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給予社工人員一些支持與鼓勵

楊惠中 律師

 

甫進入2007年,國內卻已發生5起虐童案,甚至其中一名母親於4年前將新生黎姓男童交由嬸嬸照顧,不幸遭嬸婆陳金年凌虐致死之案件。不禁令人連想起兩年前的「邱小妹事件」怎會一再重覆上映?究竟這樣的悲劇何時才能確實杜絕發生?而不只是事後追究責任、官員下臺即能解決問題。

本人對於此二案件特別感同身受,係因皆曾介入瞭解案情。唯不同是─「邱小妹事件」為發生事故「後」始對於醫師/仁愛醫院參與責任釐清;「黎姓男童案」之加害者(陳金年)於2006年12月22日曾向本人詢問關於刑法遺棄罪、民事支付命令等問題。當各界砲聲隆隆,抨擊焦點直指社會局李姓社工人員推拖坐視,本人有必要對於事故「前」所接觸、處理該案之過程與淺見,平衡近日關心此案之咒罵聲中進行交代……

最初以為,案主(陳金年)所請求僅為一般之法律諮詢;但進一步與其相談,發現此一家族背後存在著令人驚心之家庭問題。據案主陳述─其小姑(黎馥甄)並非期待中產下黎姓男童隨即入獄服刑,並將黎姓男童「置」於其兄嫂家,之後從未過問、探視;然而,黎母黎馥甄未婚生子、生父不詳及未成年懷孕又是另一問題。甚誇張的是─黎姓男童於陳金年「照顧」期間,其外公、外婆僅謀面一次;當然,生父不詳,豈能期待祖父、母進一步得知有其黎姓孫子存在?當本人驚覺該孩童於此家庭恐受不利之對待,婉轉告知陳婦若不願/無力照顧黎姓男童,本人可協助尋找友善之安置家庭,無奈陳金年竟回應:「你們休想帶走這個小孩!沒這小孩我怎麼跟她(黎馥甄)討錢!我就照三餐打她兒子,不信她不拿錢出來!」就在與陳婦毫無交集地電話諮詢之後,本人隨即藉由內政部社會司1957關懷專線緊急通報該案件,並建議改判監護人、跨縣市之社會局需競合管轄及一切以「孩童最大利益」為優先。

然而,不幸還是發生了!雖本案之社會局處理過程仍有檢討空間,但我們是否就該因為一件待爭議之判斷而全然否定李姓社工過去所做的一切努力?

社工人員基於關心弱勢及服務社會的熱情而進入社福體系。面對工作內容的特殊性,遊走於生命角落的邊緣人,總讓人膽顫心驚,恐懼有一天案主會拋下孩子,造成遺憾,甚至於舉家自盡。工作是一連串不停歇的搶救,永遠與時間競賽,目的希望搶救一個家庭、乃至一條生命;無奈還有許多其他六、七十名個案,平常並無太多時間予以陪伴,當每一個案都苦苦哀求需要社工人員協助幫忙,時間要如何切割?負面情緒要如何轉換?似乎很諷刺的─社會工作者本身即為「幫助人的專業」;卻在自己陷入困難、極需要援助的時候,所得到的竟是社會的責難與無情!

如此社會制度未盡完美,我們總期待法律能予以平反。無奈立法效率不彰,幾乎是國會長期遭詬病的現象。特別是近年來藍綠陣營陷入意識形態之爭,朝野攻伐不斷,攸關國計民生的議案往往慘遭犧牲。更心寒的是─立法院第四會期將於元月19日休會,朝野為拚業績,熬夜清倉趕進度,僅為避免帳面數據過於難看。一方面往往多是缺乏影響深度與廣度的小法案湊數;一方面趕業績的結果,出現不少倉卒立法的瑕疵,反造成國家制度每況愈下之全民負擔。

當這個社會不斷充斥著如何獲得最大的財富之時,「幫助人的專業」之工作時間成本與直接服務所存在的危險,其「合理」的待遇竟僅值約莫2餘萬!然,凡是為「人」皆可能犯錯,社會問題往往需要眾人的承接才能順利安全。期待大眾給予專業人員一些支持與鼓勵,切勿讓第一線奮力救援的社工退出助人的前線!否則,將發生更多如本案的災難與混亂

(歡迎轉載;引用時,請載明出處)

 

文章標籤

楊惠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07年社會福利新制度簡介

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常務理事(法律政策)

楊惠中

 甫進入2007年,國內卻已發生多起虐童案,甚至其中一名母親於4年前將新生男童交由嬸嬸照顧,不幸遭嬸婆凌虐致死之案件。不禁令人連想起兩年前的「邱小妹事件」怎會一再重覆上映?究竟這樣的悲劇何時才能確實杜絕發生?

社會福利雖然僅是社會整體扶助之一環,但總背負著莫大的責任與壓力。然而,社會制度無可避免瑕疵,我們是否期待法律能予以平反?制度之所以制定困難,在於能夠具備多少的預算、民眾支持、專業人力,甚至於歷史結構之負擔多寡!

社會福利並無捷徑可一蹴可及。因此,我們在多次的混亂中修正原先的制度,每一年總有許多的措施需要反省。為了讓這個社會更加的完善、公平,縱使只有少數族群受益,如此仍是社會進步的動力!

2007年,希望能夠為往後的社會福利制度奠下良好的根基!

壹、2007年元旦新制度

一、清寒、中低收入者,就醫可減免

落實配合行政院推動的「大溫暖」計畫,2007年元旦起,「中低收入戶」、具「清寒證明者」持相關證明前往全台35家署立醫院、精神療養院就診,可享有掛號費、診療費的優惠及減免。同時,各署立醫院成立的「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經醫院社工人員評估為貧困、確有緊急經濟困難者,將補助患者使用的輔具、照護、康復、喪葬或其他特殊需要等相關費用。

另外,健保支付部分,新增「胸腔、腹腔鏡」等33項手術納入健保支付標準,健保部分給付項目增列特殊材料陶瓷人工髖關節。回應工商界雇主要求,健保的平均眷口數則將由現行的0.78人降至0.7人。「平均眷口數」是將健保一、二、三類眷屬總人數除以被保險人總人數,平均眷口數調降將減輕政府及雇主的負擔,但健保收入每年也會減少約88億。

二、交通新制─維護幼童乘車安全

2007年元旦起,許多交通新制上路。小客車乘載4歲且體重18公斤以下幼兒未安置兒童安全椅,將處罰新臺幣1,500至3,000元;單獨將6歲以下幼童留置車內將提高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

政府將罰則大幅提高,主要用意是要藉由重罰規定,確實喚起家長重視幼童之乘車安全!為了維護家中幼童之乘車安全,有關小客車附載幼童乘坐安全椅的規定如下:「(一)年齡在1歲以下或體重未達10公斤之嬰兒,應放置於車輛後座之嬰兒用座椅或臥床;(二)年齡在1歲至4歲以下且體重在10公斤至10公斤以下之幼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每一安全椅以乘坐一位幼童為限;(三)年齡在4歲至12歲以下或體重在18公斤至36公斤以下之兒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並妥適使用安全帶,俾保障兒童乘車安全。」

所稱「小客車」,係指自用或租賃小客車及小型客貨兩用車(不包括營業小客車、救護車及登檢合格之幼童專用車),該規定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定義之小客車有別。因此,提醒汽車租賃行,對於攜帶幼童租車之觀光客等,應提供兒童安全座椅或嬰兒用臥床等供其使用,以維護幼童乘車安全。

另外,道路禁止設攤、動力載具與動力休閒器材行駛道路規範、汽機車使用燈光規定、車道禁止散發廣告物、禁止疏縱寵物妨礙交通,車輛轉彎未禮讓行人也要優先開罰,民眾務必注意遵守交通規則,確保安全並可免荷包大失血;而交通部在梅嶺大車禍後,針對遊覽車管理的修正措施,也將於元旦實施。

三、全面使用新式國民身分證

2007元旦起,全面使用新式國民身分證。「戶籍法」無規定未換證之罰責,因此元旦之後,戶政單位仍會協助民眾辦理換證。民眾若未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包括辦理護照、國內搭機、駕照、考試、公證、選舉、罷免、公投、申請補償、補助、印鑑、證照、土地登記,到銀行貸款、辦卡、開戶等,因為無法再使用舊證作為身分認定之證件;而需新證始能辦理,將造成不換新證陷於生活諸多不便。國人若是旅居海外,未能於2007元旦前返國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應於回國後申請換領新證。

此外,為方便民眾申辦自然人憑證,原預約制度取消,凡設有戶籍且年滿18歲(含)之中華民國國民,只要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新台幣275元,本人親臨任一戶政事務所,皆可以辦理。

自然人憑證IC卡主要功用─插入讀卡機,輸入密碼,「在家」就可以向各個政府單位辦理戶籍謄本、勞農保申辦、網路報稅等,十分簡易又方便。

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照顧外籍人士輔導之新措施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已於96年元月2日成立,代表政府對於新移民照顧輔導之重視。該署最重要之任務為對外籍及大陸配偶之輔導。外籍或大陸配偶均為臺灣社會之一份子,如何使其順利融入臺灣社會,適應在地生活,為當前政府積極努力之目標。新移民之移入,為臺灣注入新能量與新文化,如何將這股新力量轉化為國際競爭力,亦是政府未來重點工作項目之一。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除了積極辦理新移民之照顧輔導外,並將加強宣導,使新移民能充分獲得及瞭解政府所提供之照顧輔導措施相關訊息,及時保障新移民之相關權益,同時也將加強協調警政、社政、衛生等機關(構),提供及時與適切之服務,保障新移民人身安全。另外,內政部針對國人積極辦理宣導,呼籲國人抱持「和諧共存、文化學習」態度以及「尊重包容」的胸襟,接納與幫助新移民順利在臺灣落腳生根,營造多元族群文化社會。

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草案),草案中之依親居留數額每年為12,000名,相較於舊制配額每年約7,200名(每年3,600名加上排配超過4年者約3,600名),新制比舊制數額多出5,000名,顯見新制較舊制更為寬鬆。惟該草案尚須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員會議討論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才據以施行。依據近三年統計結果,每年依親居留申請件數平均為13,000件,扣除申請要件不符者,新制每年依親居留數額訂為12,000名尚屬合理,且應符實際需求,大陸地區配偶依親居留新制,已充分考量大陸地區配偶之需求,爾後將視社會經濟狀況定期檢討數額之合理性,適時加以調整。至於長期居留階段,與工作權有關,並無設限之規則,亦即不限數額。

臺灣婚姻移民佔移民總數之2/3,如何妥適輔導照顧外籍與大陸配偶,使其儘速融入臺灣社會,適應在地生活,移民署已擬具下列具體措施,積極推動:

一、強化入國前之輔導

為提升外籍與大陸配偶之自身權益認知,內政部已協調外交部及相關單位,利用當事人申辦簽證或入國許可之際,對於以婚姻為由申請來臺之案件,提供該國語文版本之「外籍配偶在臺生活相關資訊簡冊」,讓當事人知悉來臺後之相關權利義務,強化其對自身權益之認知,入國後能妥善運用相關資源,遇有相關疑難,亦能透過適當管道,尋求協助或支持,保障自身權益。對於移民署在大陸未設置分支機構的大陸配偶入國前輔導,則要求「面談官轉型」,除要發現虛偽結婚案件外,另對面談通過案件,由面談官直接交給來臺之大陸配偶簡體字版之「大陸配偶移居臺灣的生活指南」。使其能了解臺灣相關規定及事項,而不因資訊不弱勢而有受騙來臺之感。

二、落實照顧輔導措施

為促使新移民順利融入臺灣社會,內政部積極推動「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分別就生活適應輔導、醫療優生保健、保障就業權益、提昇教育文化、協助子女教養、人身安全保護、健全法令制度及落實觀念宣導等面向擬定具體工作項目,利用移民署於各縣市之服務站設置移民輔導窗口,結合當地政府社政、民政等相關機關落實推動。

參、外勞人力仲介業退場機制即將上路

為使劣質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退出就業服務市場,以保障雇主及外國人之權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6年1月3日修正發布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於已正式生效施行,規定主管機關得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鑑,評鑑成績屬C級且未改善者,將不予換證。本次法規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定仲介業者退場機制

主管機關辦理評鑑及將結果分為A、B及C三級,評鑑成績為C級,經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改善後未達B級或拒絕評鑑者,經營就業服務業之許可證效期屆滿時將不予換發新證,亦不許可設立分公司。

二、生活管理納入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

由主管機關加以規範,以維護外國人在臺工作之權益。

三、仲介公司籌設事實檢查

申請設立許可前,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檢查,檢查結果為確有籌設事實者,始得申請設立許可。

四、專業人員考試納入技能檢定項目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資格之取得改以技能檢定方式辦理(由勞委會中部辦公室承辦),證書之有效期間仍為4年,證書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應檢具申請日前2年內之講習證明文件申請換證。

五、契約須親自簽名

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作者之雇主及外國人,與仲介公司所簽訂之書面契約須親自簽名,以避免冒名申請產生爭議。

肆、教育部修正「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教育補助費實施要點」

修正「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教育補助費實施要點」規定,其名稱修正為「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生效。

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實施要點:

一、實施目的

教育部為辦理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特訂定本要點。

二、法律授權依據

符合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特殊境遇婦女,其子女於25歲以下仍於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專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學雜費減免。

三、申請方式

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檢具3個月內戶籍謄本、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婦女身分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學雜費減免。

前項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國立學校由學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於註冊時予以減免後,造具印領清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校內,另一份備文掣據及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5月31日及11月30日前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補助經費。

四、減免範圍

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就讀大專校院者,依各校實際徵收標準,減免百分之30學雜費,或百分之30之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學期公布之學雜費收費標準,減免百分之60學雜費。

前項減免範圍,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暑期補(重)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之學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五、重覆補助之禁止

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學雜費減免及其他與學雜費減免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依本要點申請減免。

六、減免之限制

已減免學雜費之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其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減免:

(一) 畢業後再就讀同級學校者;但就讀大學學士後學系,不在此限。

(二) 轉學、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其後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已減免者。

(三) 同時就讀二所以上之同級學校,在其中一所學校已減免者。

前項第(二)規定,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學雜費,不予追繳。

七、違法之處置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雜費不得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伍、行政院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弱勢家庭脫困計畫」

隨著全球化、知識經濟時代來臨,「M」型社會似乎已應驗。中產階級被淘汰落入近貧圈者眾,是為新貧者(new poor)。這些人更因工作能力、資產等不符現行社會救助標準,而處於相對貧窮狀態。不論近貧或新貧,一旦個人或家庭遭逢變故,生活頓陷入困境,實急需政府及社會各界提供妥適的關懷與救助。

政府為幫助民眾脫離新貧、近貧,內政部社會司「1957福利關懷專線」已於2006年11月中正式上線,「1957」台語諧音為「伊救我起」,該專線為執行行政院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弱勢家庭脫困計畫」,特別開設「1957福利關懷專線」,提供民眾求助管道,整合中央、地方的社政、醫療、教育、就業、法律等其他各項業務,提供單一服務窗口。由接電話的工作人員,主動將需要幫助的民眾,轉介到各相關機關單位,以提供緊急協助。服務時間為每天上午8時至晚間10時(含一般假日及國定假日;但依各縣(市)政府發布公務人員因颱風停止放假除外),不論以市話或手機直撥「1957」四碼,都將由地方政府或內政部工作人員「免費」接聽/服務。

經由1957專線通報後,地方政府社工人員將依民眾需求進行關懷訪視評估,提供急難救助、短期緊急居宿安置庇護、緊急醫療補助、精神疾病診斷治療、就業扶助、助學措施、法律扶助、照顧服務、創業理財等協助。若屬於卡債催收、暴力恐嚇等情形,亦將轉請刑事警察局或行政院金管會協助處理。

「1957福利關懷專線」服務時間為:「每天早上8時至晚上10時,專人接聽。」申請條件:「(一)失業者未領取失業救助或領取失業救助期限已過,生活仍陷困境;()因經濟困難有自殺之虞通報個案,生活陷於困境;(三)已申請福利或保險給付但尚未核准,生活陷困;(四)因家庭暴力、性侵害、存款帳戶被凍結或其他特殊因素,造成家庭財產無法及時運用,生活陷困;(五)其他。」

處於貧窮邊緣(近貧)的經濟弱勢家庭急需救助,其中服務措施:「(一)5千元至2萬元急難救助(需訪視/評估);(二)短期緊急居住安置庇護;(三)緊急醫療補助、精神疾病診斷與治療;(四)就業諮詢、法律諮商及學童午餐、課輔等助學措施;(五)嬰幼兒托育、老人及身障者居家服務、債務處理及創業諮商;(六)其他。」
陸、結婚生效要件將由「儀式婚」修訂為「登記婚」

結婚制度將有重大變革,現行「儀式婚」將改為「登記婚」。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即發生婚姻之法律效力。至於出於善意無過失重婚者,立法院初步認為─後婚姻有效、前婚姻解消,但前婚配偶可依法請求贍養費與子女監護權。

現行民法第982條第1項:「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稱為「儀式婚主義」。但因現行規定公示效果薄弱,容易衍生重婚等問題,且因「公開儀式」認定常有爭執,進而影響婚姻法律效力,法界乃有修法之議。尚且,民法「結婚」雖採儀式主義;「離婚」卻採「登記主義」之規定(民法第1050條),使得想要離婚、卻未辦理結婚登記之人,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再「同時」辦理離婚登記之畸形現象。

現行民法第985條第1項明訂:「有配偶者,不得重婚」。因此,依民法第988條第2款規定,重婚為「後婚姻」無效。但考量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可能出於善意且無過失,經立法院協商修正為─重婚當事人因善意無過失者,後婚姻仍有效,前婚姻視為解消,但前婚姻的配偶可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第1055條之2、第1057條、第1058條之規定,要求贍養費與爭取子女監護權。

柒、「老人福利法」三讀修正通過

我國老人福利之直屬法規─「老人福利法」,於民國69年1月26日公布施行,雖曾於民國86年全面修正,惟迄今已將近10年,現行規定已不足以因應未來環境變化所產生之需求。根據內政部統計,截至95年12月底止,我國老人人口已達228萬7,029人,占總人口10%;另外依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推估,民國115年時,我國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數比率將達20%,而且臺灣人口老化的速度僅次於日本。

因此,內政部自91年即與關切老人福利學者專家、民間單位、團體進行縝密修法工作,並與立法委員積極溝通協商後,各界所期待的老人福利法修正草案,業已於96年元月12日下午順利三讀通過。此次修正後之老人福利法,必能有效推動人口老化之照顧服務,以達聯合國老人綱領所揭示獨立、參與、照顧、自我實現、尊嚴之目標。

本次修法架構包含總則、經濟安全、服務措施、福利機構、保護措施、罰則、附則等7章,合計55條,比較現行條文35條增加了20條。本次的修正案屬於全案修正,修正的重點包括:

一、強化權責分工、專業服務

(一)釐清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

(二)明訂中央、地方政府掌理事項。

(三)遴專業人員,促進老人權益。

二、加強經濟安全保障措施

(一)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老人,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禁治產宣告,維護老人財產。

(二)鼓勵老人財產信託,促進老人經濟安全。

三、規劃在地老化、社區化服務及多元連續性服務

(一)依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老人照顧服務,讓老人能居住在自己熟悉的社區中,即可方便的取得所需的各種服務。

(二)推動各項居家式及社區式服務,俾增強家庭照顧老人之意願及能力,提升老人在社區生活之自主性。

(三)明訂機構式服務應以結合家庭及社區生活為原則,並得支援居家式及社區式服務,滿足老人多元服務需求。

四、促進社會參與、維護仍在職場服務老人之權益

(一)推動老人生活輔具資訊等相關服務,協助長者維持獨立生活能力。

(二)推動老人休閒、體育活動,鼓勵老人參與志願服務,以充實老人生活,促進社會適應。

(三)增訂雇主對於老人員工不得予以就業歧視規定,維護仍在職場服務老人之權益。

五、強化家庭照顧支持服務

提供家庭照顧者補充性及支持性服務,讓留在家庭中受照顧的老人,也能得到適切照顧。

六、保障入住機構老人之權益

(一)增訂老人福利機構應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及主管機關應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以確保入住者權益並減少消費糾紛。

(二)明訂老人福利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以保障入住老人之權益。

七、增強老人保護網絡

(一)增訂相關人員執行職務時之通報責任規定,使有保護需求之老人得以及時受到適當安置及保護。

(二)結合警政、衛政、社政、民政及民間力量,定期召開老人保護聯繫會報,強化老人保護網絡。

捌、「就業保險法」三讀修正通過

立法院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未來失業勞工之眷屬將可獲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全額補助,預計每年有7萬家庭可因此受惠。

勞工遭遇失業問題,其個人面臨薪資來源中斷,甚至無法繳交其本人及其眷屬之健保費,現行就業保險法已定有「失業之被保險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之規定,修正增加失業之被保險人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可保障失業勞工眷屬之醫療權益,安定其家庭經濟生活,具有重大的社會意義。預估具有7萬家庭可因此受惠,每年需經費約2億元。另行政院承諾將透過就業輔導措施,幫助中高齡失業者與家計負擔重者謀職,減輕經濟壓力。

就業保險之給付,根據現行就業保險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分下列四種:「(一)失業給付;(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四)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失業勞工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符合第2條規定之補助對象者,全額補助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之保險費;保險人依第4條之規定,應按月將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之資料,送交中央健康保險局。

又因考量勞工遭遇失業問題時,除個人面臨薪資來源中斷,也連帶影響家庭經濟,為加強保障勞工及家庭於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條文明訂,就業保險基金給付範圍,除現行就業保險法第10條第1項規範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外,另增訂「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依據相關單位統計,94年度因失業申請全民健保費補助的案件共有25萬7千件,修正條文實施後,若平均一家以4口人推估,申請補助的案件可望增加至一百萬件,就業保險基金約需支應新台幣6億元。就業保險基金之來源明列於就業保險法第33條。此外,立委原提案希望能一併修法延長、增加失業給付的期限與額度,使中高齡失業者與家計負擔重者能受惠,但這次修法仍決議維持現行就業保險法第16條條文,暫不更動。

資料來源: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瀏覽日期:96年2月2日。

內政部社會司: http://www.moi.gov.tw/dsa/ ,瀏覽日期:96年2月13日。

法源法律網: http://www.lawbank.com.tw/index.php ,瀏覽日期:96年2月2日。

胡清暉、魏怡嘉、鍾麗華(2006),「中低收入 就醫有優惠」,自由時報,12月27日,A8版。

范正祥(2006),「用新身分證 確保權益」,自由時報,12月27日,A8版。

教育部(2006),台高通字第0950196870B號,12月28日。

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http://www2.evta.gov.tw/evta/index.asp ,瀏覽日期:96年2月2日。

曾鴻儒、黃敦硯(2006),「元旦新制 你不能不知道」,自由時報,12月27日,A8版。

臺灣法律網: http://www.lawtw.com/ ,瀏覽日期:96年2月2日。

總統府(200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12871號,元月31日。

 

(歡迎轉載;引用時,請載明出處)

文章標籤

楊惠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聽話」是教育施行暴力的最佳方式?

楊惠中

NOWnews/東森新聞

據報載,北市某公立中學的導師,利用學生升旗時間,以察看學生有無攜帶違禁物品為目的,搜查學生書包。查獲某學生攜帶手機,此乃違反校規,予以處分。此學生家長覺得教師不尊重學生隱私,因此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然而,該導師的行為並非僅是單一個案,相信在臺灣的許多學生(包括過去的我們)都曾經歷被教師搜書包的經驗。這在過去並未被教導有何侵權問題,尤其是針對未成年的學生;但隨著人權觀念的深化,過去不被認為問題的問題,逐漸在媒體、法庭中一再出現。教育現場中的霸權情形,是否影響青年學子們學習複製這樣扭曲的法律秩序?學校教育到底還有多少類似的問題?

也許,教育工作者並未意識學生亦是法律保護的客體;「控制」或許是教育工作者維持秩序的最好方式。

只是,如此是我們期待的教育環境?

法學者林佳範曾表示:「『聽話』是我們的常民教育哲學,進學校,父母的訓誨就是『要聽教師的話』。若從法律的角度看,聽話是一種『支配服從的關係』,是一種『權力關係』。然而,聽話未必會導致學習,因為其並未讓學生有機會檢討自身的限制,不知道自身的限制,並不可能有超越和成長。聽話僅是要求服從,並非要真正的理解,沒有理解,哪有學習。教育關係,必須是非權力關係,能進行內部相互溝通的對話關係,才可能導致學習。以Habermas的理論而言,教育關係必須建立在日常生活的語言溝通行動,若被減約成權力系統的溝通,除無法達到知識再製的結果外,更可能對『生活世界殖民』,而扭曲個人的人格系統。聽話的教育關係,是意識型態的灌輸,帶來的是宰制而非解放。」

刑事搜索之發動,以令狀主義為原則,即需由法官於事前審查並發給令狀,偵查機關惟有在緊急下才可為無令狀搜索。

由於學校並非偵查機關,而是一般人,其欲搜查之依據,必須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關於現行犯的逮捕規定。而在此處僅可能是「準現行犯」的問題,即是否有任何情況符合同法第88條第3項第2款:「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若有學生皮包失竊,教師可否進行全班性的搜索?由於教師並非偵查人員,而是一般人,因此並不具有緊急逮捕與搜索的權力;而僅能依據上述關於「發生現行犯」逮捕的規定。惟關於所謂現行犯必須是在犯罪行為「時」或「後」為之,而準現行犯必須露有犯罪痕跡。不論何者,都否定可為不特定且廣泛的逮捕行為,且依據同法第130條的附帶搜索亦僅限於司法警察與檢察官。因此,一般常見教室東西失竊,由教師發動全班書包搜索,基本上是違法程序規定,同時也可能觸犯上述的違法搜索罪。

類似事件中的導師,明顯露出強烈的威權色彩。即對於未成年人,藉「保護」的當然目的,即認可以將學生之權利保障予以限縮。以為這種作法就算不符合現行法律,只要教育工作者的動機良善,都是可以被正當化;但這種想法明顯已經違反了權利保障的普遍與平等性,對於「人」的保障,其實有傷。法律的本質並不是以處罰為目的;而是為了維持社會公義與秩序。期待這樣的事件,將漸漸成為過去。

 

  楊惠中(2010),「『聽話』是教育施行暴力的最佳方式?」,NOWnews/東森新聞,10月21日,論壇版。

(歡迎轉載、引用,唯請註明出處)

 

 

文章標籤

楊惠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優生健康檢查」

準媽媽第一課

文/楊惠中

自由時報

因臺灣結婚年齡層逐年提高,加上少子化等現象,許多「計畫」結婚的民眾顯得更加謹慎。因此,為讓準備當父母的民眾能夠產下健康的寶寶,「優生健康檢查」之程序顯得格外重要!

為提高人口素質,優生健康檢查是優生保健的起點,對於婚前及準備懷孕之男女,藉由優生健康檢查,可提早發現傳染性疾病及遺傳性疾病,以及提供健康篩檢與諮詢,其檢查項目包括:

●個人基本資料:如職業史、過去疾病史、使用特殊藥物史、吸煙史、喝酒史、家庭疾病史、過去孕產史等。

●一般健康檢查項目:血液常規檢查、尿液常規檢查、血型檢查、精液檢查等。

●遺傳性疾病檢查:地中海型貧血、細胞生化酵素、染色體檢驗、基因檢驗等。  

●傳染性疾病檢查:結核病、梅毒、病毒性肝炎、德國麻疹、愛滋病檢查等。

●精神疾病檢查:臨床精神科檢查、遺傳性精神疾病等檢查。

唯需特別提醒之事:「優生健康檢查並不能檢查出『所有』的遺傳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不孕的問題,檢查僅是篩檢該社區中『發生率』及『盛行率』較高的疾病。優生健康檢查並不能取代產前檢查,因優生健康檢查係著重於身心狀況及家族病史、遺傳史的諮詢,以及婚姻生活及婚後生育避孕等衛生教育,只有藉由健康檢查及衛生教育才能保障孕育出健康的下一代!」

 

楊惠中(2008),「優生健康檢查 準媽媽第一課」,自由時報,4月30日,B7版。

(引用時,請載明出處)

 

文章標籤

楊惠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_20181016_184104.JPG 

 「娘」是魅力的論述?     

楊惠中

 最近主持人蔡康永先生形容男性「娘娘腔、很娘」是一種讚美,在廣大的網路中熱烈討論。

嘲弄來賓品味娘、行為舉止不夠陽剛,甚至要求前許姓新聞主播在節目上大喊「我就是個娘們!」消費社會對陰柔特質者的刻板印象,令許多從小被歧視的觀眾十分受傷。

網友批評蔡康永:「身為同志,竟也消費社會對同志的刻板印象」;有人緩頰說他「以娘攻娘」,很有「笑果」。蔡康永為此在部落格貼文,表明「以為『娘』是在罵人」才是異性戀霸權的偏見;在他的字典裡,「娘」不是負面的字,男生「娘」有什麼關係?

蔡康永的說法頗有激勵作用,符合性別多元教育者的主張,要光明、開闊地看待性別氣質。他認為,男生當然可以娘,如果娘得很有意思,當然可以開朗地說出來!

然而,美好修辭仍要回到現實面檢視。如果這社會對性別多元的寬容果真達到這樣美麗境界,那麼,推動性別平等豈不是易如反掌?

一個常被同儕和取笑為「娘娘腔、娘炮」的男孩子,聽到「這是讚美,不要在意,就當作是讚美啊!」事實只會更加無助,甚至無言以對。忽略當事人遭受羞辱、恐懼的感受,豈不是縱容性別可以強欺弱?

屏東少年葉永鋕因為溫柔的性別特質,在國中經常受到欺凌,譏笑「娘娘腔、娘炮」;甚施以「脫褲子驗明正身」等諸多暴力,在學校廁所死亡。對抗這樣的性別歧視語言暴力,並不是只要樂觀面對,施暴者就因此鬆手,往往憾事發生,我們才知道當事人其實缺乏陪伴這麼久!

在歧視黑人的社會中,非洲裔大聲喊出「黑就是美」的審美觀,已歷經多久的對立與種族衝突?即使美國有了第一位黑人總統,媒體公開影射是「黑猩猩」,這樣的「玩笑」豈能讓非洲裔族群值得驕傲?同志族群欲將「怪胎(Queer)」的說法,轉變成「酷兒」的驕傲,社會從此性別平等了嗎?愛滋病患、 外籍勞工、身心障礙者、甚至是女性,不友善的對待仍是常態,對被「標籤化」的群體來說,接受訕笑的標籤翻轉成「光榮的印記」,向來不是件容易的事。這樣的翻轉,絕非片面宣布即可奏效,而是需要長期社會對話與文化的改造。

「娘」,這個字並沒有貶抑的意思;但,在現今社會文化的意函,有多少人能夠正面承受?「娘」是優美的力量,用來罵人其實並不高明;否則,豈不是間接諷刺、揶揄身邊的母親/女性呢?

如果「娘」真是魅力的論述,民眾不妨遇見馬英九總統大聲稱呼:「『娘炮』或『小孬孬』」,並堅持這是「讚美」,看看行政及司法單位將祭以如何的「禮遇」與反應吧!

楊惠中(2009),「『娘』是魅力的論述?」,臺灣立報,7月31日,12版。

๑۩۞۩報導│人權│楊惠中│反歧視│法律│事蹟۩۞۩๑.
第57屆十大傑出青年選拔(兒童、性別及人權關懷類第2名)

(歡迎轉載;引用時,請載明出處) 

文章標籤

楊惠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_20190806_173537.JPG

「刻板印象」是弱勢就業的最大障礙!(下)

楊惠中

(NOWnews/東森新聞)

我們應基於為身心障礙族群發聲之位置,致力於推動身心障礙者之各項權益。提供以下數點幫助大眾正確認識身心障礙者,以瞭解身心障礙者「並不是」理所當然為弱勢:

一、由於大眾對於身心障礙者仍保有刻板印象,直覺認為身心障礙者於職場必受限,施予保護視為必要。事實上,身心障礙者是否適任該職務,必需經過專家職務分析評估及建議,才得以確認是否排除。

二、對於身心障礙者具危險之工作,一般的工作者同樣會有危險。如何應該改善職場空間、設置無障礙環境,才是解決危險之道;而不是一律予以排除。

三、身心障礙者障別何其多,障礙程度之強弱亦並非無法控制/治療,一體限縮就業範圍,實對於許多需要進入市場就業、負擔家計及扶養子女之身心障礙者不甚公平。

四、承上,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精神病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實非合理。因文明發展,精神病分類愈趨細緻,精神病者並非為完全無行為能力,輕微如:「失眠、悲傷、心悸等症狀」,是否即認定勝任公務人員之工作?專家職務分析評估實有必要。

五、身心障礙者亦有專長,提供工作機會可促進就業,自立獲取收入。相對而言,可減輕政府福利支出,以減輕全民的負擔。依此觀之,政府單位應優先釋出工作機會,作為民營機構的表率,勿以未經實證而一律排除身心障礙者進用。

六、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7項明定:「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及航空站等單位定額進用總人數之計算範圍,『得』於本法施行細則另定之。」該條文係規定「得」於本法施行細則另定之;而非「應」訂定,站在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之立場,實可不予訂定相關排除範圍。

七、依先前勞工委員會業務報告得知,先天性身心障礙者的比例不高,大多是後天因疾病、受傷或職業災害所造成。故原即具備工作能力,唯需職務再設計。

八、現今醫療科技發達,許多身心障礙者皆已備有輔具,社會參與及生活方式實與「一般人」並無二致,經濟安全涉及「人」的工作與生存等基本權益,排除進用的工作項目必需先行專業鑑定與評估,再委託專門機構職業分析證明;而非行政部門僅以「命令」公告拒絕身心障礙者,毫無任何依據。

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原本即是不完美社會下的暫時性權宜措施。未實施定額進用制度的國家有兩種:「一種是超完美社會,即高福利、高支持、高包容接納的社會,因此根本不需要定額進用制度,身心障礙者即可依其能力就業;另一種是完全缺陷社會,根本無法接納身心障礙者的社會。」我國現正處於二者之間,故必需施行定額進用制度,以落實憲法照顧「每一個人」之美意!

楊惠中(2010),「『刻板印象』是弱勢就業的最大障礙!(下)」,NOWnews/東森新聞,7月11日,論壇版。

๑۩۞۩報導│人權│楊惠中│反歧視│法律│事蹟۩۞۩๑.
第57屆十大傑出青年選拔(兒童、性別及人權關懷類第2名)

(歡迎轉載、引用,唯請註明出處)

文章標籤

楊惠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_20190603_174403.JPG

「刻板印象」是弱勢就業的最大障礙!(上)

楊惠中

NOWnews/東森新聞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至一般職場就業,「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明定:「達一定規模以上之公、私立單位,應依其員工總人數計算進用一定比率之身心障礙者(簡稱「定額進用」制度)。」惟立法過程中,立法委員考量某些特殊部門因工作性質而有窒礙難行之處,認部分具高度機動性、危險性及急迫性等工作,排除身心障礙者擔任。該排除計算新增:「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及航空站等單位」定額進用總人數之計算範圍,於98年7月11日起正式施行。

「定額進用」制度剛屆滿一年了,當社會新鮮人抱怨工作難尋、薪資低的問題,可否想過,有一群人至今還無法「開始」工作?端賴國家救濟是身心障礙者期待最好的「待遇」嗎?國家還有多少本錢可以支付每一個人都可能發生的失業補助?

一年了,我們的國家是否還記得「達一定規模以上之公、私立單位,應進用一定比率之身心障礙者」這件事?

經濟安全是國民非常基本的需要。這樣的需要,因為一般民眾同樣面臨「失業潮」;身心障礙者的就業與否,似乎對於國家來說,已經不是最重要。

那麼,我們何時也會被歸類「不重要」?

進用身心障礙者謂為世界潮流,現有的例外計算方式,擴大排除身心障礙者就業之範圍,是否符國家照顧身心障礙者之目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又,身心障礙者是否理所當然為「被照顧者」的角色?是否僅能限制於「室內」職場環境?諸多想像與疑慮,是否也應該一一被檢視?

事實上,法令所提排除之職缺,多能透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提供的「職務再設計服務」以及相關輔具的協助,改善工作的條件與環境,使身心障礙者不再是障礙者!

政府機關任用身心障礙者是無可推卸的責任,並有火車頭效用,藉此引領民間起而效尤。目前世界各國,尤其是社會福利完善的歐洲─法國、匈牙利、波蘭、德國、奧地利,甚至鄰近的中國、日本等,政府皆主動任用身心障礙者於公部門工作。身心障礙者的能力更是履獲得大眾的肯定。比利時因為視障者聽覺靈敏,協助監聽屢破大案;國內亦有視覺障礙者擔任精神科醫師、律師、教師,脊椎肌肉萎縮症患者錄取社會工作師及律師。顯示身心障礙者若能在適當的環境輔助,事實上表現與成就與一般人並無相異(甚至有過人之處)!

我們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想像」,不應該還是停留在「弱者」、「被照顧者」的刻板印象。「刻板印象」一直是弱勢就業的最大障礙!

那麼,政府與企業,妳/你們準備好「定額進用」了嗎?

楊惠中(2010),「『刻板印象』是弱勢就業的最大障礙!(上)」,NOWnews/東森新聞,7月10日,論壇版。

๑۩۞۩報導│人權│楊惠中│反歧視│法律│事蹟۩۞۩๑.
第57屆十大傑出青年選拔(兒童、性別及人權關懷類第2名)

(歡迎轉載、引用,唯請註明出處)

文章標籤

楊惠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同半胱胺酸

心血管疾病檢測指標

楊惠中

(自由時報)

心血管疾病一直是國人十大死因之一,心血管疾病雖病因複雜,但根據流行病學研究資料顯示:「心血管疾病的發生率與遺傳、高血壓、糖尿病、抽煙、缺乏運動及不當飲食等危險因子呈現明顯的相關性。」近年來,更有許多的危險因子也陸續地被證實與心血管疾病有關聯,「同半胱胺酸」(Homocysteine)就是其中之一。目前許多醫療院所即是採用同半胱胺酸作為心血管疾病的危險性評估。

簡單來說,同半胱胺酸為一種胺基酸,體內的同半胱胺酸主要來源是由甲硫胺酸 (人體之基本胺基酸之一) 代謝後產生,是人體內有害的物質。維生素B6、維生素B12及葉酸均會參與及影響同半胱胺酸的代謝反應,當體內缺乏充分的維生素B群時,血液中的同半胱胺酸濃度會增加。

根據醫學研究發現,血液中的同半胱胺酸會引起血管上的粥化形成,而造成血管狹窄及硬化,也會因損傷的血管內壁形成血栓而導致中風、心肌梗塞、肺動脈栓塞並併發引起失智症狀。因此,同半胱胺酸的檢驗數據在評估心臟血管疾病、腦中風的危險性相當重要。

◎簡要介紹同半胱胺酸:

●正常健康成人血液中的濃度約為5~15 µmol/L。

●隨著年齡增加,血液中的同半胱胺酸濃度亦會升高。

●男性的檢驗值較女性高。

●在吸煙者或腎臟功能不佳者,血液中的同半胱胺酸濃度亦會上升。

藉由當適當的飲食並補充或增加維生素B群的攝取量,可有效降低血液中的同半胱胺酸濃度,進而降低心血管疾病的發生率。由於同半胱胺酸檢驗是相當重要的健康標記。特別提醒:「45歲以上男性、55歲以上女性、停經女性、腎功能不佳者及有心血管疾病家族病史者。」可提早進行同半胱胺酸篩檢,若出現異常的檢驗數值,可進行更進一步的檢查並詢問醫療專業人員,以確保自己的健康。

 

楊惠中(2009),「同半胱胺酸 心血管疾病檢測指標」,自由時報,3月9日,B7版

(歡迎轉載;唯引用時,請載明出處)

文章標籤

楊惠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_20181115_173144.JPG

「世界青少年日」,杜絕性病感染年輕化

楊惠中

NOWnews/東森新聞

8月12日「世界青少年日」,加上中國情人節即將來到,在這充滿羅曼蒂克的夏日氣氛中,如果再加上酒精與迷幻藥的催情,容易導致青少年朋友忘情,特別提醒,若還未有心理準備,請勇於拒絕親密接觸,才能「愛」得安心。

聯合國愛滋病組織(UNAIDS)對年輕人(young people)的定義為15至24歲,近年來青少年對性態度日漸開放,初次性行為平均年齡亦有下降趨勢。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先前調查顯示:「初次發生性行為的平均年齡,男性為15.97歲,女性為16.15歲,但是初次性行為有避孕者,男性僅38.2%,女性僅42.0%,沒有避孕所帶來的問題不只可能懷孕,更會造成性病及愛滋病感染。」

在沒有採取任何安全性措施的情形下,性行為已成為青少年感染愛滋病的主要傳染途徑,所以,性行為應做好防護措施,更應避免與性交往史不清楚的對象發行性行為。

或許國內的性教育政策及防治可以參考泰國經驗。泰國政府大力推動100%保險套使用計畫,全國保險套使用率接近100%,性傳染病比率亦大幅下降。

為了保障性工作者的婦女健康,泰國政府同時也規範,從事性工作者必須是年滿18歲之自願者,在執行性工作期間若未使用保險套,將嚴厲處罰嫖客及其雇主,充分保障婦女及其國人健康。

分析這幾年匿名篩檢人數分布資料發現:「每當假期過後,匿名篩檢諮詢人數便會增加;特別是在暑假過後,性傳染病諮詢、門診求診個案或篩檢人數都明顯增加。」

先前紅絲帶基金會進行全國家庭愛滋態度大調查,在調查1,010人之後,在愛滋接納度的調查統計顯示:「如果家人感染HIV,78%的人仍願意和家人同住,有14%表示不願意。但如果是同事感染HIV,接納一起工作的比例則下降到56.3%,30.1%的人表達不願共事。萬一孩子的同學感染HIV,50.5%的家長不會將孩子轉班或轉學;但39%的家長會這麼做。而在家庭是否有進行愛滋防治的問題部分,82.8%的受訪者認為與另一半溝通使用保險套並不難,不過調查也發現有6成的受訪家庭不會在家中放保險套,可見民眾的認知與行動仍有差距。就303位家中有7至25歲子女的父母部分來看,63.8%的家長從來沒有與子女討論性教育或是性行為,95.8%的父母從來沒有教過孩子使用保險套,只有4%的家長教過子女使用保險套,而且不覺得難為情。」

近年來娛樂用藥(club drug)與危險性行為強烈關連。因為用藥之後,意識不清,失去判斷力,與人發生性行為時,容易疏於安全防範。娛樂用藥使用族群越顯年輕,暑假期間藥物價格上揚,身上沒錢的學生往往透過網路,進行援交,以性換藥及派對入場費,如果沒有做好自我保護,很容易感染性病。

師長 尤需注意,網路及簡訊邀約的搖頭性派對已成為一種流行,青少年應該避免在暑假期間陷入「非法藥物」、「性藥趴」、「性病」或「懷孕」的不安全循環中。建議暑假期間青年朋友應多參加戶外活動,打球及運動,勇於拒絕以菸酒藥物為主題的派對,對於使用非法藥物的性愛派對,更要勇敢說「不」! 健康是一輩子的事,成長需要健康的陪伴!

楊惠中(2010),「世界青少年日,杜絕性病感染年輕化」,NOWnews/東森新聞,8月12日,論壇版。

๑۩۞۩報導│人權│楊惠中│反歧視│法律│事蹟۩۞۩๑.
第57屆十大傑出青年選拔(兒童、性別及人權關懷類第2名)

(歡迎轉載、引用,唯請註明出處)

文章標籤

楊惠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Screenshot_2015-06-19-22-40-23_1.jpg

社會福利,有待分配正義

楊惠中

去年此時,前行政院院長蘇貞昌甫上任,即大力推動耗資數億及跨部會整合的「大溫暖弱勢家庭脫困計畫」,許多民眾還記憶猶新。僅是,隨著蘇院長的卸任,「未完成」的政策亦無疾而終。不禁令人感嘆─歷來「福利」已被各政黨視為「當選籌碼」,社會資源若持續缺乏分配公平,臺灣「M型社會」即將成型!

依筆者的觀察及經歷,盼能發掘社會福利相關問題提供政策之參考:

一、95年新修正之「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特別關注「單親女性」之扶助。然而,「性別」豈是區分弱勢的絕對標準?傳統被認為是家中經濟來源的父親,卻於近年臺灣社會經濟衰退淪為中年失業者,無疑對於單親爸爸的負擔雪上加霜。

二、現行的「社會救助法」是以「戶籍地居住」、「家庭單位」為申請救助的審核門檻,造就許多實際需要救助者拒於門外。真實案例:「一離婚女子,其戶籍遷回娘家,遭逢變故時,卻因法令計算的方式,將娘家兄長的財產算進其條件審核中而無法通過。又,遊民本身具有『流動』且暫時的特性。『出外人』若不是入籍該縣市,不論是身心障礙、老人還是窮人,縱使極需要社會救助,限於法規愛莫能助,無奈持續在流浪與困頓惡性循環之中。」

三、求援電話一籮筐,猶如考驗民眾記憶力。國內各項求助/報案專線五花八門─110(警察/治安單位)、119(消防/急救單位)、113(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專線)、165(反詐騙諮詢專線)、1995(生命線)、1980(張老師諮商專線)、1922(禽流感防疫諮詢服務專線)……等,現又加上「1957福利關懷專線」。如此多元、豐富的社會資源,看似對民眾具有多數重選擇機會;但,民眾皆知上述專線的功能及內容嗎?又,能夠確切針對自身的問題撥打「正確」的服務專線嗎?值予存疑。

四、內政部擬「人口政策白皮書及實施計畫」,規劃生育「第三胎」得享有補助。然而,當前「家庭」已大幅變貌,以育兒津貼政策觀之─未婚生子、單親家庭是否亦受補助?又,隔代教養、父母雙亡或離異後是否補助?同性戀收養外國子女是否同樣得以補助?資源豐富的台北市,尋求褓姆資源並非難事;但在山區或離島的家庭,資源不足該如何填補?

國家之資源並非無窮無盡,「金錢」是否真可以解決所有問題?國家再怎麼充實壯大,豈能替代家庭/社會/教育應有的功能?大部份弱勢家庭的產生,其背後往往牽涉到諸多複雜的原因─個人、家庭、社區、文化、社會等環境。福利制度除了理性規劃與分配正義;似乎,仍不能忽略個人面對、解決自身之問題,避免真淪為「弱勢族群」。

 ๑۩۞۩報導│人權│楊惠中│反歧視│法律│事蹟۩۞۩๑.

(歡迎轉載、引用,唯請註明出處)

文章標籤

楊惠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