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用愛行動公益大使.JPG

左起:楊惠中、路斯明(臺灣演員)、傅麗安(新加坡歌手)受邀擔任「用愛行動 改變世界」活動公益大使

鮮少有疾病如此受到媒體/公眾人物表達關心(每年12月,全球的新聞主播都會配帶紅絲帶,提醒關懷愛滋)。2013年,外交部NGO國際事務會、露德協會特別邀請藝人路斯明、傅麗安、楊惠中三位擔任「用愛行動 改變世界」活動公益大使,以實際行動關懷受愛滋影響的人群,並邀民眾一起加入關懷愛滋行列,為人權與預防宣導盡一份力量!疾病是不分性別、性向、年齡、種族、學歷…,透過小遊戲,輕鬆正確認識愛滋!喚起更多人對人權、身體健康的重視!

๑۩۞۩報導│人權│楊惠中│反歧視│法律│事蹟۩۞۩๑.
第57屆十大傑出青年選拔(兒童、性別及人權關懷類第2名)

文章標籤

楊惠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09愛滋用藥記者會.jpg

2009年,主持「預約下一個十年:臺灣愛滋感染者用藥經驗問卷調查發表記者會」,代表愛滋病友表達用藥經驗及修法意見。

楊惠中代表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臺灣第一個由愛滋感染者和她/他們的家屬、朋友,以及認同人權的社會人士所發起,長期投入愛滋平權運動)為愛滋病友發聲、反應實況,發表臺灣愛滋用藥經驗調查結果。該研究調查/臺灣經驗獲2010年奧地利維也納國際愛滋病大會的邀請,報告臺灣愛滋感染者的醫療人權狀況。
Y.-C. Fang, M. H.-C. Yang, I. I.-H. Lin, & D.-C. Chung(2010), "A survey on Taiwanese PLHIV’s experiences of using HAART", Internatonal AIDS Conference, July 18-23, Vienna, Austria.

楊惠中│報導│人權│事蹟│反歧視

A survey on Taiwanese PLHIV’s experiences of using HAART

Y.-C. Fang, M. H.-C. Yang, I. I.-H. Lin, & D.-C. Chung
Persons with HIV/AIDS Rights Advocacy Association (PRAA), Taiwan, R.O.C.

Abstract number: THPE0900

Background

It is announced that all PLHIV in Taiwan are provided with HAART and medical care in a low fee. Taiwanese government is very proud of this policy, and argues that Taiwanese PLHIV have been taken care very much. According to Taiwan CDC’s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record, 60% of PLHIV had sought for HIV-related medical care during 2005.

However, in our practice, the number of PLHIV who have used HAART is much lower than those shown on official report.

So this study aims to understand local Taiwanese PLHIV's experiences of using HAART.  

Method

Self-completion questionnaire developed by PRAATW was used.

The PLHIV involved in this study were contacted in different sites, such as, HIV/AIDS wards in hospitals, NGOs, or prisons.

The study period was during July  ~ November 2009.

Finding

Significant Events about HIV/AIDS in Taiwan

  • 1984   Appearance of the first foreign AIDS case
  • 1985   Establishment of the national AIDS Committee
  • 1986   Identification of the first local AIDS case
  • 1987   The delivery of education programs
  • 1990   Enactment of the AIDS Act bill
  • 1992   Foundation of the first AIDS NGO
  • 1997   Introduction of HAART for PLHIV
  • 2007   Amendment of the AIDS Act

Leading factors for HIV infection since 1984

  • 1984-1990, people with hemophilia
  • 1990, 2000-2003, & 2009-2010, male-male sex
  • 1991-1999, heterosexual sex
  • 2004-2008, injecting drug us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ample

  • 1,058 Taiwanese PLHIV answered the questionnaire.
  • Gender: Male 87.4%; Female 12.6%.
  • The median years of being infected with HIV: 3.65 yrs. (range from one month to 21 years)
  • Areas of living:

    Northern Taiwan: 58.2%;     Central Taiwan:21.3%

    Southern Taiwan:19.5%;      Eastern Taiwan: 1.0%

HAART experiences

  • Having Medical Service Card: 98.0%
  • Using HAART:

     Using: 25.0%;           Have used, but not using: 6.0%

     Have not used: 66.1%;    Don’t know: 2.9%

  • Having changed HAART: 12.9%.
  • Median CD4 count: 425 (range 4-1446).
  • Median viral load: 2,387 (range 52-503,300).
  • Having done antiretroviral drug resistance test: 9.0%.

๑۩۞۩報導│人權│楊惠中│反歧視│法律│事蹟۩۞۩๑.
第57屆十大傑出青年選拔(兒童、性別及人權關懷類第2名)

文章標籤

楊惠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合成.jpg

楊惠中代表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臺灣第一個由愛滋感染者和她/他們的家屬、朋友,以及認同人權的社會人士所發起,長期投入愛滋平權運動)為愛滋病友發聲、反應實況,發表臺灣愛滋用藥經驗調查結果。該研究調查/臺灣經驗獲2010年奧地利維也納國際愛滋病大會的邀請,報告臺灣愛滋感染者的醫療人權狀況。
Y.-C. Fang, M. H.-C. Yang, I. I.-H. Lin, & D.-C. Chung(2010), "A survey on Taiwanese PLHIV’s experiences of using HAART", Internatonal AIDS Conference, July 18-23, Vienna, Austria.

楊惠中│報導│人權│事蹟│反歧視

A survey on Taiwanese PLHIV’s experiences of using HAART

Y.-C. Fang, M. H.-C. Yang, I. I.-H. Lin, & D.-C. Chung
Persons with HIV/AIDS Rights Advocacy Association (PRAA), Taiwan, R.O.C.

Abstract number: THPE0900

 

Background

It is announced that all PLHIV in Taiwan are provided with HAART and medical care in a low fee. Taiwanese government is very proud of this policy, and argues that Taiwanese PLHIV have been taken care very much. According to Taiwan CDC’s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record, 60% of PLHIV had sought for HIV-related medical care during 2005.

However, in our practice, the number of PLHIV who have used HAART is much lower than those shown on official report.

So this study aims to understand local Taiwanese PLHIV's experiences of using HAART.  

Method

Self-completion questionnaire developed by PRAATW was used.

The PLHIV involved in this study were contacted in different sites, such as, HIV/AIDS wards in hospitals, NGOs, or prisons.

The study period was during July  ~ November 2009.

Finding

Significant Events about HIV/AIDS in Taiwan

  • 1984   Appearance of the first foreign AIDS case
  • 1985   Establishment of the national AIDS Committee
  • 1986   Identification of the first local AIDS case
  • 1987   The delivery of education programs
  • 1990   Enactment of the AIDS Act bill
  • 1992   Foundation of the first AIDS NGO
  • 1997   Introduction of HAART for PLHIV
  • 2007   Amendment of the AIDS Act

Leading factors for HIV infection since 1984

  • 1984-1990, people with hemophilia
  • 1990, 2000-2003, & 2009-2010, male-male sex
  • 1991-1999, heterosexual sex
  • 2004-2008, injecting drug us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ample

  • 1,058 Taiwanese PLHIV answered the questionnaire.
  • Gender: Male 87.4%; Female 12.6%.
  • The median years of being infected with HIV: 3.65 yrs. (range from one month to 21 years)
  • Areas of living:

    Northern Taiwan: 58.2%;     Central Taiwan:21.3%

    Southern Taiwan:19.5%;      Eastern Taiwan: 1.0%

HAART experiences

  • Having Medical Service Card: 98.0%
  • Using HAART:

     Using: 25.0%;           Have used, but not using: 6.0%

     Have not used: 66.1%;    Don’t know: 2.9%

  • Having changed HAART: 12.9%.
  • Median CD4 count: 425 (range 4-1446).
  • Median viral load: 2,387 (range 52-503,300).
  • Having done antiretroviral drug resistance test: 9.0%.

2010世界愛滋大會-維也納.jpg

文章標籤

楊惠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_20190916_165918.JPG

密集整理、蒐集照片》早期的人權運動需要十八般武藝,做道具、演戲、當spy混進公部門會議...。整理舊照片發現我/楊惠中與吳尚芳演的行動劇,我是壓榨學生的老師(那時好年輕)。#青少年人權 #人權

๑۩۞۩報導│人權│楊惠中│反歧視│法律│事蹟۩۞۩๑.
第57屆十大傑出青年選拔(兒童、性別及人權關懷類第2名)

97% 國中使用參考書 2008-06-23
〔自由時報/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儘管教育部三令五申國中不得使用測驗卷及參考書,人本基金會昨天公布全台調查指出,高達七成國中老師使用參考書上課、而九成七的學校裡有使用參考書上課、三成三的國中生天天早自習都在考試。人本表示,國中使用參考書、測驗卷已經到了氾濫程度,只有教育部看不見。
人本教育基金會昨日公布國中教育現況調查報告外,並以行動劇來諷刺教育的改革成果。(記者叢昌瑾攝)  
人本教育基金會昨日公布國中教育現況調查報告外,並以行動劇來諷刺教育的改革成果。(記者叢昌瑾攝)

台灣師大心理輔導系副教授林世華表示,學習評量原本不算壞事,但國中使用測驗卷考試已經到了「殺紅了眼」程度,出現扭曲現象。
一天考七、八次很平常
人本董事長史英表示,教育部三令五申通告國中不得使用測驗卷及參考書,但從統計資料顯示,學校跟老師都在「說謊」,不但大量使用測驗卷,而且一天考七、八次是常有的事情。
人本基金會派員以隨機抽樣方式,調查全台二十二個縣市二百二十九所國中,完成一千四百三十三個學生問卷樣本,結果讓人搖頭。
調查結果顯示,全台所有國中都有買測驗卷的班級,所有國中都有老師使用測驗卷考試,測驗卷成功打入所有校園。八成六的國中生表示,老師會用測驗卷考試。九成五的國中生在早自習考過試,更有三成三國中生天天早自習都在考試。
高達三成的國中生每一科都買測驗卷,如果用全國九十五萬國中生換算,相當二十八萬四千名國中生,每一科都買測驗卷。甚至有一成、約九萬四千名國中生,這學期的測驗卷買了超過十本。史英說,「去各國中老師座位看看,堆滿測驗卷,就知道情況多嚴重。」
教部:會加強監督
教育部主秘潘文忠表示,教育部認為參考書跟測驗卷都不是上課的必需品,老師大量使用是不適宜的,教育部會請各縣市政府在尊重教師專業自主的原則下,進一步加強監督。

_20190916_170105.JPG

文章標籤

楊惠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06年榮獲行政院衛生署獎勵學生參與衛生政策及實務研究/特優獎

2006行政院衛生署-特優獎.JPG

左起:侯勝茂(時任行政院衛生署署長)、楊惠中、黃文鴻(指導教授之一/前衛生署藥政處處長)

「病患歧視與法律對策之研究─以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為中心」,國立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碩士論文,為臺灣本土首度深入愛滋病患權益學術研究。當中接觸一般人難以取得愛滋感染者實際受侵權案例,共獲得三座「特優獎」表揚肯定,凸顯當時政策、法令,甚至感染者定義等諸多不合時宜及錯誤,引起媒體注意。後受邀衛生署參與修法及提供政策建議,「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法條名稱及全文修正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2007年7月11日公布);並受邀立法院公聽會、協調會,代表感染者反應諸多受歧視事。司法官訓練所將愛滋感染者列為司法官學員入所前體格檢查項目,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等法律規定(國家帶頭歧視),司法官訓練所自2009年司法官班第50期起體格檢查將刪除「愛滋病篩檢」項目(法務部98年01月20日法人字第0980001234號函)。

๑۩۞۩報導│人權│楊惠中│反歧視│法律│事蹟۩۞۩๑.
第57屆十大傑出青年選拔(兒童、性別及人權關懷類第2名)

文章標籤

楊惠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IMG_5887.jpg

「刻板印象」是弱勢就業的最大障礙!

2010年7月11日

作者 楊惠中,法律、傳染病、社會福利人;專研醫療法律、傳染病防治;提倡國家責任,推廣醫療人權、性教育及反歧視運動。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至一般職場就業,「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明定:「達一定規模以上之公、私立單位,應依其員工總人數計算進用一定比率之身心障礙者(簡稱「定額進用」制度)。」惟立法過程中,立法委員考量某些特殊部門因工作性質而有窒礙難行之處,認部分具高度機動性、危險性及急迫性等工作,排除身心障礙者擔任。該排除計算新增:「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及航空站等單位」定額進用總人數之計算範圍,於98年7月11日起正式施行。

    「定額進用」制度剛屆滿一年了,當社會新鮮人抱怨工作難尋、薪資低的問題,可否想過,有一群人至今還無法「開始」工作?端賴國家救濟是身心障礙者期待最好的「待遇」嗎?國家還有多少本錢可以支付每一個人都可能發生的失業補助?
 一年了,我們的國家是否還記得「」達一定規模以上之公、私立單位,應進用一定比率之身心障礙者」這件事?

     經濟安全是國民非常基本的需要。這樣的需要,因為一般民眾同樣面臨「失業潮」;身心障礙者的就業與否,似乎對於國家來說,已經不是最重要。

    那麼,我們何時也會被歸類「不重要」?

    進用身心障礙者謂為世界潮流,現有的例外計算方式,擴大排除身心障礙者就業之範圍,是否符國家照顧身心障礙者之目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 條)?又,身心障礙者是否理所當然為「被照顧者」的角色?是否僅能限制於「室內」職場環境?諸多想像與疑慮,是否也應該一一被檢視?

    事實上,法令所提排除之職缺,多能透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提供的「職務再設計服務」以及相關輔具的協助,改善工作的條件與環境,使身心障礙者不再是障礙者!

    政府機關任用身心障礙者是無可推卸的責任,並有火車頭效用,藉此引領民間起而效尤。目前世界各國,尤其是社會福利完善的歐洲─法國、匈牙利、波蘭、德國、奧地利,甚至鄰近的中國、日本等,政府皆主動任用身心障礙者於公部門工作。身心障礙者的能力更是履獲得大眾的肯定。比利時因為視障者聽覺靈敏,協助監聽屢破大案;國內亦有視覺障礙者擔任精神科醫師、律師、教師,脊椎肌肉萎縮症患者錄取社會工作師及律師。顯示身心障礙者若能在適當的環境輔助,事實上表現與成就與一般人並無相異(甚至有過人之處)!

    我們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想像」,不應該還是停留在「弱者」、「被照顧者」的刻板印象。「刻板印象」一直是弱勢就業的最大障礙!

    那麼,政府與企業,妳/你們準備好「定額進用」了嗎?

    我們應基於為身心障礙族群發聲之位置,致力於推動身心障礙者之各項權益。提供以下數點幫助大眾正確認識身心障礙者,以瞭解身心障礙者「並不是」理所當然為弱勢:
    由於大眾對於身心障礙者仍保有刻板印象,直覺認為身心障礙者於職場必受限,施予保護視為必要。事實上,身心障礙者是否適任該職務,必需經過專家職務分析評估及建議,才得以確認是否排除。
對於身心障礙者具危險之工作,一般的工作者同樣會有危險。如何應該改善職場空間、設置無障礙環境,才是解決危險之道;而不是一律予以排除。
    身心障礙者障別何其多,障礙程度之強弱亦並非無法控制/治療,一體限縮就業範圍,實對於許多需要進入市場就業、負擔家計及扶養子女之身心障礙者不甚公平。
承上,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精神病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實非合理。因文明發展,精神病分類愈趨細緻,精神病者並非為完全無行為能力,輕微如:「失眠、悲傷、心悸等症狀」,是否即認定勝任公務人員之工作?專家職務分析評估實有必要。
身心障礙者亦有專長,提供工作機會可促進就業,自立獲取收入。相對而言,可減輕政府福利支出,以減輕全民的負擔。依此觀之,政府單位應優先釋出工作機會,作為民營機構的表率,勿以未經實證而一律排除身心障礙者進用。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7項明定:「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及航空站等單位定額進用總人數之計算範圍,『得』於本法施行細則另定之。」該條文係規定「得」於本法施行細則另定之;而非「應」訂定,站在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之立場,實可不予訂定相關排除範圍。
    依先前勞工委員會業務報告得知,先天性身心障礙者的比例不高,大多是後天因疾病、受傷或職業災害所造成。故原即具備工作能力,唯需職務再設計。
    現今醫療科技發達,許多身心障礙者皆已備有輔具,社會參與及生活方式實與「一般人」並無二致,經濟安全涉及「人」的工作與生存等基本權益,排除進用的工作項目必需先行專業鑑定與評估,再委託專門機構職業分析證明;而非行政部門僅以「命令」公告拒絕身心障礙者,毫無任何依據。

    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原本即是不完美社會下的暫時性權宜措施。未實施定額進用制度的國家有兩種:「一種是超完美社會,即高福利、高支持、高包容接納的社會,因此根本不需要定額進用制度,身心障礙者即可依其能力就業;另一種是完全缺陷社會,根本無法接納身心障礙者的社會。」我國現正處於二者之間,故必需施行定額進用制度,以落實憲法照顧「每一個人」之美意!

๑۩۞۩報導│人權│楊惠中│反歧視│法律│事蹟۩۞۩๑.
第57屆十大傑出青年選拔(兒童、性別及人權關懷類第2名)

_20200110_190555.JPG

文章標籤

楊惠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DSC09086-OK.jpg

整形醫師的告白:各式埋線回春拉皮的真相
【中時健康 薛雅文/台北報導】2014.03.19 

整形醫師的告白:各式埋線回春拉皮的真相 
  這幾年,如果消費者有留意醫美產業的消息,一定會注意到有一股趨勢正在興起,就是拉皮的選擇多了好多種名詞。早些年的電波拉皮、微波拉皮到最近與各種「線」相關的拉皮方法,一如絲線、拉線、羽毛線、逆齡線、玫瑰線,甚至4D線,到底這些線是真的有效,還是只是業者的噱頭?

埋線如何做到拉皮!?

  台灣形體美容整合醫學會理事長詹富盛表示,目前美容醫學界有許多的研究發現,原本應用在手術縫合的手術縫線,具有刺激人體內纖維蛋白、膠原蛋白增生的特性,因此轉而將之應用在肌膚的回春治療,目前以可吸收線為主流,但是不可吸收的nylon線在韓國也有許多醫師採用。

  這些線有的很細,單純埋入真皮或皮下刺激膠原蛋白生長,改善膚質,手法就像中醫常見的埋線刺激穴位一樣。有的線較粗,可以利用切削的方式讓線具有倒勾而能將下垂的表皮、真皮和深部的韌帶重新拉緊,並且利用其刺激膠原蛋白生長的特性,讓皮膚固定在新的位置而能抵抗地心引力,達到拉皮的效果。

  但在那麼多的名詞中,其實只是代表了各家廠商推出的商品名,消費者只需要區分一件事,就是它到底是細的平滑線,或是較粗的有勾線?詹富盛理事長說,如果是平滑線,就是以膚質改善為主,緊致效果不如粗的有勾線,在韓國,則是這兩種線併用,以有勾線為拉皮主力,平滑線則用來輔助膚質改善。

台灣醫美窘況 以PDS手術專用縫線切割勾線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台灣有取得真正第二類醫材許可證的其實只有平滑線,而且只有一家廠商取得,其他平滑線或任何的有勾線並沒有一家正式取得第二類醫材許可。因此,部份診所為了達到國際同步的技術水準而不得不偷跑,私下引進韓國熱門的線材,卻也觸犯了法規紅線而被檢舉查抄。

  而有許可證的線也因為做的是獨家生意而使售價水漲船高,雖說這是自由市場的必然,但也讓台灣的醫美國際競爭力下滑與停頓不前。為了突破這種困境,少數醫師開始自力救濟,選用目前國內具有許可證的手術線材,自行切割成有勾線以避開法規紅線,並且讓醫師在選擇有勾線的長度時能根據客人的需求而客製化,貼近每個人的狀況。

  台灣形體美容整合醫學會法務顧問楊惠中表示,根據行政院衛生署2013/01/04公告:「美容醫學」一般係指由專業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而非以治療疾病為主要目的。為了跟上國際醫美技術的腳步,又不能違法偷跑引進國內尚未取得輸入字號的線材,台灣的醫師不得不採自力救濟的方式,就是使用國內已核可的線材,再自行切割符合臨床上線雕拉皮的需要,以求不要落後韓國太多。

  對此,每個月固定前往韓國交流研習的詹富盛理事長指出,簡單使用傳統縫合線稍加裁切之後,配合醫師的手法技術,在美容拉皮方面的應用,於韓國醫美界已發光發熱十來年,光是這一點點小小的變化,台灣就輸了韓國一大步。

  也許,政府高喊開發國際觀光醫療市場,努力拼經濟的同時,更應積極輔導有意引進韓國新式相關醫美醫材的廠商取得許可證,才能保持台灣醫美的國際競爭力於不敗,並鼓勵國人自行研發相關醫材,以期能扭轉目前我國醫美實力大幅落後於韓國甚多,並且差距還在拉大中的局面。  

相關關鍵字:整形外科 、回春拉皮 、埋線

๑۩۞۩報導│人權│楊惠中│反歧視│法律│事蹟۩۞۩๑.
第57屆十大傑出青年選拔(兒童、性別及人權關懷類第2名)

文章標籤

楊惠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愛滋   

愛滋脂肪移位新藥 盼納健保

【臺灣立報/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愛滋感染者經常會出現脂肪移位現象,導致臉頰乾枯消瘦,影響愛滋感染者的社交生活。目前已經有新藥可供治療愛滋感染者脂肪移位,露德協會理事楊惠中指出,健保可考慮納入給付。

愛滋已可有效控制

臺灣自1986年發現第一例本土愛滋病例,到目前已經邁入第26個年頭。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最新統計資料顯示,愛滋感染者人數為2萬2,491人。由於歷經醫學科技的發展,愛滋感染者的壽命與一般人並無差異。自從何大一於1995年將雞尾酒療法(HARRT)應用於臨床之後,愛滋病患者的死亡率大為降低。20多年前的感染者,現在還生活至今。愛滋如同糖尿病、高血壓等,雖無法完全治癒,但透過藥物可有效控制,社會對於愛滋感染者的接納程度也愈來愈高。

脂肪移位恐影響社交

然而,如果感染者在服用合併療法2年以上,常有不同程度的脂肪分布改變症候群(俗稱脂肪移位)現象。臉部皮下脂肪喪失的現象最明顯。手臂、腿部、腹部、臀部的脂肪也會喪失,脂肪層越薄的地方越明顯。讓原本身體機能健全的愛滋感染者,看起來就像病人,影響愛滋感染者的社交生活,

新藥為感染者福音

目前在微整型醫學已經出現治療脂肪移位的藥物3D聚左旋乳酸(PLLA;又稱「Sculptra」),可用來治療淚溝、蘋果肌凹陷、未老先衰的臉頰細紋、脂肪留失部位。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正式公告Sculptra為愛滋病患治療脂肪移位之藥物,並全額以健保給付。

美國美容醫學會(AAAM)醫師黃仲立指出,年輕的脂肪不僅具有保溫的效果,更重要的是具有支撐及維持彈性的功能。一旦脂肪萎縮體積減少,不但會產生凹陷的老化跡象,也暗示大規模的組織老化正在進行。而3D聚左旋乳酸是透過刺激部位產生大量膠原蛋白以增加體積,透過產生大量具有彈性的膠原蛋白,可以重塑因脂肪移位產生的凹陷萎縮,能使皮膚具有拉提緊實的功能。

黃仲立指出,一個3D聚左旋乳酸療程費用約10萬元,效果約可持續25個月,但目前僅運用在醫美領域較多。楊惠中指出,國內健保可考慮對愛滋感染者部分或全額給付3D聚左旋乳酸療法,讓愛滋感染者享有更好的生活品質。

【2011/12/06 臺灣立報】 

(歡迎轉載;引用時,請載明出處)

文章標籤

楊惠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DSC01411-淺藍色.jpg

寒流來襲、沙塵暴

如何聰明挑選口罩

文、圖/楊惠中

近日冷氣團來襲,加上挾帶著戴奧辛等有毒物質的沙塵暴,懸浮微粒每小時最高濃度可達每立方公尺400微克,為平時監測值的6至10倍,是近年來較嚴重的沙塵影響。許多人因此盡量避免外出從事戶外活動;若不得不外出則戴上口罩及做好保暖工作。

然而,該如何挑選口罩才能確實保護健康?簡單介紹常見的幾種口罩:

●布質口罩:其網狀結構孔隙介於260nm至1000nm間,僅可阻擋大顆粒灰塵。

●手術口罩:手術時使用,孔徑為數百nm 不等,共有三層,最外層是隔離層,主要目的在阻擋較大體積之粉塵及飛沫;中層為過濾層,具有過濾空氣中細小粉塵與細菌病毒功能;內層係支撐層,為立體型式需要支撐層維持其立體形狀。

●活性碳口罩:孔隙大小與布質相同 (260nm至1000nm間),共含四層,係手術口罩三層中再增加活性碳層,可「吸附」有機溶劑蒸汽與異味;但較不易吸附細菌與病毒。

●N95口罩:可過濾95%空氣中懸浮顆粒,孔隙為30至75nm,尚有5% 的懸浮顆粒無法過濾。主要提供醫療院所等具有高暴露風險之人員使用,一般民眾若僅在於防止細菌或病毒感染,則不需使用N95口罩。此外,孕婦、患有慢性呼吸道疾病或哮喘病患者,容易造成呼吸困難,故不建議使用N95口罩。。

另外,佩戴口罩亦有幾點注意事項:

●一般而言,因口罩有顏色一面是阻擋灰塵與水滴之隔離層,故應將有顏色面的部分朝外,白色的部分朝內。

●宜注意口罩是否緊貼面部,若未與面部緊貼,則戴口罩並無實質功效。

●佩戴口罩後,避免觸摸口罩外部,以防減低保護作用。若必須觸摸口罩,在觸摸前、後都要徹底洗手。

●口罩卸下丟棄時,因病原菌恐隔離於口罩外,故應避免觸摸口罩外部,以降低接觸污染機會。

●口罩有破損或弄污,應立即更換。尤留意口罩並非100%有效濾過細菌或病毒,

若需避免微生物感染,宜勤清洗雙手並隨時保持環境及雙手清潔。

●口罩不宜重覆使用,原則上使用8小時即需替換;否則,受污染的口罩比不戴口罩更加危險。

最後,建議氣喘病患應隨時注意氣象報告,保持住家的通風與及溫度、溼度的穩定,有助於病情的穩定;若外出時,應戴上口罩或使用圍巾蓋覆臉部,以避免吸入廢氣並減少呼吸道水分流失;盡量減少出入空氣污染嚴重(例如:機、汽車廢氣、二手菸、塵土飛揚)或是過敏原多(例如:動物毛髮、地下室、有地毯處……)的場所。

 (歡迎轉載;唯請註明出處)

提醒任何療程介紹無法取代醫師「親自說明」,請特別留意。

 楊惠中(2008),「口罩百百種 正確配戴 才能確保健康」,自由時報,3 月15日,B7版。

文章標籤

楊惠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IMG_E3368.JPG

人間異語:外科醫師不一定會割雙眼皮

楊惠中

(蘋果日報) 

Q:日前台大外科醫師洪浩雲出走至醫美工作3個月,又回到外科任職。依你長期從事醫療法律及醫病關係權益問題,怎麼看這現象?

A

   行政院衛生署就美容醫學做了非常明確的定義公告及新聞稿:「『美容醫學』一般係指由專業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 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而非以治療疾病為主要目的。」由此不難看見,美容醫學涉及的並不一定是病患人權議題;反而比較是「消費者人權」問題。

   洪醫師事件帶出許多問題,大家都鼓掌稱讚他願意回外科;但他當初在毫無訓練之下(客觀應該說幾乎沒有),來到醫美執業3個月後又回到外科,從病患/消費者權益來看,他並不是個負責、專業的醫師。

   怎麼說呢?醫美的客人本來就多不是病人,若用治病的角度執行醫療,其實什麼也不用做。但為什麼她/他們想改善外貌?也許是職業需要(演藝圈、空姐、模特兒),也許是失戀、失業,又或許孩子將結婚參加重要婚宴,某方面來說是解決社會需求,外在的改變對她/他們很重要,醫美醫師就是在幫助這樣的消費者。

   目前主管機關迫切需要解決五大科醫師(內、外、兒、婦和急診)不足的問題。然而,醫師在醫院開個刀一般需要5、6小時,健保只補助幾百塊(客觀說真的很少);加上值班、被告壓力,醫師也是人,狀況不好,但最終倒楣的還是病人。五大科醫師轉到醫美的比例很高,其中以婦產科跟小兒科最多,因為這兩科因少子化,醫師壓力大、工時長,被病人家屬提告的機率很高。

   今年衛生署想整頓這現象,先拿醫美產業開刀,規定除了整外跟皮膚科,其他科別的醫師必須修習學分,目的是想把五大科的醫師拉回本科。這引發一些執業非常久的醫美醫師不滿,質疑整外跟皮膚科何以不用經過訓練即可執業?整外醫師就一定會割雙眼皮、植髮嗎?洪醫師在台大的外科訓練,相信一定非常紮實;但,美感、心理諮商、醫美療程的訓練呢?甚至對於美容產品的瞭解呢?也難怪洪醫師在醫美診所期間只能打雷射,直說醫美不是他想像中的簡單!一位現非常知名的植髮醫師,他當初從婦產科轉做植髮,而且已經是種子教師10多年;但他惱怒衛生署要求他重修衛生署的美容學分,我認為衛生署始終沒把臺灣醫療體制問題釐清,只是一昧下達政策,強制規定有意轉入醫美的醫師配合。這種僵化的制度才是扼殺臺灣醫師的兇手。

Q:制度上有何問題?

A

   我從醫學生畢業談起。一般醫學生畢業是統一先考一般科別,取得醫師執照後,再到醫院受訓2至4年,然後考專科。如果走醫美,目前只要一般科,不用專科,許多醫學生碰上現今醫療體制衰敗,醫療環境差,根本不想進醫院,就抄捷徑改走醫美。重點是衛生署不承認美容醫學會頒發的證書(當然也不承認醫美專科),醫美醫師只能自費到外國進修,但通常取得國外訓練認證回臺灣,主管單位不承認,這不是很矛盾嗎?目前我們有合法登記的中華民國美容醫學醫學會(內政部台內社第8312826號),也常辦理會員受訓、規範、專科考試、頒證等,衛生署究竟為什麼不承認?

   中華民國美容醫學醫學會是合法登記的社團法人,就像一對新婚夫妻已向國家合法登記為配偶,縱使某方的父母不同意,有影響對新婚夫妻的婚姻法律效益嗎?衛生署就是醫師們的父母,衛生署可以忽視法律嗎?

   醫療制度還有許多待改革,還有多少類似洪浩雲醫師以為不用任何醫美訓練就可以出走到醫美現場執業,若就病患/消費者權益角度來看,衛生署豈不是幫兇?也難怪現今美容醫學產業參差不齊,糾紛當然少不了。衛生署不承認美容醫學醫學會的專科證書;但讓沒有任何經驗的醫師直接到醫美執業,這樣有比較好?而當初轉到醫美的那群醫師可能已經回不去本科了,因為他們連藥要怎麼開,都忘了。

   美容醫學不是專科?從病患/消費者權益來看,似乎有存在必要。

Q:醫學生都不走本科,這樣會不會像郭台銘講的浪費教育資源?

A

   這是整體環境問題,臺灣政府該負最大責任。所以現在新加坡、馬來西亞、大陸每年都直接在台大、陽明畢業典禮設攤、徵才,是我們留不住自己的人才。

   我認為職業應該是自由選項,不是只有一條路可行。如果醫學系學生能將自己的專業運用在他的行業,那也不錯。劉昱亞,台大醫學系畢業後,他並沒有想當然耳地成為披白袍、拿聽診器的醫師,反而到外商公司擔任商業顧問,提著公事包到世界各國替客戶研擬商業策略。有人說他辜負國家栽培;但我不認為,畢竟當醫師並不是醫學生的唯一選擇。現今的醫療環境惡劣,醫師轉戰醫美,其實也是為生命找出口的方式,至少對臺灣的經濟、外交及醫療還是有不少的幫助(至少還留在臺灣當醫師)。相信有越來越多的國外企業向臺灣醫師招手,劉昱亞出走只是肯定有更多好的選擇,政府一方面想推動觀光醫療;一方面限制醫美進行廣告及種種要求,以為五大科的醫師得以回流,殊不知,衛生主管機關似乎就是幫凶。

臺灣的醫療水準是世界知名!但,為什麼我們的醫療環境讓醫療人員不願「走本行」?這正是衛生署應該正視的問題。

   我期待病患/消費者人權還有更好發展空間,希望政府真能幫上忙!

 

記者許家峻採訪整理

楊惠中(2013),「人間異語:外科醫師不一定會割雙眼皮」,蘋果日報,3月29日,A24版。

๑۩۞۩報導│人權│楊惠中│反歧視│法律│事蹟۩۞۩๑.
第57屆十大傑出青年選拔(兒童、性別及人權關懷類第2名

 (歡迎轉載;引用時,請載明出處)

文章標籤

楊惠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