒哀樂;甚至不知不覺中,捏碎了一個人對於這個的國家的信任與未來!

制度的不公平,本來可以透過人的努力,或制度本身的矯正機制。但現實社會中,警察,乃至於電車站的工作人員,實質上有很多機會驗證嫌疑犯是否確實為非禮者,可以化解雙方的誤會,並詢問在場見證人。礙於便宜行政,加上習慣對於嫌疑犯的「認識」,直接將嫌疑犯移送檢察單位是再正當不過的事。只是,如同前述我們對於被告/嫌疑犯的刻板印象,將一個連犯罪都扯不上邊的人送入司法偵察;縱使最後還予清白,這樣的「清白」仍是不明不白。因為過程中多少次已被視同「定罪」!「無罪推定原則」及「不自證己罪原則」並不僅是在偵查/審判結果的重要原則,事件當中的每一階段、每一個人(包括事不關己的我們),都應該謹守如此法治素養。然而,有多少可以做得到不預先「定罪」被告/嫌疑犯?有多少人在事件澄清(還予被告/嫌疑犯清白)之後,會對先前的不友善指控感到抱歉?有多少人能夠體會當事人在這段時間的無奈與百口莫辯?

楊惠中(2010),「不公不義,天天上映!(上)」,NOWnews/東森新聞,6月24日,社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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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有待分配正義

楊惠中

去年此時,前行政院院長蘇貞昌甫上任,即大力推動耗資數億及跨部會整合的「大溫暖弱勢家庭脫困計畫」,許多民眾還記憶猶新。僅是,隨著蘇院長的卸任,「未完成」的政策亦無疾而終。不禁令人感嘆─歷來「福利」已被各政黨視為「當選籌碼」,社會資源若持續缺乏分配公平,臺灣「M型社會」即將成型!

依筆者的觀察及經歷,盼能發掘社會福利相關問題提供政策之參考:

一、95年新修正之「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特別關注「單親女性」之扶助。然而,「性別」豈是區分弱勢的絕對標準?傳統被認為是家中經濟來源的父親,卻於近年臺灣社會經濟衰退淪為中年失業者,無疑對於單親爸爸的負擔雪上加霜。

二、現行的「社會救助法」是以「戶籍地居住」、「家庭單位」為申請救助的審核門檻,造就許多實際需要救助者拒於門外。真實案例:「一離婚女子,其戶籍遷回娘家,遭逢變故時,卻因法令計算的方式,將娘家兄長的財產算進其條件審核中而無法通過。又,遊民本身具有『流動』且暫時的特性。『出外人』若不是入籍該縣市,不論是身心障礙、老人還是窮人,縱使極需要社會救助,限於法規愛莫能助,無奈持續在流浪與困頓惡性循環之中。」

三、求援電話一籮筐,猶如考驗民眾記憶力。國內各項求助/報案專線五花八門─110(警察/治安單位)、119(消防/急救單位)、113(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專線)、165(反詐騙諮詢專線)、1995(生命線)、1980(張老師諮商專線)、1922(禽流感防疫諮詢服務專線)……等,現又加上「1957福利關懷專線」。如此多元、豐富的社會資源,看似對民眾具有多數重選擇機會;但,民眾皆知上述專線的功能及內容嗎?又,能夠確切針對自身的問題撥打「正確」的服務專線嗎?值予存疑。

四、內政部擬「人口政策白皮書及實施計畫」,規劃生育「第三胎」得享有補助。然而,當前「家庭」已大幅變貌,以育兒津貼政策觀之─未婚生子、單親家庭是否亦受補助?又,隔代教養、父母雙亡或離異後是否補助?同性戀收養外國子女是否同樣得以補助?資源豐富的台北市,尋求褓姆資源並非難事;但在山區或離島的家庭,資源不足該如何填補?

國家之資源並非無窮無盡,「金錢」是否真可以解決所有問題?國家再怎麼充實壯大,豈能替代家庭/社會/教育應有的功能?大部份弱勢家庭的產生,其背後往往牽涉到諸多複雜的原因─個人、家庭、社區、文化、社會等環境。福利制度除了理性規劃與分配正義;似乎,仍不能忽略個人面對、解決自身之問題,避免真淪為「弱勢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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