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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社會福利新制度簡介

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常務理事(法律政策)

楊惠中

 甫進入2007年,國內卻已發生多起虐童案,甚至其中一名母親於4年前將新生男童交由嬸嬸照顧,不幸遭嬸婆凌虐致死之案件。不禁令人連想起兩年前的「邱小妹事件」怎會一再重覆上映?究竟這樣的悲劇何時才能確實杜絕發生?

社會福利雖然僅是社會整體扶助之一環,但總背負著莫大的責任與壓力。然而,社會制度無可避免瑕疵,我們是否期待法律能予以平反?制度之所以制定困難,在於能夠具備多少的預算、民眾支持、專業人力,甚至於歷史結構之負擔多寡!

社會福利並無捷徑可一蹴可及。因此,我們在多次的混亂中修正原先的制度,每一年總有許多的措施需要反省。為了讓這個社會更加的完善、公平,縱使只有少數族群受益,如此仍是社會進步的動力!

2007年,希望能夠為往後的社會福利制度奠下良好的根基!

壹、2007年元旦新制度

一、清寒、中低收入者,就醫可減免

落實配合行政院推動的「大溫暖」計畫,2007年元旦起,「中低收入戶」、具「清寒證明者」持相關證明前往全台35家署立醫院、精神療養院就診,可享有掛號費、診療費的優惠及減免。同時,各署立醫院成立的「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經醫院社工人員評估為貧困、確有緊急經濟困難者,將補助患者使用的輔具、照護、康復、喪葬或其他特殊需要等相關費用。

另外,健保支付部分,新增「胸腔、腹腔鏡」等33項手術納入健保支付標準,健保部分給付項目增列特殊材料陶瓷人工髖關節。回應工商界雇主要求,健保的平均眷口數則將由現行的0.78人降至0.7人。「平均眷口數」是將健保一、二、三類眷屬總人數除以被保險人總人數,平均眷口數調降將減輕政府及雇主的負擔,但健保收入每年也會減少約88億。

二、交通新制─維護幼童乘車安全

2007年元旦起,許多交通新制上路。小客車乘載4歲且體重18公斤以下幼兒未安置兒童安全椅,將處罰新臺幣1,500至3,000元;單獨將6歲以下幼童留置車內將提高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

政府將罰則大幅提高,主要用意是要藉由重罰規定,確實喚起家長重視幼童之乘車安全!為了維護家中幼童之乘車安全,有關小客車附載幼童乘坐安全椅的規定如下:「(一)年齡在1歲以下或體重未達10公斤之嬰兒,應放置於車輛後座之嬰兒用座椅或臥床;(二)年齡在1歲至4歲以下且體重在10公斤至10公斤以下之幼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每一安全椅以乘坐一位幼童為限;(三)年齡在4歲至12歲以下或體重在18公斤至36公斤以下之兒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並妥適使用安全帶,俾保障兒童乘車安全。」

所稱「小客車」,係指自用或租賃小客車及小型客貨兩用車(不包括營業小客車、救護車及登檢合格之幼童專用車),該規定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定義之小客車有別。因此,提醒汽車租賃行,對於攜帶幼童租車之觀光客等,應提供兒童安全座椅或嬰兒用臥床等供其使用,以維護幼童乘車安全。

另外,道路禁止設攤、動力載具與動力休閒器材行駛道路規範、汽機車使用燈光規定、車道禁止散發廣告物、禁止疏縱寵物妨礙交通,車輛轉彎未禮讓行人也要優先開罰,民眾務必注意遵守交通規則,確保安全並可免荷包大失血;而交通部在梅嶺大車禍後,針對遊覽車管理的修正措施,也將於元旦實施。

三、全面使用新式國民身分證

2007元旦起,全面使用新式國民身分證。「戶籍法」無規定未換證之罰責,因此元旦之後,戶政單位仍會協助民眾辦理換證。民眾若未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包括辦理護照、國內搭機、駕照、考試、公證、選舉、罷免、公投、申請補償、補助、印鑑、證照、土地登記,到銀行貸款、辦卡、開戶等,因為無法再使用舊證作為身分認定之證件;而需新證始能辦理,將造成不換新證陷於生活諸多不便。國人若是旅居海外,未能於2007元旦前返國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應於回國後申請換領新證。

此外,為方便民眾申辦自然人憑證,原預約制度取消,凡設有戶籍且年滿18歲(含)之中華民國國民,只要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新台幣275元,本人親臨任一戶政事務所,皆可以辦理。

自然人憑證IC卡主要功用─插入讀卡機,輸入密碼,「在家」就可以向各個政府單位辦理戶籍謄本、勞農保申辦、網路報稅等,十分簡易又方便。

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照顧外籍人士輔導之新措施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已於96年元月2日成立,代表政府對於新移民照顧輔導之重視。該署最重要之任務為對外籍及大陸配偶之輔導。外籍或大陸配偶均為臺灣社會之一份子,如何使其順利融入臺灣社會,適應在地生活,為當前政府積極努力之目標。新移民之移入,為臺灣注入新能量與新文化,如何將這股新力量轉化為國際競爭力,亦是政府未來重點工作項目之一。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除了積極辦理新移民之照顧輔導外,並將加強宣導,使新移民能充分獲得及瞭解政府所提供之照顧輔導措施相關訊息,及時保障新移民之相關權益,同時也將加強協調警政、社政、衛生等機關(構),提供及時與適切之服務,保障新移民人身安全。另外,內政部針對國人積極辦理宣導,呼籲國人抱持「和諧共存、文化學習」態度以及「尊重包容」的胸襟,接納與幫助新移民順利在臺灣落腳生根,營造多元族群文化社會。

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草案),草案中之依親居留數額每年為12,000名,相較於舊制配額每年約7,200名(每年3,600名加上排配超過4年者約3,600名),新制比舊制數額多出5,000名,顯見新制較舊制更為寬鬆。惟該草案尚須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員會議討論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才據以施行。依據近三年統計結果,每年依親居留申請件數平均為13,000件,扣除申請要件不符者,新制每年依親居留數額訂為12,000名尚屬合理,且應符實際需求,大陸地區配偶依親居留新制,已充分考量大陸地區配偶之需求,爾後將視社會經濟狀況定期檢討數額之合理性,適時加以調整。至於長期居留階段,與工作權有關,並無設限之規則,亦即不限數額。

臺灣婚姻移民佔移民總數之2/3,如何妥適輔導照顧外籍與大陸配偶,使其儘速融入臺灣社會,適應在地生活,移民署已擬具下列具體措施,積極推動:

一、強化入國前之輔導

為提升外籍與大陸配偶之自身權益認知,內政部已協調外交部及相關單位,利用當事人申辦簽證或入國許可之際,對於以婚姻為由申請來臺之案件,提供該國語文版本之「外籍配偶在臺生活相關資訊簡冊」,讓當事人知悉來臺後之相關權利義務,強化其對自身權益之認知,入國後能妥善運用相關資源,遇有相關疑難,亦能透過適當管道,尋求協助或支持,保障自身權益。對於移民署在大陸未設置分支機構的大陸配偶入國前輔導,則要求「面談官轉型」,除要發現虛偽結婚案件外,另對面談通過案件,由面談官直接交給來臺之大陸配偶簡體字版之「大陸配偶移居臺灣的生活指南」。使其能了解臺灣相關規定及事項,而不因資訊不弱勢而有受騙來臺之感。

二、落實照顧輔導措施

為促使新移民順利融入臺灣社會,內政部積極推動「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分別就生活適應輔導、醫療優生保健、保障就業權益、提昇教育文化、協助子女教養、人身安全保護、健全法令制度及落實觀念宣導等面向擬定具體工作項目,利用移民署於各縣市之服務站設置移民輔導窗口,結合當地政府社政、民政等相關機關落實推動。

參、外勞人力仲介業退場機制即將上路

為使劣質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退出就業服務市場,以保障雇主及外國人之權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6年1月3日修正發布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於已正式生效施行,規定主管機關得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鑑,評鑑成績屬C級且未改善者,將不予換證。本次法規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定仲介業者退場機制

主管機關辦理評鑑及將結果分為A、B及C三級,評鑑成績為C級,經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改善後未達B級或拒絕評鑑者,經營就業服務業之許可證效期屆滿時將不予換發新證,亦不許可設立分公司。

二、生活管理納入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

由主管機關加以規範,以維護外國人在臺工作之權益。

三、仲介公司籌設事實檢查

申請設立許可前,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檢查,檢查結果為確有籌設事實者,始得申請設立許可。

四、專業人員考試納入技能檢定項目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資格之取得改以技能檢定方式辦理(由勞委會中部辦公室承辦),證書之有效期間仍為4年,證書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應檢具申請日前2年內之講習證明文件申請換證。

五、契約須親自簽名

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作者之雇主及外國人,與仲介公司所簽訂之書面契約須親自簽名,以避免冒名申請產生爭議。

肆、教育部修正「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教育補助費實施要點」

修正「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教育補助費實施要點」規定,其名稱修正為「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生效。

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實施要點:

一、實施目的

教育部為辦理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特訂定本要點。

二、法律授權依據

符合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特殊境遇婦女,其子女於25歲以下仍於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專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學雜費減免。

三、申請方式

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檢具3個月內戶籍謄本、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婦女身分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學雜費減免。

前項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國立學校由學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於註冊時予以減免後,造具印領清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校內,另一份備文掣據及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5月31日及11月30日前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補助經費。

四、減免範圍

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就讀大專校院者,依各校實際徵收標準,減免百分之30學雜費,或百分之30之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學期公布之學雜費收費標準,減免百分之60學雜費。

前項減免範圍,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暑期補(重)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之學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五、重覆補助之禁止

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學雜費減免及其他與學雜費減免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依本要點申請減免。

六、減免之限制

已減免學雜費之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其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減免:

(一) 畢業後再就讀同級學校者;但就讀大學學士後學系,不在此限。

(二) 轉學、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其後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已減免者。

(三) 同時就讀二所以上之同級學校,在其中一所學校已減免者。

前項第(二)規定,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學雜費,不予追繳。

七、違法之處置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雜費不得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伍、行政院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弱勢家庭脫困計畫」

隨著全球化、知識經濟時代來臨,「M」型社會似乎已應驗。中產階級被淘汰落入近貧圈者眾,是為新貧者(new poor)。這些人更因工作能力、資產等不符現行社會救助標準,而處於相對貧窮狀態。不論近貧或新貧,一旦個人或家庭遭逢變故,生活頓陷入困境,實急需政府及社會各界提供妥適的關懷與救助。

政府為幫助民眾脫離新貧、近貧,內政部社會司「1957福利關懷專線」已於2006年11月中正式上線,「1957」台語諧音為「伊救我起」,該專線為執行行政院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弱勢家庭脫困計畫」,特別開設「1957福利關懷專線」,提供民眾求助管道,整合中央、地方的社政、醫療、教育、就業、法律等其他各項業務,提供單一服務窗口。由接電話的工作人員,主動將需要幫助的民眾,轉介到各相關機關單位,以提供緊急協助。服務時間為每天上午8時至晚間10時(含一般假日及國定假日;但依各縣(市)政府發布公務人員因颱風停止放假除外),不論以市話或手機直撥「1957」四碼,都將由地方政府或內政部工作人員「免費」接聽/服務。

經由1957專線通報後,地方政府社工人員將依民眾需求進行關懷訪視評估,提供急難救助、短期緊急居宿安置庇護、緊急醫療補助、精神疾病診斷治療、就業扶助、助學措施、法律扶助、照顧服務、創業理財等協助。若屬於卡債催收、暴力恐嚇等情形,亦將轉請刑事警察局或行政院金管會協助處理。

「1957福利關懷專線」服務時間為:「每天早上8時至晚上10時,專人接聽。」申請條件:「(一)失業者未領取失業救助或領取失業救助期限已過,生活仍陷困境;()因經濟困難有自殺之虞通報個案,生活陷於困境;(三)已申請福利或保險給付但尚未核准,生活陷困;(四)因家庭暴力、性侵害、存款帳戶被凍結或其他特殊因素,造成家庭財產無法及時運用,生活陷困;(五)其他。」

處於貧窮邊緣(近貧)的經濟弱勢家庭急需救助,其中服務措施:「(一)5千元至2萬元急難救助(需訪視/評估);(二)短期緊急居住安置庇護;(三)緊急醫療補助、精神疾病診斷與治療;(四)就業諮詢、法律諮商及學童午餐、課輔等助學措施;(五)嬰幼兒托育、老人及身障者居家服務、債務處理及創業諮商;(六)其他。」
陸、結婚生效要件將由「儀式婚」修訂為「登記婚」

結婚制度將有重大變革,現行「儀式婚」將改為「登記婚」。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即發生婚姻之法律效力。至於出於善意無過失重婚者,立法院初步認為─後婚姻有效、前婚姻解消,但前婚配偶可依法請求贍養費與子女監護權。

現行民法第982條第1項:「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稱為「儀式婚主義」。但因現行規定公示效果薄弱,容易衍生重婚等問題,且因「公開儀式」認定常有爭執,進而影響婚姻法律效力,法界乃有修法之議。尚且,民法「結婚」雖採儀式主義;「離婚」卻採「登記主義」之規定(民法第1050條),使得想要離婚、卻未辦理結婚登記之人,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再「同時」辦理離婚登記之畸形現象。

現行民法第985條第1項明訂:「有配偶者,不得重婚」。因此,依民法第988條第2款規定,重婚為「後婚姻」無效。但考量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可能出於善意且無過失,經立法院協商修正為─重婚當事人因善意無過失者,後婚姻仍有效,前婚姻視為解消,但前婚姻的配偶可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第1055條之2、第1057條、第1058條之規定,要求贍養費與爭取子女監護權。

柒、「老人福利法」三讀修正通過

我國老人福利之直屬法規─「老人福利法」,於民國69年1月26日公布施行,雖曾於民國86年全面修正,惟迄今已將近10年,現行規定已不足以因應未來環境變化所產生之需求。根據內政部統計,截至95年12月底止,我國老人人口已達228萬7,029人,占總人口10%;另外依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推估,民國115年時,我國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數比率將達20%,而且臺灣人口老化的速度僅次於日本。

因此,內政部自91年即與關切老人福利學者專家、民間單位、團體進行縝密修法工作,並與立法委員積極溝通協商後,各界所期待的老人福利法修正草案,業已於96年元月12日下午順利三讀通過。此次修正後之老人福利法,必能有效推動人口老化之照顧服務,以達聯合國老人綱領所揭示獨立、參與、照顧、自我實現、尊嚴之目標。

本次修法架構包含總則、經濟安全、服務措施、福利機構、保護措施、罰則、附則等7章,合計55條,比較現行條文35條增加了20條。本次的修正案屬於全案修正,修正的重點包括:

一、強化權責分工、專業服務

(一)釐清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

(二)明訂中央、地方政府掌理事項。

(三)遴專業人員,促進老人權益。

二、加強經濟安全保障措施

(一)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老人,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禁治產宣告,維護老人財產。

(二)鼓勵老人財產信託,促進老人經濟安全。

三、規劃在地老化、社區化服務及多元連續性服務

(一)依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老人照顧服務,讓老人能居住在自己熟悉的社區中,即可方便的取得所需的各種服務。

(二)推動各項居家式及社區式服務,俾增強家庭照顧老人之意願及能力,提升老人在社區生活之自主性。

(三)明訂機構式服務應以結合家庭及社區生活為原則,並得支援居家式及社區式服務,滿足老人多元服務需求。

四、促進社會參與、維護仍在職場服務老人之權益

(一)推動老人生活輔具資訊等相關服務,協助長者維持獨立生活能力。

(二)推動老人休閒、體育活動,鼓勵老人參與志願服務,以充實老人生活,促進社會適應。

(三)增訂雇主對於老人員工不得予以就業歧視規定,維護仍在職場服務老人之權益。

五、強化家庭照顧支持服務

提供家庭照顧者補充性及支持性服務,讓留在家庭中受照顧的老人,也能得到適切照顧。

六、保障入住機構老人之權益

(一)增訂老人福利機構應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及主管機關應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以確保入住者權益並減少消費糾紛。

(二)明訂老人福利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以保障入住老人之權益。

七、增強老人保護網絡

(一)增訂相關人員執行職務時之通報責任規定,使有保護需求之老人得以及時受到適當安置及保護。

(二)結合警政、衛政、社政、民政及民間力量,定期召開老人保護聯繫會報,強化老人保護網絡。

捌、「就業保險法」三讀修正通過

立法院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未來失業勞工之眷屬將可獲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全額補助,預計每年有7萬家庭可因此受惠。

勞工遭遇失業問題,其個人面臨薪資來源中斷,甚至無法繳交其本人及其眷屬之健保費,現行就業保險法已定有「失業之被保險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之規定,修正增加失業之被保險人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可保障失業勞工眷屬之醫療權益,安定其家庭經濟生活,具有重大的社會意義。預估具有7萬家庭可因此受惠,每年需經費約2億元。另行政院承諾將透過就業輔導措施,幫助中高齡失業者與家計負擔重者謀職,減輕經濟壓力。

就業保險之給付,根據現行就業保險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分下列四種:「(一)失業給付;(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四)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失業勞工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符合第2條規定之補助對象者,全額補助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之保險費;保險人依第4條之規定,應按月將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之資料,送交中央健康保險局。

又因考量勞工遭遇失業問題時,除個人面臨薪資來源中斷,也連帶影響家庭經濟,為加強保障勞工及家庭於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條文明訂,就業保險基金給付範圍,除現行就業保險法第10條第1項規範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外,另增訂「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依據相關單位統計,94年度因失業申請全民健保費補助的案件共有25萬7千件,修正條文實施後,若平均一家以4口人推估,申請補助的案件可望增加至一百萬件,就業保險基金約需支應新台幣6億元。就業保險基金之來源明列於就業保險法第33條。此外,立委原提案希望能一併修法延長、增加失業給付的期限與額度,使中高齡失業者與家計負擔重者能受惠,但這次修法仍決議維持現行就業保險法第16條條文,暫不更動。

資料來源: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瀏覽日期:96年2月2日。

內政部社會司: http://www.moi.gov.tw/dsa/ ,瀏覽日期:96年2月13日。

法源法律網: http://www.lawbank.com.tw/index.php ,瀏覽日期:96年2月2日。

胡清暉、魏怡嘉、鍾麗華(2006),「中低收入 就醫有優惠」,自由時報,12月27日,A8版。

范正祥(2006),「用新身分證 確保權益」,自由時報,12月27日,A8版。

教育部(2006),台高通字第0950196870B號,12月28日。

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http://www2.evta.gov.tw/evta/index.asp ,瀏覽日期:96年2月2日。

曾鴻儒、黃敦硯(2006),「元旦新制 你不能不知道」,自由時報,12月27日,A8版。

臺灣法律網: http://www.lawtw.com/ ,瀏覽日期:96年2月2日。

總統府(200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12871號,元月31日。

 

(歡迎轉載;引用時,請載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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