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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文高中的責任在哪??

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法律政策委員會╱理事

楊惠中

(全文刊載蘋果日報,A22版,論壇,2005/9/3)

 

近來關於玻璃娃娃討論的聲音不斷,一方面欣慰民眾關心弱勢的情緒再次被喚醒;一方面卻又發現媒體及民眾錯誤解釋法院的判決,造成整個社會歇斯底里的恐懼。司法界像是無辜受到責備的小孩,承受許多不必要的輿論壓力。或許民眾對於判決書保持著遙不可及的心理,盼能在沉澱平靜下的此時,給予「濟弱扶傾」應有的觀念澄清。


  
此一判決,為法律上「連帶賠償責任」之判決。所謂的連帶賠償,係為使債權人(顏家)儘速求償成功,認定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位連帶債務人(學校或陳家)請求「全部的」賠償金額。至於連帶債務人內部間該如何分擔,則需連帶債務人間自行認定或協調,並非要求陳家「獨力負擔」330多萬元,此為多數電子媒體有所誤導。況且,死者二哥顏凡韋亦表示,訴訟目的在於查明死因真相,從未責怪陳同學,縱使判決確定得到賠償,也不會向陳同學要求任何一毛錢。因此,原告(顏家)事實所要求償的對象為學校而非陳同學。

玻璃娃娃家屬(顏家)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即屬於民事事件。民事事件原則上法官是不能有所主張(擴張或限縮當事人之請求)。本案判決以「幫助他人需要衡量自身能力」為理由,判決被告陳姓學生交付保護管束,並賠償330萬元,法官即是依據原告一方所提出而為斟酌判決,並非法官自作主張,否則即屬於「訴訟外之判決」,訴訟外之判決之當事人(原告及被告)得請求法院廢棄該判決,進行本案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只是,比較令一般人難以接受的是,為何助人卻要賠償?但又從另一角度來看,難道一旦有過失而發生損害,卻一點責任都沒有?這樣一來,對於受害者或其家屬來說,似乎也失於應有的公平。

 

情感式捐款民眾不理性

本案判決書中提及,顏生在發生意外後仍有一段時間意識清楚,與老師、同學交談,一再要求老師切勿處罰陳姓同學,希望陳姓同學不要因此受罰…等等;加上顏生平日皆由孫姓同學負責照顧,當天孫生正好請假,陳生自告奮勇,卻落得如此,實在讓人在法律層面外有另一種深思…。
  
有疑問的是,顏生是依肢體障礙特殊學生等程序申請入學,加上個人資料,顏生瘦弱矮小之外型,需以輪椅代步等等,學校以及陳生理應知顏生為「玻璃娃娃」。學校有這樣的學生,卻未依特殊教育法等相關規定,設立任何無障礙設施,如直達地下室的電梯,或給予個別化之體育教學等,因此顏生在更換場地時,是否曾留意該如何處置這名特殊學生?為何沒有及早增設無障礙空間?學校事實上是難辭其咎。而校方在媒體上聲稱不知顏生為「玻璃娃娃」,又是另一不解的邏輯。

 

或許我民族之特性,習慣情感式幫助他人,陳家之委任律師詹文凱即發現已有數10位熱心民眾(包括立委)願意捐款幫助陳同學,但由於該案件尚未三審定讞,且仍在上訴進行中,依上述「連帶賠償責任」之法理,陳家極有可能不需賠償任何費用,一昧的捐款,僅會發現我國民眾對於助人這件事十分的不理性。
當媒體咒罵該承審法官不近人情,造成社會沉於冷漠之際,難道媒體錯誤解釋法院的判決,造成社會極端恐懼,就是合理?更何況整體事件最傷心的應該是玻璃娃娃家屬,但卻要受到大眾的質疑其起訴動機,在這同時,試問景文高中,您在哪裡?

 

楊惠中(2005),「景文高中的責任在哪裡」,蘋果日報,9月3日,A22版

(歡迎轉載、引用,唯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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