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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不應讓任何一人落後

─再談分入大學

楊惠中

 大學指考錄取率屢創新高、錄取分數不斷向下看齊已是不爭的事實。不論7分或68分,輿論譁然卻大同小異。事實上,這種競爭廝殺、將人分等分級的篩選活動,何止每年7月才舉行一次?而是時時刻刻在進行的工作,因此配套的宣傳言論,不過是一再重覆相同的意識形態說詞。

然而,既然考上了,為何原本「理所當然」可以念大學,竟受到鄙視?

有人斷定低分錄取的人,將來的人生勢必辛苦許多;但一個人的未來如何?時間未到,誰又知道?既然還不知道,所有不友善的言論有何必要?

教育的功能與可貴,即是在於使一個人的未來充滿多種的可能性,以及提供未來的選擇性;而不是決定一個人的未來、甚至受限於所學的領域。畢竟,唯有獨裁的制度或思想,才會「利用教育」去決定一個人的未來。我們似乎還在承繼「利用教育決定一個人未來」的荼害,迄今不變。

如果制度安排錄取「最低標準」者即可進入大學。那麼,總分68分(甚至0分)「符合」最低錄取大學標準,為何不被允許?

以「菁英」觀點認為:「低分錄取是一種從個人到國家都是浪費的說法。」事實上,這樣的觀點僅是自我貴族化的傲慢與偏見。因為,「菁英」念大學這一件事,視為社會階級制度的形成方式;而嚴重忽略了教育制度原本善待每一個人、實踐個人為這個社會服務的目的。

考季悄悄結束。媒體又再瘋狂炒作,彷彿這類學生、家長、這所大學,乃至整個教育體系都犯下滔天大罪,人人皆得誅之!然而,一場血腥的嘲諷之後,除了再次凸顯民眾的刻板印象與失格,我們的教育與社會流動等問題有得到任何的澄清嗎?我們社會又能夠獲致什麼樣的積極的教訓?一個進步國度的公民與媒體,該用什麼樣的高度與視野來審視這樣議題?我們還是存疑─難道,「教育」讓我們缺乏同理心、學習對於弱者的譏笑與排擠?

一個健全的教育體系,不應該只為少數追求頂尖學術發展的學校/學生而設計;而應培養對於人生、社會技能與才華的公民有所助益。

錄取率的標準已近達100%了。然而,從前大學聯考只有20%的門檻還是存在。這樣的「門檻」轉換存在我們「心胸」的那條線,若我們還是堅持20%的菁英思維,忽略教育執行的最高策略在於─「不讓任何一人落後」!與其不斷地找尋低分錄取的代罪羔羊;不如收起口水戰,運用智慧與想像力,為臺灣找尋這種「不讓一人落後」的制度可能性。

楊惠中(2009),「教育,不應讓任何一人落後─再談低分入大學」,臺灣立報,8月12日,9版。

๑۩۞۩報導│人權│楊惠中│反歧視│法律│事蹟۩۞۩๑.
第57屆十大傑出青年選拔(兒童、性別及人權關懷類第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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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病人舉證,有違公平

(刊登於蘋果日報2005/03/15A7版論壇)

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律師

楊惠中

 林萍章教授「醫師舉證無過失,不合理」一文,提及法律上「舉證責任轉換原則」之學理解釋,其援用及結論部分,與事實司法運作之立法意旨,有許多的錯誤與誤會,盼能藉此澄清,給予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一個善意的解釋,還原醫病之間應有的公平。

晚近的現代型訴訟(公害訴訟及醫療訴訟),若要嚴格貫徹法律要件分類說,對於受害人將顯失於公平,為什麼呢?因為受害人所要提出的證據負擔過於沉重,所有的證據資料、病歷報告皆在被告(企業經營者、醫院)手中。

受害人難以掌握證據

例如在開刀房的時候,病患已被麻醉,家屬亦無法在開刀房裡面,因此看不到整個手術的過程是否有無業務疏失;但醫院可能有其手術過程的錄影帶或醫師、護士所撰寫的病歷或施打藥品,僅是大多病患並無能力分辨其資料內容之適當性,證據方法明顯偏在醫院一方,若要由原告(病患)負其舉證責任,難到是公平的嗎?德國在制定民法時,對於傳統的法律要件分類說提出質疑,而因此才有「反規範說」的產生。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亦即對於有利於己之事實,舉證責任原則上在己,只有在「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時,舉證責任才會在他造(醫師)。

法律承襲德國非美國

我國承襲德國「反規範說」之立法目的,在實體法上,係以「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就債務不履行責任之部分,債務人(即被告)本即應就其不可歸責事由之存在,負舉證責任;在程序法上,則以「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民國89年新增但書之規定:「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而轉換舉證責任,當原告(病患)主張被告醫師依侵權行為關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應由被告(醫師)就其「無故意或過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始符合公平原則。因此,現行法院採取此種觀點應是於法有據的,並非少數法官的恣意決定,這一點是必須要特別說明。若權衡當事人兩造提出證據顯失公平,根據「反規範說」中之「利益衡量說」關於舉證分配責任有其依據方法:(一)「當事人間之公平」,如在法條文中授權審判長判斷兩造間是否具備武器平等,進而拉進其差異性;(二)「舉證之難易」,意旨所爭執事實由何一方證明比較容易,即由此一方負責舉證責任;(三)「與證據方法距離之遠近」,例如公害訴訟中,對於工廠所排放的廢氣、廢水等有無符合標準,資料皆掌握在工廠一方,要求受害居民提出證據是談何容易,因此由工廠證明符合標準比較容易;(四)「蓋然性之高低」,即一般人心理想的與所說的,應該與聽者所了解一致,例如「我說不想買,你聽成要買」,而後我承認說是要買,這樣的蓋然性當然就非常的低。

司法官即是法律專業

關於提到「法官常不理專業鑑定」一事,事實上鑑定僅為調查證據之一種,與人證、書證、勘驗、當事人訊問一樣具相同的證據價值,其間的證據強弱不應只是互為補充性。倘若證人與勘驗或鑑定報告資料不一致,那麼,審判長理應判斷其中的證據正確性,而非單純相信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之鑑定,法律審理是依綜觀考量而非單一資料判斷,當醫師質疑審判長為何不採取專業鑑定時,是否也該思考法院為何採用另一證據資料所做的「專業」判決。若選擇性的解釋法律,將會失去原本司法保護人民善良的美意,盼此回應能夠喚醒一點點應有的公平正義。

楊惠中(2005),「由病人舉證,有違公平」,蘋果日報,3月15日,A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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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防治》不應區分性別、族群

楊惠中

聯合報

   日前一項對於男同志口交是否戴保險套的調查報告,發現沒有使用保險套比率達六成。

昨天是世界愛滋病日,長期以來,對於單一特定族群的調查報告,常忽略族群行為背後的特殊文化,從預防愛滋的角度看來,則可能產生更多的排擠效應,強化了某些族群的特定感染性,而降低了其他族群主動預防的重要。

近年部分團體不斷推動「真愛運動」,以「忠貞」、「單一性伴侶」等詞來解決所有的愛滋問題,實嚴重忽略了愛滋的空窗期以及部分性活躍的年輕族群,不是簽了一張卡片約定守身就可以解決的社會現狀。

國外的保險套不但顏色、口味眾多,增加了選擇的多樣性與情趣,甚至出版真人漫畫式的宣導品,增加閱讀的可近性。反觀我國,在推廣使用保險套的素材上永遠脫離不了恐嚇,宣導愛滋的防治反而常常導致民眾的恐慌。

預防愛滋的知識應該是要被普遍性的檢驗,不該區分性別、性傾向及社會地位或誰才是高危險群;否則,近年來發現許多原本認為是愛滋絕緣體的族群(如:女性、兒童、白領階級),在體檢時意外發現早已感染,錯失及時治療及杜絕傳染他人的時機,殊為可惜!

由於現代人的愛滋資訊多是從朋友或網路而來,但這些資訊可能是錯誤的,加上要求所有人在「一生」只有單一的性伴侶,已幾乎不可能,正確及全程使用保險套,更為重要。因為稍不注意,即可能因此染病,確實做好防護措施才可百毒不侵!切勿迷信患病不會找上妳/你!

選用保險套時,應注意有無載明廠商名稱及地址、許可證字號、批號、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勿購買包裝陳舊或破損之商品。使用時如發現有針孔、沾粘等情形,應停止使用。否則不但無法達到避孕之效,甚至傳染相關疾病,造成身、心問題。

愛滋傳染途徑:

1.性行為:

性行為未採取預防保護措施(全程使用保險套,包括口交)是目前全世界愛滋病感染主要途徑。

2.輸血:

特別是對經常一旦失血就必需大量輸血的血友病患。目前全世界輸血感染愛滋病的比率為3~5%;我國為7.5%。

3.共用針頭:

最常見的是在藥物濫用、「共用」未消毒針頭而感染,在台灣的比例不少。

4.母子垂直感染:

如果母親是愛滋病毒帶原者,極可能(約30%的機率)經由母體和母乳將愛滋病毒傳給新生兒。

 

楊惠中(2008),「愛滋防治不應區分性別、族群」,聯合報,12月2日 ,E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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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懷的界線─

談愛滋病患將自付部分負擔

(全文刊載於民生報,A7版,2005/07/25)

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法務部主任/楊惠中

 

貴報日前報導「愛滋病患就醫,將自付部分負擔」一文,有關「愛滋檢驗與治療費用回歸公務預算」與「愛滋病排除在健保重大傷病範圍」,引發各界不少的疑慮與反彈,在此盼能夠藉此說明、澄清,也感謝社會大眾對於「濟弱扶傾」這樣的情緒能夠一再提醒……。

 

首先,要澄清的是,回歸公務預算支應的僅是愛滋檢驗與治療的部分;對愛滋感染者來說,到醫院治療愛滋疾病,索取三合一藥物,進行CD4與病毒量的例行檢查,感染者所要負擔的同樣是掛號費,僅是時機上的巧合,剛巧遇到健保調漲部分負擔。

 

如果愛滋感染者還同時治療其他疾病,將由醫師/醫療院所判斷是否與愛滋疾病相關;倘若與愛滋疾病相關,醫療院所仍然會向衛生署申請公務預算之給付;假若治療與愛滋不相牽涉之疾病,例如一般感冒等,醫療院所則向健保局申請健保給付。該部分進行係由醫師/醫療院所判斷,與就診的愛滋感染者無關。感染者一樣至醫療機構進行治療疾病,然後回家生活,只是醫療院所申請給付的對象,由健保局改為疾病管制局的差別而已。

 

至於愛滋感染者所持有的重大傷病卡,未來極有可能取消,因為愛滋檢驗與治療費用在回歸公務預算後,即愛滋病已不再歸類於重大傷病的項目,健保局也不再有立場發給重大傷病卡,但這並不會影響愛滋感染者既有至醫療機構接受疾病治療的權利。

 

上述兩段提及在愛滋病部分,感染者一樣回診拿藥、一樣只付掛號費,唯一所受影響的會是在「愛滋感染者就診項目是與愛滋『無關』之疾病」,該部分愛滋感染者即與一般社會大眾一樣,需依調漲後的部分負擔規定來付費,並無外界所擔憂之權益剝奪。相對於大多數的愛滋感染者來說,實際上的影響並不會太大,因為現今多數愛滋感染者服藥情形良好,已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者,每三個月才需要回診一次,也就是說,每三個月多付150元。

 

當然,部分愛滋感染者不免會有無法支付健保部分負擔之情況。但這樣的問題並非代表因愛滋改列公務預算支出後而會產生新貧階級,而是原本就屬於低收入戶或生活難以維持的弱勢族群,因健保部分負擔調漲後,前往醫療機構進行治療疾病的負擔相對的加重。

 

事實上,所有的低收入者或生活困頓者皆會遇到這樣的問題,並非單單只是愛滋族群中的低收入者。

 

因此,吾人認為,這樣的結果需要政府福利單位與社會救助體系的支持協助,與公務預算改列與否並無太多的關連性。

 

從這次的新聞事件中發現,鮮少有疾病,能夠像愛滋病一樣,深刻暴露出許多有關人、疾病與社會的重要議題。許多我們熟悉的觀念,碰到愛滋議題似乎都將會轉個彎,一般生病時,親戚好友會前來關心;病重了,久未謀面的友人,還會紛紛出現、維繫感情;可是如果是愛滋病,極有可能「避之唯恐不及」。從社會對待愛滋的種種面向中,我們仍需要看見信任的邊緣和關懷的界線。人權運動,就是要發現隔離愛滋的社會疆界,打破高牆,讓大家獲得相同的對待,無論你/我是愛滋或不是。

楊惠中(2005),「關懷的介線─從愛滋病患將自付部分負擔談起」,民生報,7月25日,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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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靶治療仍有侷限

無法完全取代傳統療法

 楊惠中

(自由時報)

 

癌症(又稱為惡性腫瘤)是近年來國人十大死因之首,更已成為全球人類的頭號殺手。在傳統上,癌症的治療方式主要是以化學藥物、放射線或利用外科手術切除治療;標靶治療 (Target Therapy) 是近年來新興崛起的癌症治療方法。

 

「標靶治療」是運用癌細胞表面通常會帶有某些較為特殊標記的原理,利用藥物來有效阻斷癌細胞異常活化或過度表現,以達到治療的目的。由於這種治療是「直接」、「精準」且「專一」地命中標靶的癌細胞,所以對於體內正常細胞影響較小,因此相對於傳統化學治療來說,標靶治療通常具有毒性較輕微、副作用較低且有較佳的治療效果等特性。

 

◎民眾宜對標靶治療有正確的觀念:

 

標靶治療並非將癌細胞消滅:標靶治療的主要作用機轉是藉由藥物阻斷癌細胞的增殖與擴散,並增加癌細胞凋亡及抑制腫瘤血管的生長,即為使癌細胞停止繼續增生與繁殖。

 

●標靶治療的效果並非人人相同:由於癌細胞的表現因人而異,所以標靶治療並不是對所有的患者都能發揮相同的療效。進行標靶治療時,仍需視癌症種類、期別、個人體質及體能狀況、治療的副作用等不同的情形,規劃及尋找最符合個人效益的療程。

 

●標靶治療有其危險性:各種抗癌標靶藥物雖不斷上市,治療效果與潛在風險仍需要時間累積數據,以驗證及確保其安全性。部分標靶治療藥物仍處在實驗階段;相較傳統的治療方法,由於發展的時間較長,科學上已建立較明確的臨床數據。

 

●標靶治療無法取代傳統療法:雖然標靶治療是未來治療的趨勢,惟依目前研究資料顯示,標靶治療不能替代化學治療,所以在進行標靶治療時,建議同時結合傳統的治療方法,以產生相輔相乘的效果。

 

最後提醒─「預防勝於治療」的法則仍是預防癌症發生的定律。根據流行病學研究發現,多半的癌症是可經由平時建立健康的生活形態預防,所以最好避免癌症的方法,還是有賴平時建立健康的生活習慣,並提早篩檢、診斷及早期治療,才能有機會向癌症說再見。

 

楊惠中(2009),「標靶治療仍有侷限 無法完全取代傳統療法」,自由時報,2月22日,B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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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形眼鏡 清潔別偷懶

以免刮傷角膜 導致潰瘍

楊惠中

(自由時報)

 近日,某電視節目訪談幾位知名模特兒「眼睛受傷」的經驗;殊不知,疏於照顧靈魂之窗,常是造成「缺陷美」的原因,尤其是形眼鏡的不當使用,需特別提醒。

形眼鏡是現今社會中甚為普及的商品。在臨床上,常見到隱形眼鏡的使用者因對鏡片照顧不周全與不重視平時的保養,而引起角膜擦傷,造成眼睛發癢及紅腫等不適的症狀,甚至併發阿米巴感染導致發炎或潰瘍,所以如何正確的保養形眼鏡是極為重要的問題。

簡單來說,保養及清洗形眼鏡的主要目的是要除去附著在眼鏡上的淚液、病菌、油垢、蛋白質及髒污的粉塵等沉積物質。而這些沉積物若未清潔乾淨,不僅可能會刺激眼睛產生不舒適的感覺甚至增加微生物感染的機會,也會影響視力的清晰程度,鏡片的透氧性也可能降低,最後也可能導致鏡片使用壽命減少。

 
◎以下提供正確的眼鏡保養知識及應注意的相關事項:
●軟式鏡片及硬式鏡片所使用的保養液並不相同,應避免誤用。
鏡片儲存盒應每日清洗,並應每三個月更換新的儲存盒,且不應將鏡片儲存於高溫的環境或浴室內。
●配戴過程如發生眼睛不適(如:過敏、紅腫)時,最好改戴一般眼鏡,並應立即就醫檢查。
●鏡片配戴後,應避免點眼藥水,以防破壞鏡片安全材質。
●鏡片戴用時間不宜過長,以免造成角膜缺氧;睡覺時,切記取下鏡片,避免眼球受傷。
●注意使用期限,如:「勿將日拋鏡片當作『週拋』或『月拋』鏡片使用。」

●隱形眼鏡屬於醫療器材,若有使用上的顧慮應詢問醫療專業人員。

乾眼症患者、懷孕者或正在服用藥物(如:「抗組織胺(Chlorpheniramine)、三環抗憂鬱藥物(Imipramine)等」),會減少淚液分泌,並使鏡片缺乏濕潤,引起眼睛不舒適且增加鏡片的沉澱物;此外,口服避孕藥亦可能引起角膜水腫,且增加黏膜與蛋白質沉積於鏡片。

●配戴或卸下鏡片前,必須洗淨雙手,保養步驟應先「搓揉」再「沖洗」,隨後再將鏡片浸泡於保存液中,並確保鏡片確實被潤濕保存。

 

楊惠中(2009),「隱形眼鏡 清潔別偷懶 以免刮傷角膜 導致潰瘍」,自由時報,1月24日,B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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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解讀腎功能檢查

有助早期發現腎臟疾病

楊惠中

(自由時報)

 

腎功能檢查是健康檢查中常見的檢查項目之一。然而,檢查目的為何?又該如何判斷檢驗值呢?

腎功能檢查首重尿液的篩檢,尿液檢查的優點是方便及簡單,藉由尿液檢查可評估腎功能及糖尿病、泌尿道細菌感染等疾病的嚴重程度,以達到早期發現腎臟疾病,並及早治療的效果。

◎尚有其他可檢測並評估腎功能的指標:

●血尿素氮(BUN):主要是來自蛋白質代謝的最終產物,正常的血尿素氮的範圍為10~20mg%,如果超過20mg%則稱之為「高氮質血症」。惟因為血尿素氮容易受到體內缺乏水份、食用大量高蛋白質食物、上消化道出血、嚴重肝病、感染、使用類固醇藥物及腎血流量不足等影響,而導致暫時性上升,所以血尿素氮雖然可做為腎功能的指標,但不如血肌酐酸及肌酣酸清除率來得準確。

●血肌酐(Creatinine Cr):主要是來自於身體肌肉活動的代謝產物,因此血中肌酐的濃度與每個人的肌肉總量或體重多少有關,而與飲食或水份攝取無關。所以相較於血尿素氮,血肌酐是較佳且較準確評估腎功能的指標。惟需留意的是,血中肌酐濃度正常時,並「不一定」代表腎功能正常,最好能夠再輔以進行肌酐酸清除率檢查,才可準確的判定腎功能。

●肌酐清除率(Creatinine Clearance):是目前在臨床上使用廣泛且較準確的腎功能評估方法,檢查時必須收集24小時的尿液才能準確檢測。正常人的肌酐清除率約為每分鐘80至120 mL。肌酐清除率每分鐘50到70mL時,表示腎機能有輕度損傷。肌酐清除率每分鐘30-50mL,則代表腎機能中度損傷。如肌酸酐清除率小於每分鐘30mL,表示腎機能重度損傷。

●尿液比重及滲透壓:此兩項指標反映腎臟對尿液的濃縮能力。在臨床上,常使用止痛劑的患者,會因腎臟功能受損而導致濃縮能力異常。

●尿中微量白蛋白 (Microalbumin):可評估早期的腎絲球病變,特別在糖尿病、高血壓及紅斑性狼瘡(SLE)的患者,可作為糖尿病控制與追蹤的指標。因體內白蛋白的排泄量會隨晝夜略為不同(Diurnal Variation),所以最佳的檢體為清晨第一次尿或早晨的尿液。

 

楊惠中(2009),「正確解讀腎功能檢查 有助早期發現腎臟疾病」,自由時報,2月7日,B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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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惠中

失控的教育─校園暴力合法?

楊惠中

(NOWnews/東森新聞)

兒童節即將來到,台北市國小校園驚傳教師情緒失控,連續摑掌男童案件。演變至今,支持/反對該教師的家長各執一方,「受害者」及其家長因承受莫大的壓力,迫而轉學。難道,這就是我們期待看到的教育現場?

這樣的「意外」,其實一點也不意外……。

先前,花蓮縣某國小亦驚傳體育老師將學生「倒栽蔥」丟下水的不當處罰事件,學童的媽媽傷心難過地說:「我兒子曾溺水,見水就怕!」老師從未關心其特殊狀況,更造成該生及一百多名學生面前上演荒腔走板的處罰手法!

事發後,該校將召開教師考紀委員會,查處事責,該校主任卻認是老師和學生之間的玩笑。但,這樣的玩笑未免過分了些?倘若只是玩笑便用腳上頭下的方式將學生來回插入水中,那麼「認真」的處罰是否要祭出幾近虐待、謀殺的手段呢?

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曾說了重話:「仍存在體罰的學校,沒有資格稱為學校!」教育基本法第8條明白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傷害。」零體罰已經規範在教育基本法中,各校不能再體罰學生;如果學校的處分不適當,教育部會督導地方政府另為適當處分。

確實,「會失控的人還是會再度失控,不該以老師平時很認真,就給老師實施體罰(暴力?)的一個藉口。」建議學校除了應對受罰學生進行心理輔導外,當日現場其他學生亦應同樣地給予合乎常規的心理輔導。國小學生正值培養正確價值觀的黃金時期,這名老師的行為恐將造成學生嚴重偏差行為,傳達了「只要別人不順從,我就可用暴力手段逼迫屈服」的錯誤價值觀。

我們肯定教育界下降體罰率的努力;但是,從學校與教育主管單位處理體罰申訴的態度看來,未來能不能持續下降至零體罰,實在令人擔憂。因為,「禁止體罰」早已三讀通過,並明文規定在教育的根本大法,學校以及教育主管機關仍視若無睹,目無法紀的情況,恐怕學生不再主張自己的權利、社會也不再關心執法的狀況,這樣,法律就將淪為架空,連表面工夫也不用做了。

當「禁止體罰」這樣的要求納入教育基本法,這不僅是少數家長、團體的期待;而是「全球化」所應具備的人權概念。國際兒童人權公約早已明文規定禁止施予體罰,並設立「兒童權利委員會」,全世界幾乎所有的國家皆加入該公約。臺灣在積極推向國際之際,理應符合國際標準。「終身學習」已是全球化的目標;若學習需要外在的鞭策、羞辱才能逼迫自己念書,「終身學習」要如何實施呢?

或許,有人會覺得:「體罰才會讓人遵守秩序、用功讀書啊!」

但是,這樣的人其實並沒有看到那些在體罰受傷害的人的心理創傷、甚至痛恨學校,這些是肯定體罰的人沒有關注到的。

尤其,我們每一人都應該好好想一想,為什麼已經立法禁止的事情,還是不斷地在校園發生呢?如果「教育」無法教導我們遵守國家制定的法律,那麼,我們怎能夠期待人與人之間互相尊重?

楊惠中(2010),「失控的教育─校園暴力合法?」,NOWnews/東森新聞,4月4日,論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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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控的教育─校園歧視理所當然?

楊惠中

(NOWnews/東森新聞)

台北市某公立高中附設國中部,一名低收入戶的女學生因成績表現不佳,多次遭受老師在全班面前羞辱這位女學生是:「笨蛋、米蟲、浪費國家資源…。」

這樣不友善的言語,讓這位低收入戶的女學生因受不了教學環境的排擠,最後選擇中輟學業拒絕上學。不禁令人產生一些疑問─「言語上的歧視是否對於一個人的人格發展會有影響?目前相關法律有沒有具體保障「人格權」?或對於「公然侮辱」這樣不友善的言語進行處分?

不禁令人納悶─「校園歧視/暴力是否才是學生不願走回校園的主因?」

「人格權」在現行的法律解釋是指:「一個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專屬於個人的權利。」若名譽受到侵害,得以請求回復名譽;被害人若不是財產上的損害,亦可以請求相當的金額作為賠償。

基於上述理由,教師法第8條進一步規定:「學生的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給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若學生的學習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等權利,遭受到學校或各縣(市)政府教育局的不當處分或違法的侵害時,國家應依相關法令提供學生或學生的家長有效及公平的管道作為救濟。這也是在現行的教師法有清楚的規定。

據教育部統計,全國目前約1,900名中輟生,其中逾1/3都因家庭因素而中輟,如:「單親家庭、父母重病或入獄等因素」,導致家庭結構出問題。

現今M型經濟趨勢逐漸分明,貧窮邊緣家庭不免淪為事實弱勢。弱勢學子若在教育環境未受妥適照顧,往後將影響更多的社會問題。

教師採取歧視性的言語或作法,僅是冰山一角。絕大多數處於社會底層的家庭根本不敢投訴,也沒有時間了解孩子在學校受到歧視的待遇,建議家長/學生可向教育部訓委會或各縣(巿)教育局反映,相關單位亦應善盡保護當事人責任,以彌補校方可能護短的問題。

受過專業訓練的教師,理應避免激烈言詞對於特殊狀況的孩子。孩子無奈選擇離開接受教育的場域,如此豈是我們教育期待的目的?

因此,案例中的女學生當然應該受到「人格權」的保護,不會因為她還未成年或家中經濟不好,就可以受到不友善的對待。除了民事上的損害賠償之外,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亦有清楚的規定「公然侮辱」應該受到的處罰。不會因為公然侮辱的人是教師身分就可以不受到法律的規範,這是一般人都應該有的法律認知,也是法律對待「所有人」的公平作法。

如果教育環境本身已失去了控制的能力,甚至傷害他人仍不自知,沾沾自喜於製造了引人注目的奇觀。那麼,我們怎敢期待旁觀者能夠意識到該阻止這種讓人羞愧的慘劇再度發生?如果「教育」無法教導我們遵守國家制定的法律,那麼,人與人之間互相傷害的情形也就不意外了!

楊惠中(2010),「失控的教育─校園歧視理所當然?」,NOWnews/東森新聞,4月2日,論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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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女性真辛苦

 

(刊載於自由時報,95年3月4日,自由廣場,A19版)

 楊惠中

 

近年來,隨著女性教育程度的提昇、勞動市場的變動以及經濟景氣的低迷,許多女性在人力資本及家庭經濟的考量之下,也積極投入勞動市場,但從國內許多針對婦女勞動參與的研究中發現,家庭照顧責任的牽絆仍是阻礙婦女參與勞動市場的重要因素。

 

一九九九年陳水扁總統的競選政見「五五五政策」中提出「女性照顧負擔降低百分之五十」,而近年來政府也透過辦理居家服務、托育服務、機構照護、喘息服務、引進外籍幫傭…等措施希望協助降低女性照顧者的負擔。

 

然而,綜觀法律對於照顧工作的規定,不難發現存在著家庭化的現象。究其原因,不外乎傳統社會對於親屬倫理間的互負照顧義務視為天經地義,法律的規定只不過是將這樣的普遍思維明文化而已。雖然社會分工逐漸開放、女性在學、經歷、能力上,與數十年前農村社會相較,已非家庭中的弱勢,但也因為如此的地位提昇,卻是造成女性必須身陷家庭與事業工作的兩難。例如法律(民法第一一一六條第一項) 規定,不論是否為同居之親屬,將直系血親優先於直系姻親,即令已出嫁之女性仍需負擔照顧父母等直系血親尊親屬,無疑地加重婦女家庭生活的負擔,尚且在現今成為人婦的同時,照顧公婆的工作當然無法在婚姻契約中免其責任,如此一來,限制女性最適當的工作環境即是家庭,枉費國家所提供的良好教育,為國家奉獻專業的美意。

 

雖然我國漸漸朝以公法(國家層次)的法規,強制個人或法人負擔照顧義務,在公法上督勵其履行義務,由國家負擔照顧義務之一部分,但仍舊存在著需以一定血緣關係作為國家負擔照顧義務的前提,公法的制定仍不難發現存在著依賴身分法的影子,令社會福利規劃得如何完善,因為家族倫理的優先適用方式,將其措施排除在外,失去國家負擔願意照顧義務的立法目的。期待增修關於照顧工作的法律同時,能夠正視現今婦女所處壓力,以符合更適合的為人母親的照顧環境。

 

(作者為國立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研究生)

 

楊惠中(2006),「臺灣女人真辛苦」,自由時報,3月4日,A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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