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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人數破萬 社會依舊無知

楊惠中

作者為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理事、法律政策委員會委員

(蘋果日報,2005年12月01日,論壇,A22版) 

隨著現今社會的高度分工複雜化及多元化,加上醫學科技突飛猛進地發展之下,「病患」這樣的主體,若仍僅限制於過往之「機構內」的醫療照護,恐怕對於「現今」病患之基本權利保護,似乎有其保障不周之缺憾。就醫病關係之當事人地位而言,醫病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地位懸殊,在先天條件上即難有平等的基礎,醫護人員憑其專業技能之優勢,具有崇高之地位,對醫療行為之規劃或執行,擁有絕對的掌控優勢;反觀病人,僅能聽「醫」由命,甚少能夠給予參與之餘地。

但從病患的權益來看,病患應該是所有醫療團隊的享受者,縱使無法具有「完整」之醫療「決定權」,至少仍應有基本之醫療過程「參與權」或「選擇權」,這也是醫學倫理教育中最基本的認知。

    提及「愛滋病」,一般人大多聯想到的是醫學或與健康相關聯的認知,猶如:「這是一種可怕的疾病」。然而,「愛滋病」僅是「疾病」的問題嗎?,正是愛滋病防治工作面臨的最大挑戰之一。因為,若愛滋病僅僅是一種疾病,那麼問題就可以化約成研發疫苗、尋找特定族群這麼單純。然而,愛滋病之所以比癌症,或更多難以治癒的疾病更引起人類社會的熱烈討論,是因為它不單純是一種生理性的疾病,而是一種社會文化問題。

反映社會戲劇性

愛滋病防治運動具有反映社會戲劇性的一面。例如,1987年在美國首府華盛頓召開的第3屆國際愛滋病會議上,當時鎮暴警察面對著白宮前面的示威者,這些「全身」戴著黃色塑膠防護衣的鎮暴警察與白宮前示威的愛滋病人權運動者發生衝突的畫面,強化了大眾既有錯誤的愛滋病風險觀念─認為愛滋病可透過一般接觸而受到感染;然而,這樣的畫面,何嘗不是經常出現在我們警方圍捕愛滋病吸毒犯的現實狀況?

    愛滋病自流行以來,一個自然疾病不斷被保守的衛道主義者拿來當作鼓吹禁慾、反同性戀、反性工作者、反婚前性行為的工具,這也許滿足了少數衛道人士的個人主張,卻置「更多人」於愛滋病的威脅中,造成更多生命的損失。這些衛道人士的宣傳,使得許多異性戀者錯誤地認為自身不可能得到愛滋病,事實造成異性戀者的感染率遠大於同性戀者;阻止學校提供保險套計劃(甚至教導使用保險套),卻使很多青少年因此懷孕或感染性病;反對愛滋病教育,卻讓更多的人因為不了解傳染途徑,遭受到原本可避免的愛滋病毒戕害……。

病患人權遭忽視

鮮少有疾病,能像愛滋病一樣,深刻暴露出許多有關人、疾病與社會的重要議題。許多我們熟悉的觀念,碰到愛滋病都會轉彎。一般生病時,親戚好友會來關心;病重了,久未謀面的友人,還紛紛出現,可是如果是愛滋病,那就不見得。就像高速球碰到玻璃牆後反彈一樣,人們原以為不斷前進的方向,其實有難以逾越的高牆。

從社會對待病患的種種面向中,我們看見信任的邊緣和關懷的界線。本來自身的病痛,應該要告訴醫師,可是感染愛滋病卻例外。愛滋病不在社會常規的範疇內,因此無論社會如何富裕,醫療資源如何充足,這些關懷當遇見界外的愛滋病,即自動失效。就像18世紀的英、法,雖然「人」權呼聲響徹雲霄,但是只有「有資產的白種、成年男子」才是人,也才有「權」。女人、有色人種和奴隸,既不被視為人,他們的遭遇就與人權保障無關。

台灣近期醫療事件不斷發生,加上愛滋病感染人數已破萬的事實,病患人權運動因此不間斷地被討論、提醒。病患不該只能是無知、弱勢;至少應獲得相同的參與對待。無論你我是愛滋病或不是。

楊惠中(2005),「愛滋人數破萬 社會依舊無知」,蘋果日報,12月1日,A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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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打針行為之法理探討 

(全文載於民生報,95年1月9日,醫藥新聞,A7版)

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法律政策委員會/理事

楊惠中

南投縣衛生所陳姓護士為幼童施打疫苗致死經檢方起訴一事,凸顯臺灣雖小,衛生人才不虞匱乏,僅患醫療資源不均之情形依舊存在的事實。因此,衛生署針對醫療資源不足之地區,依公共衛生政策授權公衛護士注射疫苗,已行之有年,且並非於法無據;雖檢察官認定廖局長、陳護士為基層公務人員,必需依衛生署行政命令而執行業務,情有可原,因此求處較輕之刑責,並建議法官給予緩刑機會。然而,如此是最佳的處置嗎?或許,還需要觀察其他法令之規定,再進行討論……。

我國醫師法第四章第二八條之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者,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三)合於醫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四)臨時施行急救。
上述所列之規定,究竟屬於何法理之解釋?明顯「緊急避難」之項目為其重要依據,屬於法律規定之「權宜性之例外」,根據報導所述該護理人員之醫療行為,應可歸屬於醫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行為保護,故依法得以不處分。
然而,前述「醫師法第十一條所規定有必要再特別說明:「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有趣的事,「打針」確實為一醫療行為,但僅是治療過程中的「手段」,而非「目的」,故可視為醫療輔助行為中之一環。明顯可知治癒/預防疾病才是目的(難道有人會認為打針是最終目的?)針劑多寡應由醫師決定(甚至醫囑),「再交由護士執行」,只要是在標準訂定之下(當然包括預防接種計畫),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署)所定之各項行政命令,位階雖不若法律,但其係授權自「醫師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第一項但書規定,縱使非醫師執行醫療之業務,依醫師法第二八條之規定,得予不罰。既然不罰,何有給予緩刑機會呢?

另有一疑問,醫事審議委員會屬於衛生署轄下之組織,當時至少數十名幼童死亡之調查報告經由醫事審議委員會審理,其所調查對象即為同屬機關衛生署,如此一來豈不是「球員兼裁判」?忽略利益迴避原則之重要,當然有失調查結果的公正、客觀性。因此檢方遂需委託台大醫學院鑑定,結果認定男嬰是因注射疫苗引發併發症致死,並非死於吸入性肺炎之意外死亡,而應有因果關係。

檢方起訴該事件之影響,令廖局長、陳護士予以從輕量刑、有所謹慎行事,其「寒蟬效應」之所及,可能不僅限於公衛護士。疫苗大大改善了人類的健康,現今台灣已少見麻疹、德國麻疹、小兒麻痺、日本腦炎等疾病,這都是歸因疫苗的有效施打。當我們還在驕傲臺灣醫療環境是如何的先進同時,是不是也應該想到和我們一樣納稅、負擔健保費用的民眾,為何卻享受不到我們最基本的醫療品質。

楊惠中(2006),「從公衛護士為幼童施打疫苗致死說起…」,民生報,1月9 日,A7版。

๑۩۞۩報導│人權│楊惠中│反歧視│法律│事蹟۩۞۩๑.
第57屆十大傑出青年選拔(兒童、性別及人權關懷類第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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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醫療倫理有待再教育

楊惠中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常務理事(法律政策)

 

高雄長庚醫院爆發未向醫院申請許可情況下,擅自將30名糖尿病患手術時,將只能用於靜脈注射的藥物注入脊椎麻醉,甚在當年《麻醉學》雜誌發表論文,謊稱獲院方人體試驗核可。

 

此舉恐不僅讓患者有癱瘓危險;更代表國內醫學養成教育不重視研究倫理及法律,尤以「告知後同意」法則(The Doctrine of Informed Consent)的內涵未被重視!

 

先前臺中市長胡自強就醫,未經本人過允許,醫師將市長之病歷公諸媒體;名模林志玲摔馬後復出,醫院亦未經當事人同意,「願意」告知媒體其胸部是否為「真實」…。諸多事件,不勝枚舉。

 

在二次大戰後,許多「不正當」之試驗與研究被揭發出來,舉世譁然。因此1946-1947年舉行所謂「醫師的審判」(Doctor's Trial)─「紐倫堡大審」。隨即在之後(1949)公佈人體試驗之重要規範—「紐倫堡法典」(The Nuremberg Code)。

 

然而,此法典並未受到醫學界的廣泛重視,畢竟研究者在心態上都不認為自己是像納粹時代時的「壞醫師」,而宣言的內容也過於簡單,在適用上較為困難。

 

「告知後同意」法則乃指醫師有法律上的義務,以病人得以瞭解的語言,主動告知病人病情、可能之治療方案、各方案可能之風險與利益,以及不治療之後果,以利病人做出合乎其生活形態的醫療選擇。未取得病人之告知後同意所進行之醫療行為,醫師應對該醫療行為所造成的一切後果負責。此法則旨在規範醫病關係中醫師的告知義務,以確保病人知的權利,並進一步彰顯病人於醫療關係中的主體性。

 

不知每位醫者是否還記得當年只是青澀的醫學生時,對著醫界前輩所宣示的希波克拉提斯誓詞?是否還記得「如果缺乏善良的天性,其他一切都是白費,只有在善良本性的引導下,醫術才能得以發揮」、以及「不可傷人乃為醫師之天職」這樣崇高的宗旨?字字句句充滿了責任與期許,事實上,病患所要求的其實很卑微,但不能否認每一生命都有其繼續生存的權利。醫療事件終究會落幕,我們仍舊期待醫病關係不再是陌生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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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道德風險是歧視的藉口?

楊惠中

(NOWnews/今日新聞)

 

近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保險業第一張微型保險商品。該政策為幫助經濟弱勢民眾基本保險保障;然而,這樣的美意,於現今保險法之規定,令真正需要幫助的人,得不到應有的對待。

保險法第107條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第一項)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金額。(第二項)」

當時立法理由認為:「以未滿14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被保險人,而訂立之保險契約,雖有戕害此類被保險人人身權益之可能,惟有關其死亡時所應支出之喪葬費用,乃人性尊嚴上所應給予之基本保障,並無禁止之必要,故以此類被保險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有關喪葬費用給付部分,仍應賦予其效力,爰為第一項之規定。人壽保險契約中死亡給付部分,一定保險金額之喪葬費用,由主管機關配合社會經濟及保險業經營情況訂定,即足以防止道德危險之發生,爰增訂第二項。」

保險法第107條之規定,有以下幾點對於心智障礙者不利,值得注意:

 

一、「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二者有異

據最高法院26渝上237號判決之解釋:「……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應依行為時精神障礙程度之強弱而定,如行為時之精神,對於外界事務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而無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者,為『心神喪失』;如此項能力並非完全喪失,僅較普通人之平均程度顯然減退者,則為『精神耗弱』。」

如此為「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最早出現之名詞與定義,明顯界定二者之差異。惟保險法第107條沿用該名詞,與「心神喪失者」同列為被保險人,未區隔障礙程度之強弱而一體限縮保險給付,實對於「精神耗弱者」不甚合理,因其並非完全無行為能力者,條文中所列舉之人應有必要進一步修正。

 

二、「14歲以下之未成年人」與「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不同

一般情形,「14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實為「接受照顧者」,生活的一切需要家人的照顧;相較「精神耗弱者」,並非一定為「接受照顧者」,且多為成年人、需要進入市場就業、負擔家計及扶養子女等工作。二者同列為保險法第107條之規定,對於「精神耗弱者」實屬虧待,因未有完整的保險給付,精神耗弱者之家庭易陷入困境;「14歲以下之未成年人」之家人多為具照顧、生產能力的成年人,較不易陷入家庭困境,兩者有很大的不同。

 

三、病史之認定應為專業者而非保險業者

依最高法院之解釋及法律用語上出發,致實務上滋生許多困擾。故,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刑法第19條,法條中所謂「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將由醫學專家做進一步判斷,此部分並需由法官依據其鑑定報告審判,至於依據鑑定報告所認定之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是不是導致行為人完全喪失或顯著降低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則係由法官依照專業認定。明顯已將醫學專家之專業意見強制納入判決內容當中。

然而,保險法第107條立法理由載明:「……訂立保險契約,有戕害此類被保險人人身權益之可能。」如此「可能」有何經驗統計證明?況且,一般人自殺(保險法第109、128、133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20條等)及被謀殺(保險法第121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20條等)之情形,保險人(保險公司)本即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另排除保險法第107條所列之人,明顯豈不是歧視特定身分?

故,有關被保險人之病史,理應由醫療專業評估;而非端賴保險業者單獨之認定。否則,易加諸個人之偏好,對於特定病史者予以排擠。

 

四、應修訂被保險人之定義與標準

   依照現行保險法第107條之規定,心智障礙者實不該與未成年者同列,因二者之社會功能及生產能力不同,不宜相同規範。依照殘障聯盟之立場,心智障礙者應於該條文中刪除為宜;惟若立法者仍堅持認為,如此規定係保護心智障礙者,建議應以刑法第19條新修正之定義為標準,增加「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要件,以消弭「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二者於保險實務認定之困擾。

有鑒於此,保險業務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黃天牧局長表示:「目前保險法第107條修正草案一讀通過,該修正條文主要是針對原『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被保險人,調高為『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未就『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者進行討論。因部分立法委員認『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理所當然應為『被保護者』,毋需調整除未成年人以外之被保險人。」

    部分立法委員這樣的堅持,實與殘障聯盟保障身心障礙者的立場背道而馳。

我們擔憂的是─前述藉以「保護」的糖衣包裝之下,加上不同身分及年齡不分的糾葛,在未有任何實證研究(經驗統計)的評估機制,即以「想像」的方式,認為這就是對待此類被保險人最佳的作法,如此一廂情願,真能夠達成「保護」的理想目的嗎?依照目前實際發生的狀況,心智障礙者恐怕面臨本不該出現的種種困難。

再者,有關投保「後」才產生症狀(心神喪失/精神耗弱),現該如何認定給付的問題?保險局施瓊華組長認為:「本應為『定約時』之健康狀況而定;但就新修正之內容來看,確實容易解釋為『事故發生時』論定(也就是死亡發生時,給付喪葬費用受限縮、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如此對於投保『後』才產生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者非常不利。除受限於法規之外,當時對價之保險費、綜合給付及儲蓄等費用仍應退還,這是業者應該做的部分,保險局亦會進一步要求業者如此執行。最終還是認為應該修法,讓法規能夠更加明確、細緻,避免本應保護的對象無法得到保障,這是我們應該關心的事。」

另外,依目前狀況,保險公司多拒絕身心障礙者投保醫療保險,這樣的問題,主管機關早已知悉,只是仍未有相關對策足以因應。既然,醫療保險屬於商業保險,身心障礙者若有能力負擔保費,為何拒絕身心障礙者投保醫療保險?尤其身心障礙者之醫療需求何其重要,這樣的需求,主管機關豈能視而不見呢?

身心障礙類別繁多,不同障礙別應有不同的風險評估及不同的保險費用;而不該是一體禁止身心障礙者投保醫療保險。如此有違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之規定:「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據此,保險業務主管機關應有所作為,以落實憲法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各項需求,如此才是真正善待身心障礙者的方式。

 

楊惠中(2009),「避免道德風險是歧視的藉口?」,NOWnews/今日新聞,10月30日,論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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聰明挑選有一「套」!

 

楊惠中

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常務理事

 

人節將至,情侶間難免在性行為時使用保險套。只是保險套該如何選擇?豈是「情不自禁」之下刻意忽略的問題?然而,在燈光美、氣氛佳的促湧之下,更應確認安全是否具備「掛品質保證」!對廠商及業者而言,保險套之產製及輸入生產廠場、輸入者或代理商,皆須於生產、輸入及代理時,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監視查驗檢驗登記,以取得經濟部之「檢內登字號」。

 

另外,保險套因列屬二級之醫療器材,自民國94年起必須通過行政院衛生署之查驗登記審查,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 (衛生署核准字號) 後才能在市面上銷售。販賣保險套之地點亦須先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使得販售,否則衛生主管機關即可依違反藥事法論處

 

   依中國國家標準 (CNS) 6629及13245 之「乳膠製衛生套」、「乳膠製衛生套檢驗法」之規定,保險套應先進行針孔試驗、外觀檢查及包裝標示檢查以確認商品之品質。經官方調查,影響品質之原因多為包裝標示不符。

 

依法令規定,保險套標籤或包裝應刊載「廠商名稱及地址」、「品名及許可證字號」、「製造日期或批號」、「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最小銷售包裝內的單一包裝至少須刊印品名(國產品以中文為主,輸入者得以外文為主)、製造日期或批號、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特別提醒─選用時亦應注意選用未過期之保險套,勿購買包裝陳舊或破損之商品。 而使用時,如發現有針孔、沾粘等情形,應停止使用。否則不但無法達到避孕之效,甚至傳染相關疾病,造成身、心問題。

 

保險套係由雙主管機關共同管理,其目的即在於保護民眾消費安全,並同時擁有健康的性。國家如此在乎,你/妳怎能不好好愛惜自己?

 

楊惠中(2007),自由時報,8月10日,B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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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愛滋病疫情惡化

楊惠中/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理事

【2005/12/01 聯合報/健康版/E4】

 

至今年十月為止,國內感染愛滋病人數累計達10155人。僅「前三季」,就比去年的一整年感染人數多出2552人。

根據衛生署從八十七至九十一年統計資料,台灣愛滋感染年增率15%左右,可說「穩定成長」,顯示台灣已經連續五年以上屬於聯合國警告的愛滋嚴重地區(年增長率高於10%),疫情嚴重程度只能用「失控」二字形容,政府的愛滋防疫政策實應上緊發條才是。

根據研究,社會環境對愛滋病患愈友善、歧視愈少、醫療系統支持將愈高,一般人對於接受愛滋篩檢意願就高,防疫也將愈有成效。可惜台灣在上述層面仍未完善,需要改進的地方還有很多。

愛滋病感染途徑非常明確,又因為病毒本身的脆弱特質,離開人體即難以生存,怕陽光、高溫、酒精或漂白水,更無法透過共用餐具或共同生活而感染。

愛滋傳染途徑包括:

性行為:與愛滋病毒感染者進行沒有預防保護(全程使用保險套,包括口交)的性行為,是目前全世界愛滋病感染的主要途徑,佔所有愛滋病感染原因比率的70至80%,其中異性戀為6到~70%、同性戀者為5到10%。

輸血:愛滋病毒在血液和精液中的濃度,是唾液10倍、淚水1000倍。輸血(特別對一旦失血就必需大量輸血的血友病患),有極微小比率因輸入篩檢疏漏或空窗期的汙染血液,感染病毒。雖然可能性極低,目前全世界輸血感染愛滋病比率為3到5%;在我國為7.5%。血友愛滋在台灣可說是遭忽視的議題。

共用針頭:是另一種典型血液感染途徑,最常見藥物濫用或吸毒者共用未消毒針頭,經由靜脈注射感染,在台灣比例有漸多趨勢。

母子垂直感染:如果母親是愛滋病毒帶原者,她極可能(約30%的機率)經由母體和母乳將愛滋病毒傳染給新生兒。

所以,一般人的憂懼如共食、一起游泳、洗澡、睡覺、共用馬桶等,都不會因此感染愛滋病毒(因無交換體液的可能)。

蚊蠅叮咬亦毋需擔心,因本身蚊蠅叮咬只是吸取血液而非釋放體液,況且HIV病毒進入蚊蠅體內會進行分解(因此並無蚊蠅昆蟲感染愛滋病毒的案例)。

一般接吻是不會感染的,法式深吻或許有可能,只不過唾液當中的HIV病毒含量非常少,又唾液中含有蛋白←,該酵素會破壞HIV病毒DNA,所以基本上也不容易感染。

楊惠中(2005),「臺灣愛滋病疫情惡化」,聯合報,12月1日,E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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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購保險有一「套」!

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常務理事/楊惠中

 

保險套該如何選擇?常常是在「情不自禁」之下刻意忽略的問題!如何確認「保險」是否具備「掛品質保證」?對廠商及業者而言,保險套之產製及輸入生產廠場、輸入者或代理商,皆須於生產、輸入及代理時,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監視查驗檢驗登記,以取得經濟部之「檢內登字號」。

 

另外,保險套因列屬二級之醫療器材,自民國94年起必須通過行政院衛生署之查驗登記審查,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 (衛生署核准字號) 後才能在市面上銷售。販賣保險套之地點亦須先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使得販售,否則衛生主管機關即可依違反藥事法論處

 

依法令規定,保險套標籤或包裝應刊載「廠商名稱及地址」、「品名及許可證字號」、「製造日期或批號」、「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最小銷售包裝內的單一包裝至少須刊印品名(國產品以中文為主,輸入者得以外文為主)、製造日期或批號、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特別提醒─選用時亦應注意選用未過期之保險套,勿購買包裝陳舊或破損之商品。 而使用時,如發現有針孔、沾粘等情形,應停止使用。否則不但無法達到避孕之效,甚至傳染相關疾病,造成身、心問題。

 

更重要的是─病毒本身病無眼睛,既然是在人類之間得以傳播的疾病,當然沒有人是疾病絕緣體。區分誰才是高危險群,實嚴重忽視防疫猶如防洪,稍不注意即造成潰堤(患病)!因此,確實做好防護措施才可百毒不侵!切勿迷信患病不會找上妳/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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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魚大肉不運動

瘦子也會中風

楊惠中

自由時報

 

近日聽見長輩們閒談:「……沒問題啦!我們這麼瘦、又沒高血壓,大魚大肉真是老天給我們的福氣啊!」

然而,真的是這樣嗎?後來才驚覺─還真不少的民眾有如此錯誤的認知,有必要澄清對於「中風」的一些迷思:

◎瘦子也會中風

肥胖者的三高(血糖、血脂、血壓)通常都超過標準值,因此容易發生血管阻塞、高血壓,發生腦中風的機率很大;相較瘦子外表纖細,卻因飲食經常攝取高脂肪食物、高膽固醇食物、帶殼海鮮,再加上酗酒、抽菸以及缺乏運動,極可能讓血液中的膽固醇升高、增加中風的危機;尤其「遺傳性高血脂症」更應該注意。因此,瘦子並非中風的絕緣體,需再次提醒!

◎低血壓也會中風

血壓太低會造成心臟輸送到腦部的血流量不足,或是使血管萎陷造成缺血性中風。建議長期需使用藥物控制的患者,當有食慾不佳或腹瀉等造成脫水時,需留意低血壓休克的發生。

另外,「糖尿病」或「自主神經系統」病患應該特別注意「姿勢性低血壓」的發生。剛睡醒、起床或有姿勢變換的時候,動作需緩慢、「宜賴床」,切勿立即站立,如此可避免姿勢性低血壓導致昏迷或中風的情形發生。

◎中風發生不一定在夜晚

清晨起床時才是一天之中最容易發生中風的時段,尤其高血壓患者。因為整夜的空腹,人體血清標記蛋白(β-凝血球蛋白)倍增,使血液中血小板活性增加,使其凝聚或黏附性增加,導致血液稠度增高,造成血流緩慢而阻塞在腦血管,容易引起缺血性中風。

●「STR」辨識中風

若懷疑身旁的人中風,「STR」是可以簡易辨識中風的好方法,只要問三個問題,就可辨識是否中風:

◎S(Smile,微笑):要求患者笑一下;

◎T(Talk,說話):要求患者說一句簡單的句子, 例如:「我想要吃飯」;

◎R(Raise,舉起):要求患者平舉雙手。

疑似中風患者若有任何一項動作無法執行,即有七成以上可能中風。中風在寒流來襲時而聽聞,破除迷思才能確實照顧自己與他人,避免錯誤的認知造成不必要健康損失!

 

楊惠中(2008),「大魚大肉不運動 瘦子也會中風」,自由時報,11月30日,B7版。

(歡迎轉載;引用時,請載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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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食最食在生食風險高

 文/楊惠中

自由時報

年終將至,許多新人趕在這個時候結婚、宴客。或許是因為天氣漸涼(食物不會迅速敗壞),不難發現餐宴上的生食變多了呢!然而,是不是所有人都能夠品嘗食材最原始的味道呢?所有食物都可以生食嗎? 近日食品衛生安全的問題不斷,相信越來越多人會更加謹慎小心。

哪些人不宜生食?

免疫力較差者(兒童、紅斑性狼瘡、愛滋患者):不適合吃生食者常吃的苜宿芽等食物,因為其中的刀豆胺基酸容易引起發作,影響病情的控制。

年長者:因為消化系統較差、牙齒不好,所以還是吃煮熟的食物比較適合且容易消化。

腎臟功能異常者:生食中,鉀、磷含量較高,容易加重腎臟的負擔,嚴重者甚至可能因鉀離子過高,造成心臟麻痺。

孕婦:生食易引起子宮收縮、胎兒易產生過敏體質等問題,且生食容易受污染;蝦、蟹等荷爾蒙旺盛的海鮮,荷爾蒙不協調的孕婦很容易受影響。生魚片擔心含汞量高,容易導致胎兒永久性的神經傷害,食用須慎重。

痛風患者:豆類、芽菜等普林含量高的食物,容易導致痛風急性發作。

體質寒涼者:因生食屬性多寒涼,不建議生食;若一定要生食,則務必與溫熱食物,如龍眼、薑、辣椒等一起食用,中和食物特性。

胃切除患者:因無胃酸可殺菌,食物必須完全無菌,只允許熟食。

腸胃炎、胃潰瘍等患者:因腸胃正處於發炎、出血的階段,不適合粗糙、纖維多的食物;若欲生食,可考慮打成果菜汁,並濾渣後飲用。

哪些食物不宜生食?不宜生食的食物其實不少,其中不乏日常生活中常見的食材,這些食材最好經過烹調後再食用。

生吃蛋易引發沙門氏菌、大腸桿菌等問題,甚至引起食物中毒;生蛋白的抗生物素會防礙蛋黃中生物素的吸收,不建議生吃。

海鮮容易有海洋弧菌等病菌,不適合生吃;生魚片含汞量高,少生吃為宜。

豆類食品因含有豆類皂素,屬有毒物質,不可生吃。

五穀種子因含植酸鈣、植酸鎂等礦物質,及穀類食物中的菸鹼酸、蛋白質等,必須經過烹煮,才能為人體消化,生食者不易消化吸收。

肉類容易含有蟲卵、微生物等,高度不建議生食;坊間牛排也以全熟為宜。

胡蘿蔔的胡蘿蔔素、茄紅素等為脂溶性,油炒烹煮後食用更好吸收,生吃者很難消化吸收;且生胡蘿蔔對腎臟是很大的負擔,腎臟異常者需特別注意。

 

楊惠中(2008),「熟食最食在 生食風險高」,自由時報,10月11日,B7版。

(歡迎轉載;引用時,請載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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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愛滋學童,你還好嗎?

檢視臺灣兒童感染愛滋問題

文/楊惠中(民生報)

「老師!我想一個人到樹下吃飯,因為我害怕同學們看到我害怕的樣子…。」這是一個年僅10歲的孩子,因為疾病遭受到媒體曝光,寧願選擇孤獨,默默承受這社會原本不該有的壓力。

還記得,澎湖在10多年前曾發生一名因輸血感染愛滋的國小學童嗎?時間過得飛快,這名「學童」已經高職畢業了。

但又為何提及「他」呢?因為,事隔十多年,類似的情形仍屢見不鮮。是我們對於疾病的認識有待再教育?還是習慣排斥和我們不一樣(患病)的人?

據衛生署統計,自民國73年累計至今,有453名感染愛滋病的「在校學生」。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六之一條明定,各級學校對於教職員生已感染HIV病毒,或疑似受感染者,除應遵守相關規定外,應該確保當事人之就學、就醫、就業等合法權益,並避免受到不公平之待遇。

然而,據教育部先前委託陽明大學的研究報告顯示,調查全國161所大專校院,共122所學校回覆,其中43%的學校不曾設計過有關愛滋病課程與活動,80%以各種不同的名稱明訂愛滋學生的管理條例(例如:於校規或招生簡章中,規定學生若感染愛滋病須退學、休學、退宿、不得進入學校餐廳、只能住單人寢室等),更高達98%的學校將採取勒令休學或定期停學之規定。

事隔十多年,「澎湖學童」絕不會僅是特例,越來越多的愛滋兒童長大成人(因使用雞尾酒療法,生命健康得以維繫,與一般人並無二致!)若社會仍未放下歧視,考取再優秀的學校卻無法就讀、錄取再好的工作卻無法就職,牙痛、肚疼就醫屢遭拒,那麼,端靠雞尾酒療法維繫生命,生活品質淪落如此,有何意義?

尤其是,愛滋產前篩檢已被聯合國建議為最重要的預防工作之一,台灣一年共約有22萬名產婦,如以目前盛行率萬分之1.5計算,每年至少有30名HIV陽性孕婦,如施行全面篩檢,將可預防10名以上愛滋寶寶產生;假設每年可減少10名愛滋寶寶,意即可節省一億元以上的醫療費用,遠超過4500萬元的愛滋篩檢成本支出,此政策符合成本效益,並可減少生命損失和有限的社會成本。

「我長大想當總統;我長大要當律師;我長大要當……。」這是南非小朋友的志向;但南非總理說:「她他們不可能成為這樣的人,因為……,她他們能活到30歲都成問題!」為什麼呢?因為南非愛滋盛行率約30%,在沒有藥物治療下,所有的夢想都變成不切實際。

南非的未來是如此;那麼,臺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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๑۩۞۩報導│人權│楊惠中│反歧視│法律│事蹟۩۞۩๑.
第57屆十大傑出青年選拔(兒童、性別及人權關懷類第2名)

楊惠中(2006),「澎湖愛滋學童,你還好嗎?─檢視臺灣兒童感染愛滋問題」,民生報,5月1日,A7版。 

(引用時,請載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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