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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藥師鼓勵與肯定!

紀念2011「藥師節」

楊惠中

(NOWnews/東森新聞)

 

醫療並非人人皆可執行的行業,唯有具備一定資格之人(取得專業證書、開業執照)方得執行醫療行為。明顯可知,醫療是一需經過政府特許的行業,任何尚未合法取得證照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將違反相關醫事人員刑罰之規定。法律既然以如此之強度保障醫療提供者的執業空間,排除其他未具資格之專業介入;相對的,當在緊急情況出現時,法律便可以「剝奪」醫療提供者在市場的締約自由,要求醫療提供者和危難中的病人聯繫成為醫病關係。依此,醫療提供者於法律的立場當然享有高度之權利同時,對於危難中急需要幫助的病人亦應負擔較高度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此才符合制訂該制度的立法目的與宗旨。

然而,醫師不等於藥師;藥師亦並非醫師。僅具有醫師資格不當然取得藥師資格;而僅取得藥師資格亦並不當然取得醫師資格。非醫師或非藥師不得分別使用醫師或藥師名稱行使執業及開業,除非同時具有2張以上的專業執照。因此,不具有醫師資格者(包括藥師)固不得擅自執行醫師業務;而未具有藥師資格者(包括醫師)亦不得擅自執行藥師業務,法律上之權利義務界定十分清楚,惟醫師與藥師的業務範圍各為如何?則有其說明必要。

「調劑權」一語為醫界和藥界利益衝突,雙方為捍衛自身專業而慣用之詞。惟將調劑行為昇華成為一種「權利」,是否妥當?仍具一有趣的問題。蓋不論調劑是醫師或藥師之行為,實際上應是一種服務之提供,只是因此一行為需具備專業技能,且關係著病患健康及衛生福利至鉅,故需將提供此一服務者限定為具有特定資格之人,並且在法律上負責提供調劑服務之義務,例如:藥師法第12條第一項之規定「藥師執行調劑業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調劑。」依此解釋而言,調劑行為就本質上來看,應視為一種義務,而非權利。在現今權利意識高漲的社會環境之下,對於任何新「權利」的創出,應謹慎為之。因為一種新的權利之發生,不僅無可避免地縮小其他原有權利的範圍,而且尚可要求政府部門對於該權利加以保護、排除妨礙該權利行使之行為,導致新舊族群間的猙獰面目。

醫界和藥界爭相主動提供調劑服務,就病患權益角度來看,未嘗不是一件好事。只是信賴醫藥專業的同時,是否能就藥品之間的交互作用、配伍禁忌、藥物品質管理親自行使服務工作,而不是由「非」醫藥人員的醫師娘、工讀生擔任。畢竟,藥理專業絕對不只是數藥片的機械式動作;否則,醫學院體系之下則無成立藥學系的必要。在專業分工的責任分際,藥師不等於醫師,當然亦不等同於醫檢師、護理師、復健師……,除非同時具有2張以上的專業執照;但日前國內醫界關於藥品之調劑所爭執,似乎醫師即等同於藥師。依照法理的解釋慣例,法律並非是文字上的組合遊戲,一項條文亦並非整個制度的全部,醫界和藥界雙方針對藥事法第102條的內容爭執不休,在法律的觀點上,不免稍嫌低估司法運作的秩序。

另從病患的權益需要來看,對於醫療分工的眾多專業皆是同樣重要,健康的議題絕對並不止於疾病治療;預防醫學、長期照護、用藥安全、心理衛生等,皆在促進生命品質的滿意維繫。病患應該是所有醫療團隊的享受者,這也是醫學倫理教育中最基本的認知與態度,沒有人希望在發生醫療傷害事故之後才來界定責任的歸屬,否則即失去醫療專業必需分工的應有目的。在各專業間本質的差異與資源掌握極度不均衡之情形,眾多的專業仍然默默的做好份內的業務工作,而民眾亦應有其認知專業分工在這多元的社會裡皆有其存在的必要,良好的執業環境與民眾的適時給予肯定,專業分工這樣的理想,並不僅只是遙不可及。

在這一年一度的115「藥師節」,民眾在接受醫療照顧的同時,請給予專業的藥師鼓勵與肯定!

 

楊惠中(2011),「給予藥師鼓勵與肯定!─紀念2011『藥師節』」,NOWnews/東森新聞,1月17日,論壇版。

(歡迎轉載、引用,唯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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