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_20181107_171323.JPG

社會勞動制度 不該淪為歧視的工具

楊惠中

NOWnews/今日新聞

法務部仿傚國外對輕刑者「社區服務」的概念,推動社會勞動制度。社會勞動係以提供無酬的勞動服務,作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替代措施,屬於刑罰的一種易刑處分。不僅能夠將所學經驗、專業回饋社會;亦能解決歷來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

然而,仔細檢視法務部修訂「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將身心障礙者、年長者及愛滋感染者等排除適用,明顯有其因身分進行「二次懲罰」之嫌。

我們十分清楚,易刑處分仍具有處罰性質,毋庸置疑。既然,社會勞動係藉由勞動服務之提供,剝奪社會勞動人享有空閒時間之自由,達到懲罰目的,並藉此回饋社會。該制度理應一體適用所有被處分者;但為何排除特定身分?特定身分僅得以選擇入監服刑或罰金,如此制度,豈不是差別待遇?

法務部認為該等身分者皆為「無工作/勞動能力者」,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之事由,不宜易服社會勞動。然而,新修訂要點明示:「指定執行機關(構),宜參酌考量社會勞動人之工作職業、專長才能、學經歷、體能狀況、交通遠近、個人意願等因素,使能適才適所,發揮社會勞動回饋社會之最大效益。」「無工作/勞動能力者」之判定,理應由醫療專業評估;而非端賴檢察機關單獨認定。否則,易加諸個人之偏好,對於特定身分者予以排擠。

 

況且,執行機關多為社會福利機構及政府部門,社會勞動人是否合用?執行機關應有能力辨識(例如:「某基本會以發票兌獎或修剪花木」);而不該一體禁止特定身分者回饋社會。

身心障礙者類別何其多愛滋感染者事實與一般人無異;年長者身體健壯亦大有人在,藉以「保護」的糖衣包裝之下,不區分性別及個體差異,法務部逕以「要點」列舉排除特定身分,是否符合公平?實應以較高之「法律」位階檢視(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不得以「命令」規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6條可資參照)。原因在於─「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既不是「法律」亦不是經法律授權之「行政命令」;而僅是「行政指導」而已!(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行政程序法第165條參照)

據此,行政命令已並非嚴謹規範民眾權利/義務之程序;行政指導更明顯只是為達特定政策目的而便宜行事!

我們肯定對輕刑者以「社區服務」作為回饋社會的方式;然而,該制度之精神,實不該淪為行政機關之歧視工具。法務部身為司法行政機關,理應珍惜憲法所賦予之國家目的才是。

楊惠中(2009),「社會勞動制度─不該淪為歧視的工具」,NOWnews/今日新聞,10月24日,論壇版。

๑۩۞۩報導│人權│楊惠中│反歧視│法律│事蹟۩۞۩๑.
第57屆十大傑出青年選拔(兒童、性別及人權關懷類第2名)

(歡迎轉載、引用,並請註明出處)

arrow
arrow

    楊惠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