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紀念2010「世界不打小孩日」(下)

楊惠中

(NOWnews/東森新聞)

許多臺灣的教育工作者回應本人:「只要我(教師)沒有造成學生身體上的傷害,法律並沒有規定禁止體罰,也就是教師施行體罰由來已久,怎可能觸法?」

不禁令人納悶,師資教育的過程或在職訓練,難道不曾有過法制相關知識養成?又或者封閉的校園讓人「出世」已久,明顯與現今的法律秩序脫節,以致時常發生教師因故意或過失而受到法律的懲罰;許多教師卻仍認為該事件與自己無關,如此是我們期待的友善校園嗎?

舉個例子好了:「倘若一名員警『因公執勤』酒測臨檢的工作(法律授權),某位行車駕駛人不願配合臨檢、態度囂張、酒味四溢。警方為了執行合法工作,可以對這名駕駛人摑耳光、辱罵、過肩摔嗎?」具備基本法律素養的人應該都知道:「絕對不可以!」因為同樣為達成施行目的,理應採取最小侵害手段(最小侵害原則;比例原則),摑耳光、辱罵、過肩摔等並非最佳且具備充分合法理由的措施,縱使酒測臨檢是法律授權之工作;但法律並未授權得以對他人傷害。

若該員警堅稱因情緒失控而侵害他人,仍將觸及行政程序法、警察勤務條例、中華民國刑法公然侮辱罪、傷害罪,以及民法侵權行為等法律制裁。

那麼,教師又基於什麼樣的理由,可以漫罵學生呢?體罰又與中華民國刑法公然侮辱罪、傷害罪有什麼不同呢?(註:「於公眾前辱罵、摑人耳光之行為,皆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這樣的說法必定引起許多教師的驚訝與反彈!必定再次抱怨現今的孩子是有多麼的可惡及難以管教!然而,試問:「學生再怎麼可惡,有比警察每天面對的那一群歹徒或酒後駕駛人難以管教嗎?」既然陽剛、孔武有力的警察人員皆能理性、平和地面對違法民眾;為何「讀書人」的教師形象,卻一再自我型塑成為野蠻的示範?

再者,2006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之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中明白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使學生不受任何的體罰」,即無所謂「適當」體罰的問題。因為,法律已規定非常清楚,不得受「任何」的體罰,當然無所謂「適當」的體罰。另有關於「體罰」本身的定義範圍,教育部亦於2007年6月22日公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其中第4點中有清楚地定義「管教」「處罰」、「體罰」的意含:「『管教』:指教師基於第10點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許多教師認為:「從小不好好『管教』(意指體罰),長大為害社會怎麼辦?」試問:「現在的大人不就是從小被好好『管教』嗎?為何每天還是有殺人、強姦、強盜犯呢?」先前一些人神共憤的死刑犯,經媒體採訪該死刑犯過往的教師,皆感嘆回憶:「他/她以前很乖啊!經常被欺負,怎麼後來變成這樣!」

確實,根據許多研究顯示:「體罰對矯正孩子的偏差行為並沒有真正的助益。孩子為了避免處罰,在家長、教師面前裝出循規蹈矩的樣子;但當大人不注意時,偏差行為仍然會再出現。」

父母與教師是孩子長期模仿的對象,如果動輒施以體罰,孩子「有樣學樣」,將來也必定會有「合理化」傷害他人的傾向,成為殺人、強姦、強盜犯,其實一點也不該是意外。

我們都相信教師本身具備學習能力,「遵守法律」或許是青年學子在踏入社會前,作為良好的適應與示範。學校是由言教、身教、制教、境教等所組合而成的小型社會。這種文化的快速感染力,對於學生的學習和行為影響相當深遠。在一所關懷尊重校園文化,學生耳濡目染,彼此相互關心,違規行為勢必較少發生;反之,在一所混亂失序校園文化,必是充滿著暴戾之氣,學生違規行為、教師違法事件必定接連不斷。衷心期盼教育主管機關和教師應該同心協力共同營造「善解包容」、「尊重感恩」的校園文化,進而成為溫馨、友善的民主國家,相信這是我們共同努力的方向!

 

楊惠中(2010),「紀念2010『世界不打小孩日』(下)」,NOWnews/東森新聞,5月1日,論壇版。

(歡迎轉載、引用,唯請註明出處)

 

arrow
arrow

    楊惠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