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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板印象」是弱勢就業的最大障礙!(下)

楊惠中

(NOWnews/東森新聞)

我們應基於為身心障礙族群發聲之位置,致力於推動身心障礙者之各項權益。提供以下數點幫助大眾正確認識身心障礙者,以瞭解身心障礙者「並不是」理所當然為弱勢:

一、由於大眾對於身心障礙者仍保有刻板印象,直覺認為身心障礙者於職場必受限,施予保護視為必要。事實上,身心障礙者是否適任該職務,必需經過專家職務分析評估及建議,才得以確認是否排除。

二、對於身心障礙者具危險之工作,一般的工作者同樣會有危險。如何應該改善職場空間、設置無障礙環境,才是解決危險之道;而不是一律予以排除。

三、身心障礙者障別何其多,障礙程度之強弱亦並非無法控制/治療,一體限縮就業範圍,實對於許多需要進入市場就業、負擔家計及扶養子女之身心障礙者不甚公平。

四、承上,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精神病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實非合理。因文明發展,精神病分類愈趨細緻,精神病者並非為完全無行為能力,輕微如:「失眠、悲傷、心悸等症狀」,是否即認定勝任公務人員之工作?專家職務分析評估實有必要。

五、身心障礙者亦有專長,提供工作機會可促進就業,自立獲取收入。相對而言,可減輕政府福利支出,以減輕全民的負擔。依此觀之,政府單位應優先釋出工作機會,作為民營機構的表率,勿以未經實證而一律排除身心障礙者進用。

六、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7項明定:「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及航空站等單位定額進用總人數之計算範圍,『得』於本法施行細則另定之。」該條文係規定「得」於本法施行細則另定之;而非「應」訂定,站在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之立場,實可不予訂定相關排除範圍。

七、依先前勞工委員會業務報告得知,先天性身心障礙者的比例不高,大多是後天因疾病、受傷或職業災害所造成。故原即具備工作能力,唯需職務再設計。

八、現今醫療科技發達,許多身心障礙者皆已備有輔具,社會參與及生活方式實與「一般人」並無二致,經濟安全涉及「人」的工作與生存等基本權益,排除進用的工作項目必需先行專業鑑定與評估,再委託專門機構職業分析證明;而非行政部門僅以「命令」公告拒絕身心障礙者,毫無任何依據。

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原本即是不完美社會下的暫時性權宜措施。未實施定額進用制度的國家有兩種:「一種是超完美社會,即高福利、高支持、高包容接納的社會,因此根本不需要定額進用制度,身心障礙者即可依其能力就業;另一種是完全缺陷社會,根本無法接納身心障礙者的社會。」我國現正處於二者之間,故必需施行定額進用制度,以落實憲法照顧「每一個人」之美意!

楊惠中(2010),「『刻板印象』是弱勢就業的最大障礙!(下)」,NOWnews/東森新聞,7月11日,論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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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屆十大傑出青年選拔(兒童、性別及人權關懷類第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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