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20170902-SEA_8177.jpg

愛滋廿年,有待再教育

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楊惠中 常務理事

臺灣自1986年發現首例愛滋感染者迄今,已屆滿20週年。今年愛滋感染者人數創下歷年新高,達13,255人(本國籍+外國籍),但社會歧視與誤解未曾稍減,即使是受過高等教育的專業法官,仍對不了解愛滋病而做出收容愛滋感染者的「關愛之家」必須搬離社區的荒謬判決。

回顧這二十年來,愛滋這樣的疾病挑戰社會中許多的制度;然而,卻似乎改變不了人們既有的心態與思維。因此─「澎湖愛滋學童」;「血友病患因輸血感染愛滋」事件;「愛滋老奶奶重病住院,家人恐懼而避之」;「愛滋醫師工作權受剝奪」;「愛滋孕婦臨盆時履遭拒診」;「警察『戴口罩』逮捕愛滋犯」;「高雄餐旅學院拒收愛滋生」;「愛滋患錄取高考、司法人員無法受訓、就業」等關於病患歧視之事件,單純援引法律作為予以對策之工具,似仍稍嫌不力!「關愛之家」敗訴之判決高度影響社會觀感,恐生連鎖效應,同時宣告20年來的愛滋教育徹底失敗,社會大眾的抗拒姿態依舊固執,主管單位呼籲民眾接納包容之餘,似乎束手無策!今民眾對愛滋的集體排斥,甚至獲得司法機關的正式背書,其後可能衍生之連鎖效應與來自各界更加理直氣壯的歧視言行,似非危言聳聽!吾人僅就所觀察,給予相關政策幾點之建議,盼能夠對於我們所存在的社會更多的包容與理性:

一、愛滋照護課程應納入(醫學)學校教育

建議於醫學教育中,應納入照護愛滋病患之課程。畢竟,愛滋病患並非僅限於「感染科」之疾病;尚與「一般人」相同,需要「其他科別」之醫療專業協助,以解除病痛或不舒適。醫療人員本身之專業倫理即在於幫助病患之需要,正確之愛滋照護認知於可塑性較高之學子教育中培育,應可免除許多不必要之恐懼與疾病汙名。

二、愛滋照護課程應納入醫護人員之在職訓練

醫療人員大多表示只願意照護「不知情」之感染者;而非「所有」的感染者。故醫療人員之選擇性歧視實與醫療專業倫理違背。建議衛生政策於醫護人員之在職訓練中,應加強/更新愛滋等傳染病之認識,以避免自身之偏見具體落實於特定族群,造成醫病關係之緊張與信任破壞。

三、衛生主管機關應充權(Empower

為何這20年來民眾對於愛滋的恐懼、歧視依舊存在?反不能夠信任其「最高」之衛生主管機關呢?建議衛生主管機關應採取積極之作為─不應只是軟性宣導「傳染途徑」、「禁止歧視」……等。民眾亦應有適當接受傳染病教育之機會;而非縱容病患歧視事件持續上演。

四、資源應有效分配

醫護人員知悉衛生主管機關所發放之「愛滋宣導手冊」;但事實醫護人員多表示並未閱讀其內容,其愛滋知識亦不甚理想。故得以預見愛滋病於臺灣已20餘年,衛生單位對於民眾所進行之「愛滋宣導」並未正面反應效果;反使得近年感染愛滋之情形更為攀升。因此,主管機關為有效資源分配,尚需評估宣導前後之差異;亦建議採取多元之宣導模式,以利傳染病之防治。

五、「高危險群」之迷思

既然HIV得在「人類」族群中傳播,即根本不該有所謂的「高危險群」之說法。或許,以「高危險行為」取代「高危險群」之概念,較符合防治之動機。畢竟,細菌/病毒本身並無「眼睛」尋找特定之族群而寄生。縱使為達到控制疫情而採取「特定族群」之監視;其換來之效果卻猶如「氣球效應」Ballon Effects),反而錯失「全面防治」之利機,造成疫情於其他「非高危險群」擴散之可能性。

六、給予福利政策之建議

感染者有其回歸社區/社會之必要性;而不僅是延長壽命而已。倘若愛滋病患需利用醫療機構內資源,現今我國醫療社會工作者似乎明顯不足以支應。況且,愛滋病患本身實為社會福利制度之邊緣族群,社會工作之專業既然為一「助人」之專業,理應更加關注此弱勢所面臨之困境。

七、給予法律政策之建議

愛滋病並非如同其它「法定傳染疾病」無確定之傳染途徑,加上衛生主管機關及流行病學亦證實並無需「隔離」之必要。因此,法規中將愛滋病列為「法定傳染疾病」是否妥適?容有討論之餘地。加上毒癮愛滋之患者具有明顯增加之趨勢,感染者於服刑或勒戒中之健康問題或得否取得醫療資源,主管機構—法務部,仍不該懈怠其責。因現行愛滋防疫政策係為跨部會小組之運作,各單位應共同面對、解決才是。

๑۩۞۩報導│人權│楊惠中│反歧視│法律│事蹟۩۞۩๑.
第57屆十大傑出青年選拔(兒童、性別及人權關懷類第2名)

楊惠中(2006),「愛滋廿年,有待再教育」,中國時報,121日,A19版。

arrow
arrow

    楊惠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