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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控的教育─校園歧視理所當然?

楊惠中

(NOWnews/東森新聞)

台北市某公立高中附設國中部,一名低收入戶的女學生因成績表現不佳,多次遭受老師在全班面前羞辱這位女學生是:「笨蛋、米蟲、浪費國家資源…。」

這樣不友善的言語,讓這位低收入戶的女學生因受不了教學環境的排擠,最後選擇中輟學業拒絕上學。不禁令人產生一些疑問─「言語上的歧視是否對於一個人的人格發展會有影響?目前相關法律有沒有具體保障「人格權」?或對於「公然侮辱」這樣不友善的言語進行處分?

不禁令人納悶─「校園歧視/暴力是否才是學生不願走回校園的主因?」

「人格權」在現行的法律解釋是指:「一個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專屬於個人的權利。」若名譽受到侵害,得以請求回復名譽;被害人若不是財產上的損害,亦可以請求相當的金額作為賠償。

基於上述理由,教師法第8條進一步規定:「學生的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給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若學生的學習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等權利,遭受到學校或各縣(市)政府教育局的不當處分或違法的侵害時,國家應依相關法令提供學生或學生的家長有效及公平的管道作為救濟。這也是在現行的教師法有清楚的規定。

據教育部統計,全國目前約1,900名中輟生,其中逾1/3都因家庭因素而中輟,如:「單親家庭、父母重病或入獄等因素」,導致家庭結構出問題。

現今M型經濟趨勢逐漸分明,貧窮邊緣家庭不免淪為事實弱勢。弱勢學子若在教育環境未受妥適照顧,往後將影響更多的社會問題。

教師採取歧視性的言語或作法,僅是冰山一角。絕大多數處於社會底層的家庭根本不敢投訴,也沒有時間了解孩子在學校受到歧視的待遇,建議家長/學生可向教育部訓委會或各縣(巿)教育局反映,相關單位亦應善盡保護當事人責任,以彌補校方可能護短的問題。

受過專業訓練的教師,理應避免激烈言詞對於特殊狀況的孩子。孩子無奈選擇離開接受教育的場域,如此豈是我們教育期待的目的?

因此,案例中的女學生當然應該受到「人格權」的保護,不會因為她還未成年或家中經濟不好,就可以受到不友善的對待。除了民事上的損害賠償之外,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亦有清楚的規定「公然侮辱」應該受到的處罰。不會因為公然侮辱的人是教師身分就可以不受到法律的規範,這是一般人都應該有的法律認知,也是法律對待「所有人」的公平作法。

如果教育環境本身已失去了控制的能力,甚至傷害他人仍不自知,沾沾自喜於製造了引人注目的奇觀。那麼,我們怎敢期待旁觀者能夠意識到該阻止這種讓人羞愧的慘劇再度發生?如果「教育」無法教導我們遵守國家制定的法律,那麼,人與人之間互相傷害的情形也就不意外了!

楊惠中(2010),「失控的教育─校園歧視理所當然?」,NOWnews/東森新聞,4月2日,論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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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屆十大傑出青年選拔(兒童、性別及人權關懷類第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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