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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同意書僅能選擇「同意」?

 

楊惠中

(NOWnews/東森新聞)

 

你/妳能想像就醫時,因為某些原因尚不願意配合打針、吃藥,醫療人員以掌摑方式強迫你/妳打針、吃藥,你/妳會接受嗎?

如此,醫療人員將可能涉及強制罪、公然侮辱罪、傷害罪等刑事責任;所幸現在的醫療人員多能夠尊重病方,相關認知多有正確認識;然而,令人不可思議─據報載,台北縣瑞芳鎮某國小曾獲得師鐸獎教師,被爆掌摑弱勢女學童,係因校方收集施打新型流感疫苗的家長同意書,全校「只有女童一人」為不同意。

難道,教師得以不受法律規範?施打疫苗同意書僅能選擇「同意」?明顯違背告知後同意法則(The Doctrine of Informed Consent)之精神與美意;亦對於個人身體自主權缺乏正確認識與起碼的尊重!

告 知後同意法則乃指醫療提供者有法律上的義務,以醫療接受者得以瞭解的語言,主動告知病情、可能的治療方案、各方案可能之風險與利益,以及不治療之後果,以 利醫療接受者做出合乎其生活形態的健康選擇。未取得醫療接受者之告知後同意所進行之醫療行為,醫療提供者應對該醫療行為所造成的一切後果負責。此法則旨在 規範醫療關係中醫療提供者的告知義務(Duty to Disclosure),以確保接受者「知的權利」,並進一步協助選擇/決定所願意的方式;而不該是威脅、強迫!

在臺灣,施打流行性感冒疫苗並非強制,也就是說─民眾還是有「選擇」的權利!只是,在選擇的過程當中,常面臨到知識取得的障礙,在判斷上容易受到片面資訊及相關爭議所左右。縱使以父權(霸權?)角色認為:「這是為了你/妳好!」但事實上,施打疫苗同意書並非僅可選擇同意,仍應有「同意」、「有條件同意」或「拒絕」之決定,以彰顯身體自主權的具體表現。

「告 知後同意」主要希望藉著課與醫事人員說明義務來增加醫病之間的互動與溝通。臺灣臨床實務上行之有年的「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是否就足以代表醫事人 員已經履行其說明義務了呢?法院向來的見解都是否定(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676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字第151號等判決)。

當醫療科技飛快的進步,人們接近健康的資源日益更新,相對的造成民眾對於其中的資訊無法等速度地瞭解;尤其當資訊的來源掌握在醫療提供者手中,在無具備專業判斷或無充分告知說明的情況之下,接受施打者似乎僅能無奈地配合。然而,除了疫苗之外,是否還有其他同樣得以預防感染的方式?所接受的範圍是否一致?所接受的內容是否合乎期待?個體上之差異是否影響疫苗本身的功用?若施打疫苗不幸釀成身體缺陷、死亡,是否得以藥害救濟管道進行國家賠償……?諸多問題不勝枚舉。

畢竟,絕大數民眾對於疫苗的認識常處於被動、且資訊取得容易淪於弱勢。為衡平當事人知識取得之距離,國家實有必要從中協助,避免相關政策之執行受到質疑。當然,這更需要相關人員的配合及具備正確的認識;以避免「只有一人」選擇不同意被視為判徒(違反秩序?罪犯?)。如此豈是施打疫苗同意書所期待的本意?徒具簽名形式,其實只不過是專業人員刻意營造的強勢作風及「從眾就範心理」;「施打疫苗同意書」恐怕也只是以假民主之名,行侵害人權的偽善工具。

當醫療人員願意學習尊重他/她人身體自主權,並瞭解「告知後同意法則」的基本精神;教育工作者是否也應該具備人權意識及再教育?畢竟,校園並不是法治的例外場域。

 

楊惠中(2009),「疫苗同意書僅能選擇『同意』?」,NOWnews/東森新聞,11月25日,論壇版。

(歡迎轉載、引用,唯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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