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豈是加班費賠得起!
—從醫療人球事件談醫師的法定急救義務
(本文刊載於台灣日報,民國94年1月27號,第9版)
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法律政策委員會/理事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修法召集人
楊惠中
近來的邱小妹妹重傷卻遭受拒診的連鎖事件,揭開了白色巨塔裡許多的層層垢面,並陸續地已有多人將受到懲處;然而,當仁愛醫護人員的聲援響起時,這樣曲高和寡的不平之音,是不是相同存在著每一位病患的心底?或許,就這衛生福利法規的立法目的,能夠喚醒一點點應該有的公平正義。
對病人不需要來者不拒
我國醫師法第21條規定:「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新修正之醫療法第60條亦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這兩項的法律解釋,將會影響醫師、醫院在拒絕診治病人時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惟我國的醫療市場較傾向美國的私有自由競爭制度,故醫師、醫院可使用媒體資源就專業技能、院所設備作為廣告,在這樣的市場體制之中,儘管還存在著醫病資訊的不對等,尚需仰賴國家認證的管理控制,但基本上醫療消費者(病患)與醫療提供者(醫師、醫院)之間仍具備契約自由的適用。醫療提供者享有締約對象的自由,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和病人成立醫病關係,就法律觀點而言,根據契約自由原則,醫師當然不需要來者不拒,畢竟在市場自由競爭體制之下,病患亦可以另尋替代的醫療提供者,在此並無權益失衡之侵害與損失。
應負善良管理人義務
僅是醫療並非人人皆可執行的行業,唯有具備一定資格之人(取得專業證書、開業執照)方得執行醫療行為。明顯可知,醫療是一需經過政府特許的行業,任何尚未合法取得證照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將違反醫師法第28條刑罰之規定。法律既然以如此之強度保障醫師的執業空間,排除其他未具資格之專業介入;相對的,當在緊急情況出現時,法律便可以「剝奪」醫師在市場的締約自由,要求醫師和危難中的病人聯繫成為醫病關係。依此,醫師於法律的立場當然享有高度之權利同時,對於危難中急需要幫助的病人亦應負擔較高度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此才符合制訂該制度的立法目的與宗旨。
然而,醫師得否以自身的專業能力不足拒絕診治危急的病人呢?依法理解釋,宜採取否定說見解。徵諸醫療法第73條如此規定:「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病人應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先予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法律僅要求醫師依「專業能力救治」即可;若專業能力不及,則應採取「必要措施」,先使病人情況穩定下來,並同時協調聯絡轉診。
不得拖延危急病患權益
惟該醫師在這醫療人球事件當中是否涉嫌過失,因其可為而不為,係以不純正不作為犯而以業務過失致重傷或業務過失致死亡追究刑責。又醫師法第22條規定:「醫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故如遇有醫師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於行政處罰部份,可依醫師法第25條、第25條之1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交懲戒。
另外,當醫院的急診室病床已不敷使用,是否可以以設備不足而拒絕收治危急的病人?醫療法第60條規定醫院、診所如遇有緊急病人,應立即「依其設備」予以救治或「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怠忽病患權益。據此,法條將「專業能力」以及「設備」置入法律構成要件中,立法理由係採取嚴苛見解,考究生命不可逆性之特殊,如此解釋並無不妥。
惟若一危急的病人送進急診室的同時,所有的醫師皆正在為所急救的病患做緊急手術治療,依此情形的確符合緊急避難之構成要件,因一旦收治該危急的病人將會造成醫師、醫療機構、或善意的第三人陷入更急迫危險之複雜性,則醫師、醫療機構得依法拒絕診治該危急的病人,原因係在於醫療提供者的強制締約義務乃是建立在解決當時病人的危急狀況這樣的目的上,但如果拘泥於此目的卻帶來新的急迫狀況,便產生了急救行為義務的衝突,法律在此預做些許保留,如此又回歸到醫學倫理上的判斷;然而,若於事實條件上仍有挪出病床的空間,且醫師當時並無處理急重症病患之窘境,其可為急救而疏於實施,於此則無緊急避難之適用。另醫師是否竄改病歷資料以及其他醫師是否知情並協助其不法部份,則有偽造文書及行為人主、客觀是否為共同正犯的價值判斷。
每條命都有其生存權利
一連串的醫療事件發生後,每位醫者是否還記得當年只是青澀的醫學生時,對著醫界前輩所宣示的希波克拉提斯誓詞,是否還記得「醫師應該以友善而平易的態度對待所有受尊敬的人」、「如果缺乏善良的天性,其它一切都是白費,只有在善良本性的引導下,醫術才能得以發揮」、以及「不可傷人乃為醫師之天職」這樣崇高的宗旨。字字句句充滿了責任與期許,事實上,病患所要求的其實很卑微,但不能否認每一生命都有其繼續生存的權利,更不是加班費這樣世俗的觀點能夠賠得起。醫療事件終究有一天會落幕,我們仍舊期待這個社會的醫療團隊能夠繼續。
報導│人權│楊惠中│反歧視│法律│事蹟
楊惠中(2005),「健康,豈是加班費賠得起!─從醫療人球事件談醫師的法定急救義務」,臺灣日報,1月27日,第9版。
(歡迎轉載、引用,唯請註明出處)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