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與公主如何受孕?與我們何干!

楊惠中

NOWnews/東森新聞

 

近日因臺灣富商、藥師和醫師聯合雇用烏茲別克女子擔任代理孕母,經媒體披露後引起一陣譁然!眾媒體猶如檢察官訊問這樣的家庭:「『他們』究竟有沒有性行為?為什麼『她們』會來到臺灣結婚?」更多人猛烈批評並質疑:「孩子怎麼可以『被訂做』!違反自然!」

代理孕母,或者應該說「非自然生殖」這樣的議題,似乎挑戰我們一直以來對於童話故事中的公主與王子,應該「自然而然」生下小Baby這樣的美好約定與堅持。

對大部分的人來說,懷孕生子是最簡單、再平凡不過的事。「它」輕易地發生;甚至常常是出乎意料之外,就這麼讓生命開始!這樣的人,不用擔心法律是否干預、不需要使用特殊科技,甚至不需要任何「經驗」!畢竟,生孩子是人類史上最早、最原始的「生產」活動,以致每一個人都似乎理所當然認為自己就是公主或王子,在「生產」的過程中,不容許有任何差強人意。

然而,童話故事從未清楚交代公主是如何受孕;況且,王子只能愛公主(們)?說不定,王子心中所深愛的是森林裡的小矮人。在現實的情況中,什麼事都可能發生。也許,人們的心理總是寄託童話應該有的完美過程與結局;然而,現實就是現實,要當個渾然天成的公主或王子,是何等的不容易!如今已是21世紀,昧於現實環境,明顯刻意忽略這個世界不斷變動、嚴重低估我們社會一直存在的多樣性。

跳脫童話故事對於家庭的圖象,「家」的型式本來就不是固定。

一夫一妻的「傳統組合」;姻緣與血緣的「法律組合」;媒妁之言與自由戀愛的「形式組合」;同住屋簷下的「同居組合」,以及性、經濟、學歷、宗教、休閒、文化等之「功能組合」;甚至一個人,亦已是現今都會普遍存在的家庭。

既然,我們都已看到這麼多樣的家庭型式,為何「生育」只允許出現在我們所謂的「傳統組合」?

近日「代理孕母」事件,事實就是經合法婚姻、婚生子女的「傳統組合」;但,人們意外發現「傳統組合」中,居然還有這麼驚為天人的背景故事!所謂的「驚為天人」,不禁令人納悶,有多少家庭/人得以承受這樣一再公開交代歷次感情過程;甚至所謂「不自然」的性交過程?

當我們質疑臺灣人與烏茲別克人這樣的跨國婚姻背後的動機,是否過度預設危險性以及充滿嘲諷的性別/種族歧視?感情或婚姻的過程是否應經過所有人的同意(滿意?)才允許繼續?那麼,總統夫婦這樣的「女強男弱」;臺灣首富再婚的「年齡差距」;或某對「女大男小」的藝人夫妻等家庭,皆是否符合「正常」的家庭的型式?

跳脫童話故事的刻板印象,我們不應該僅從較熟悉的情境裡了解一個家庭或感情;甚至是受孕的過程。畢竟,人與人之間的相遇、感情的選擇、自我身體的控制,事實早已多元存在這個世界裡。或許,我們應該關心─為何有些明明相愛的人卻無「法」在一起?當我們質疑孩子不應該「被訂做」,為何仍允許避孕措施、墮胎以及人工生殖;現今有多少人從未施打疫苗、服藥、從未接觸合成食物的「自然人」?我們對於自以為「不正常」的人、事、物,理應有更多的包容及關懷。因為,現今的我們,沒有真正「自然」的人。

 

楊惠中(2010),「王子與公主如何受孕?與我們何干!」,NOWnews/東森新聞,6月3日,論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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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殺手 心肌梗塞

 

高危險群不能不防

 

文/楊惠中

(自由時報)

 

 當國人生活習慣已非單純,吃得多、動得少,若再加上習慣抽菸,心肌梗塞的情況將會提高。據美國醫界統計發現,半數以上的心肌梗塞患者在「發病前」並無明顯症狀,若稍不留意,極可能釀成悲劇。

心肌梗塞的臨床症狀雖不明顯,但在運動或搬重物時,往往症狀即時顯現。臨床症狀包括:「常感到胸悶、頭暈、易喘,且運動時尤其明顯,但只要稍加休息,這些症狀即獲得改善,因此容易忽略病情。」

心肌梗塞具有7項危險因子:

年齡(男性大於45歲、女性大於55歲或已過了停經年齡);

抽菸;

高血壓;

糖尿病患;

肥胖及不運動;

具有心臟病、心肌梗塞或中風的家族病史;

血脂肪不正常,其中包括總膽固醇大於200mg/dL(每百毫升血液超過200毫克)、三酸甘油脂大於200mg/dL,以及高密度膽固醇 (好的膽固醇)男性小於40mg/dL,女性小於50mg/dL。

以上危險因子中,若符合3項或3項以上,即可推定為心肌梗塞的高危險族群,必需積極防治。除了年齡及家族病史無法改變外,建議高危險群應從日常生活及飲食習慣著手,盡可能戒菸、少吃及多運動,以達血壓、血糖及血脂下降。

另外,亦可至檢驗醫學中心接受「運動心電圖」、「鉈201核子心臟醫學掃描」等檢查;甚可利用「電腦斷層攝影」,觀察心臟血流的變化,找出心肌梗塞的可能病變。

類似廖風德的案例,近年在醫院常不斷出現。因許多中年人不知自己有心血管疾病的危險因子,加上工作壓力大,很容易在壓力升高、血壓上升時突然發作,當一發作將導致嚴重的後果。

最後提醒─心血管疾病患者到戶外活動,請務必量力而為,亦建議患者家屬應學習CPR(心肺復甦術),因心臟病發作的3到5分鐘是心肌梗塞急救的黃金時間,若能盡快進行CPR急救,或許還有挽回的希望,以備不時之需。

 

楊惠中(2008),「沉默殺手 心肌梗塞 高危險群不能不防」,自由時報,6月15日,B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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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毒疣(名瑿)   

 

手腳病毒疣 別自己動手剪

楊惠中

聯合報

 

   天氣逐漸轉涼,許多人到溫泉池泡湯,竟發現腳底出現硬塊。許多人以為是雞眼,自行用刀片消除,或不經意摸到突起的硬皮,拿起指甲剪修整,沒想到修了幾次之後,硬皮沒有消失,反而愈修愈深,甚至流血,原來是病毒疣。

病毒疣是感染人類乳突狀病毒引起,好發於手、腳,最大特點是其中心點有小黑點,與雞眼、死皮都不同。

   病毒疣不能硬剪、硬磨,若修剪器具沒有消毒,反而會在無意中傳染病毒,若原本只是右手拇指出現病毒疣,連帶左手拇指也因接觸病毒,引發病毒疣!

病毒疣容易經接觸傳染,凡患病毒疣手指摸過的東西,都可能成為傳染途徑,共同生活的家人都可能因此被感染,患者應及早就醫。

   並非所有接觸到病毒疣的人都會有症狀,如果身上剛好有微小破損的傷口,或對於人類乳突狀病毒未產生免疫力,則增加發病的機會。

如果認為病毒疣不會干擾生活而置之不理,大多會因為對病毒有免疫力而痊癒,如果覺得困擾要接受治療,可透過冷凍或是雷射療法,或塗抹藥膏,刺激免疫系統來提高抵抗力。

   預防感染,除了避免直接接觸,其他可能間接接觸的傳染途徑,如地板、門把手、滑鼠等,民眾到健身房或三溫暖、游泳池時,要特別注意,建議避免直接接觸地板及使用公用毛巾。

 

楊惠中(2011),「手腳病毒疣 別自己動手剪」,聯合報,10月22日,D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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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廿年,有待再教育

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楊惠中 常務理事

臺灣自1986年發現首例愛滋感染者迄今,已屆滿20週年。今年愛滋感染者人數創下歷年新高,達13,255人(本國籍+外國籍),但社會歧視與誤解未曾稍減,即使是受過高等教育的專業法官,仍對不了解愛滋病而做出收容愛滋感染者的「關愛之家」必須搬離社區的荒謬判決。

回顧這二十年來,愛滋這樣的疾病挑戰社會中許多的制度;然而,卻似乎改變不了人們既有的心態與思維。因此─「澎湖愛滋學童」;「血友病患因輸血感染愛滋」事件;「愛滋老奶奶重病住院,家人恐懼而避之」;「愛滋醫師工作權受剝奪」;「愛滋孕婦臨盆時履遭拒診」;「警察『戴口罩』逮捕愛滋犯」;「高雄餐旅學院拒收愛滋生」;「愛滋患錄取高考、司法人員無法受訓、就業」等關於病患歧視之事件,單純援引法律作為予以對策之工具,似仍稍嫌不力!「關愛之家」敗訴之判決高度影響社會觀感,恐生連鎖效應,同時宣告20年來的愛滋教育徹底失敗,社會大眾的抗拒姿態依舊固執,主管單位呼籲民眾接納包容之餘,似乎束手無策!今民眾對愛滋的集體排斥,甚至獲得司法機關的正式背書,其後可能衍生之連鎖效應與來自各界更加理直氣壯的歧視言行,似非危言聳聽!吾人僅就所觀察,給予相關政策幾點之建議,盼能夠對於我們所存在的社會更多的包容與理性:

一、愛滋照護課程應納入(醫學)學校教育

建議於醫學教育中,應納入照護愛滋病患之課程。畢竟,愛滋病患並非僅限於「感染科」之疾病;尚與「一般人」相同,需要「其他科別」之醫療專業協助,以解除病痛或不舒適。醫療人員本身之專業倫理即在於幫助病患之需要,正確之愛滋照護認知於可塑性較高之學子教育中培育,應可免除許多不必要之恐懼與疾病汙名。

二、愛滋照護課程應納入醫護人員之在職訓練

醫療人員大多表示只願意照護「不知情」之感染者;而非「所有」的感染者。故醫療人員之選擇性歧視實與醫療專業倫理違背。建議衛生政策於醫護人員之在職訓練中,應加強/更新愛滋等傳染病之認識,以避免自身之偏見具體落實於特定族群,造成醫病關係之緊張與信任破壞。

三、衛生主管機關應充權(Empower

為何這20年來民眾對於愛滋的恐懼、歧視依舊存在?反不能夠信任其「最高」之衛生主管機關呢?建議衛生主管機關應採取積極之作為─不應只是軟性宣導「傳染途徑」、「禁止歧視」……等。民眾亦應有適當接受傳染病教育之機會;而非縱容病患歧視事件持續上演。

四、資源應有效分配

醫護人員知悉衛生主管機關所發放之「愛滋宣導手冊」;但事實醫護人員多表示並未閱讀其內容,其愛滋知識亦不甚理想。故得以預見愛滋病於臺灣已20餘年,衛生單位對於民眾所進行之「愛滋宣導」並未正面反應效果;反使得近年感染愛滋之情形更為攀升。因此,主管機關為有效資源分配,尚需評估宣導前後之差異;亦建議採取多元之宣導模式,以利傳染病之防治。

五、「高危險群」之迷思

既然HIV得在「人類」族群中傳播,即根本不該有所謂的「高危險群」之說法。或許,以「高危險行為」取代「高危險群」之概念,較符合防治之動機。畢竟,細菌/病毒本身並無「眼睛」尋找特定之族群而寄生。縱使為達到控制疫情而採取「特定族群」之監視;其換來之效果卻猶如「氣球效應」Ballon Effects),反而錯失「全面防治」之利機,造成疫情於其他「非高危險群」擴散之可能性。

六、給予福利政策之建議

感染者有其回歸社區/社會之必要性;而不僅是延長壽命而已。倘若愛滋病患需利用醫療機構內資源,現今我國醫療社會工作者似乎明顯不足以支應。況且,愛滋病患本身實為社會福利制度之邊緣族群,社會工作之專業既然為一「助人」之專業,理應更加關注此弱勢所面臨之困境。

七、給予法律政策之建議

愛滋病並非如同其它「法定傳染疾病」無確定之傳染途徑,加上衛生主管機關及流行病學亦證實並無需「隔離」之必要。因此,法規中將愛滋病列為「法定傳染疾病」是否妥適?容有討論之餘地。加上毒癮愛滋之患者具有明顯增加之趨勢,感染者於服刑或勒戒中之健康問題或得否取得醫療資源,主管機構—法務部,仍不該懈怠其責。因現行愛滋防疫政策係為跨部會小組之運作,各單位應共同面對、解決才是。

๑۩۞۩報導│人權│楊惠中│反歧視│法律│事蹟۩۞۩๑.
第57屆十大傑出青年選拔(兒童、性別及人權關懷類第2名)

楊惠中(2006),「愛滋廿年,有待再教育」,中國時報,121日,A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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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不義,天天上映!(下)

楊惠中

(NOWnews/東森新聞)

所謂「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令人汗顏的是─這樣的不公不義,卻仍是天天上演!

本人自從完成法學教育之後,訴訟經歷雖稱不上歷練豐富;但,也看到不少人生百態與訴訟的情緒波折與無奈。

曾在某次妨害名譽罪的案件,我方與檢方對於「公然」的定義不同(「公然」散布是妨害名譽罪的重要構成要件),甚至起了爭執!承辦檢察官十分肯定並告訴「被害人」說:「只要兩個人,就是『公然』了!這案子一定會起訴!」(明顯嚴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本人立刻否認答辯,因與歷來司法實務見解相違。承辦檢察官聽聞後大怒並拍桌,質問本人何校畢業,並要求書記官記載。(至今仍納悶何校畢業與該案何干?)

為挑戰承辦檢察官的錯誤認知與明顯立場,本人不干示弱回應:「本案為電子郵件傳送,係為『秘密通信』;並非在網站之公布欄、部落格或張貼於外,歷來司法實務皆認該等行為『不構成公然』及『不構成妨害名譽』之要件(最高法院75年台非字第175號、最高法院88年台非字第21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2790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2823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44號等,不勝枚舉)。甚曾有類似該案之妨害名譽之案件,以電子郵件方式寄發『712份』予基隆律師公會會員、基隆市政府等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自字第61號仍持不構成妨害名譽之要件,予以不起訴之處分……。」

後來,該案偵查結果亦以「不起訴處分,理由亦採納本人所提供之歷來司法實務見解。那麼,當初承辦檢察官信誓旦旦告知檢舉人的態度及口吻,是否已預先「定罪」被告/嫌疑犯了呢?檢舉人後來得知受到承辦檢察官的「背叛」,難到不是對於司法信任的破壞?

在司法的過程,我們總擔心、憂懼「壞人」未受到懲罰。然而,「壞人」的形塑,是不是已經證明了我們的「未審先判?」我們與「壞人」的對立,是不是已經證明了我們「過度預設危險」的立場?

遺憾的事,這樣的不友善並不是只存在法庭或電影片場;而是天天發生在我們自己身上!沒有人會想過可能莫名涉及司法審判/調查中,有多少人可以理直氣壯與國家對抗?並有能力不干示弱向司法官/警察衝撞?

「寧可錯放十個罪犯;也不該冤枉一個好人」是「I Just Didn't Do It(嫌豬手事件簿)」這部電影一開始的標語。委婉推薦給每一位司法人員及執政掌權者,檢視自己是否曾經如此凌虐善良的百姓。亦推薦給每一位民眾,試著透過鏡頭中的故事,想像自己有一天面臨這樣的事,該怎麼辦?

相信只要妳/你是「人」,一定會有些感觸與警覺。因為這部電影其實是如此貼近我們的真實社會……。

楊惠中(2010),「不公不義,天天上映!(下)」,NOWnews/東森新聞,6月25日,論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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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屆十大傑出青年選拔(兒童、性別及人權關懷類第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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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不義,天天上映!(上)

 楊惠中

(NOWnews/東森新聞)

近日,一位談話性節目主持人極力推薦我看一部日本電影:「I Just Didn't Do It(嫌豬手事件簿),並建議我應該將看完後的心得寫成一篇社會評論。影劇評論並不是我擅長的部分;但,如同本版所說:「只要不泛政治,臺灣哪件事不能評?」

趁著放假,我順服推薦並看完這部電影,確實讓我有許多感觸。難得一部電影會讓我在散場後哽咽說不出話;也突然加重我對於這個社會的無力感……。

電影敘述一名剛離開學校的青年,帶著面試的緊張心情,正準備前往應徵的公司。因忘記攜帶履歷表的焦躁,加上在擁擠的電車上,西裝外套意外被車門夾住,拉扯外套之間,一名女高中生以性騷擾的指控,就這樣開始了長達數年且無奈的司法程序……。(詳請親至電影院觀賞)

我終於明白!為何該主持人極力推薦我看這一部電影!日本的司法體制與臺灣非常相似,劇中的情形並不只會在日本或劇本中發生;現實中的臺灣,這樣的事亦汗顏不勝枚舉!

當我們談到「犯罪」事件,難免牽扯到制度的「問題」。因為,法庭/偵察庭/警察局本身並不是一個真正還原事實的所在;而僅是蒐集事實的地方。

然而,搜證的過程就是最容易發生弊端!逼迫認罪、鼓勵罰款了事、筆錄斷章取義,還有司法人員對於法律的認知與見解是否適當(還不一定是正確),皆將影響到一個人的未來、心情、人際關係與聲譽。

「無罪推定原則」及「不自證己罪原則」,這正是在刑事訴訟的養成中,非常重要且基本的法律原則。但,社會制度運作的潛規則,已經讓一些法律的基本原則徹底被背叛!社會中對於被告的刻板印象、司法人員辦案勤/惰、原告基於被害者的「立場」、證人供詞的常態回憶偏差等。司法過程的一舉一動,皆牽動著一個人(尤其是被告)的喜怒哀樂;甚至不知不覺中,捏碎了一個人對於這個的國家的信任與未來!

制度的不公平,本來可以透過人的努力,或制度本身的矯正機制。但現實社會中,警察,乃至於電車站的工作人員,實質上有很多機會驗證嫌疑犯是否確實為非禮者,可以化解雙方的誤會,並詢問在場見證人。礙於便宜行政,加上習慣對於嫌疑犯的「認識」,直接將嫌疑犯移送檢察單位是再正當不過的事。只是,如同前述我們對於被告/嫌疑犯的刻板印象,將一個連犯罪都扯不上邊的人送入司法偵察;縱使最後還予清白,這樣的「清白」仍是不明不白。因為過程中多少次已被視同「定罪」!「無罪推定原則」及「不自證己罪原則」並不僅是在偵查/審判結果的重要原則,事件當中的每一階段、每一個人(包括事不關己的我們),都應該謹守如此法治素養。然而,有多少可以做得到不預先「定罪」被告/嫌疑犯?有多少人在事件澄清(還予被告/嫌疑犯清白)之後,會對先前的不友善指控感到抱歉?有多少人能夠體會當事人在這段時間的無奈與百口莫辯?

楊惠中(2010),「不公不義,天天上映!(上)」,NOWnews/東森新聞,6月24日,社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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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屆十大傑出青年選拔(兒童、性別及人權關懷類第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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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感染者請迴避?

─談就業歧視條款的憲法問題

楊惠中

第4屆亞洲NGO論壇

亞洲首例 捍衛工作權 愛滋病友告醫院

新聞來源:中國時報2003/12/21

「以前我並不排斥接觸愛滋病友,但真的等到自己感染後,才感受到社會給感染者的壓力竟是如此沉重!」因感染愛滋而被調離醫護工作崗位的「陳先生(化名)」,目前正控告他的醫院,這是亞洲第一例愛滋感染者控告雇主的案例。
陳先生原本對此事一直相當低調,但日前愛滋感染者蕭俊成挺身「反社會歧視」後,陳先生受到感動,決定說出自己的故事。
   陳先生原任職某區域教學醫院,去年一次例行員工健檢,「意外」檢出帶原。陳先生說,醫院先在沒徵求員工同意下,暗自做愛滋病毒檢驗;之後又沒盡保密義務,他帶原的消息一下子在服務的醫療部門傳開,成為同事話題。院方去年六月起調動他的職務,又建議他「無限期請假」,不要來上班,迄今已一年半。
   去年八月,衛生署愛滋病防治推動小組會議討論醫護感染者的工作權,委員們建議當事人,只要避免從事侵入性、暴露性的醫療行為,應可繼續執業。這份公文當時寄到他工作的醫院,院方並無回應。
   去年底,陳先生與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聯繫,協會今年二月邀集衛生署代表與陳先生前往醫院協商,希望爭回工作,但幾度協商都以破裂收場。
陳先生說,他通過國家考試、領有醫護執照,最高主管機關衛生署都同意他可維持原先的工作,他不明白主管怎能輕易剝奪他的工作權?他語氣堅定的說,愛滋感染者是病人,不是罪人。他願意站出來,捍衛全台五千多位感染者的工作權益。
   他已在今年六月對這家醫院提出捍衛工作權與隱私權的訴訟,也成為全國、乃至全亞洲第一個對雇主提出告訴的愛滋感染者。陳先生強調,他的目的不在求償,更不在打垮醫院,而是爭回最基本的人權。
   但令人遺憾的是,訴訟過程的第一關,陳先生就飽受歧視。愛滋權促會工作人員林宜慧說,日前檢察官開庭傳喚陳先生的律師,陳先生基於關心,也一同前往。不料,檢察官嚇一跳,脫口而出:「我不要你來,就是怕你來這裡傳染給別人。」
   林宜慧說,包括國內各愛滋團體和發明雞尾酒療法的何大一博士都很關心此案進展,但目前訴訟作業有些停滯。她說,不管如何,陳先生都想打贏這一戰,輸了也會繼續上訴。

一、工作權之定義

   工作權係指人民有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為一職業自由,其基本權利主體以生活創造或維持之意,於一段時間反覆從事之行為。

二、工作權在憲法上的定位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故人民得自由選擇工作及職業,以維持生計。惟人民之工作與公共福祉有密切關係,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於人民從事工作之方法及應具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得以法律為適當之限制,此觀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明。」(大法官釋字404號解釋文)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業之自由。惟其工作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者,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限度內,對於從事工作之方式及必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得以法律或視工作權限制之性質,以有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規範。」(大法官釋字510號解釋文)

三、工作權之性質

有關工作權之法律性質,若歸納相關學說及大法官解釋,可將其大別為「自由權說」及「社會權說」。所謂「自由權說」,其意係指-人民應有自由選擇工作之權利,此一自由選擇權國家不得任意剝奪,大法官於釋字404號及釋字510號亦採取本說見解。而「社會權說」係指-人民於消極面上,得要求國家對國民提供就業訓練、就業服務、失業救濟等措施,使國民免於失業造成社會安全上負擔。若採更擴張的解釋,甚至可以導出國家應提供人民充分就業機會,以滿足人民的工作給付請求權。

大法官吳庚於釋字404號所提出之不同意見書中,認為工作權不宜解釋具有社會權之受益性質,因國家對人民現有之職業工作尚且不能盡其保障義務,遑論請求國家給予適當工作。捨工作之保障而不論,倡言應積極的提供工作,如縱未步上極權體制之後塵,不顧人民意願分派工作並強迫就業,亦何異於五十步之笑百步也。至於人民之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給予適當工作機會,憲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已定有明文,若將第十五條工作權保障作相同解釋,憲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豈非重複規定而成為贅文。

四、對工作權進行限制,其應遵循之標準

學理上對於限制工作權所應遵循之判準,除了強調法律保留原則之重要性外,大多採用德國法上所發展出的「三階段理論」(Drei-Stufen-Theorie),此一理論將工作權區分為「職業選擇自由」及「職業執行自由」以下就此一理論作一概括的說明:

(一)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許可要件

此處的限制方式舉例言之可包括:對於特定行業的經營權採特許方式、由國家獨占之經營,例如郵政業務。由於此處的限制將對人民工作權產生極大的偏移現象,是故應為「最嚴格的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

(二)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許可要件

此處的限制方式係以「資格要件」為主,例如限制人民應具備一定之年齡、國籍或考試及格始得從事某種職業。此一限制方式應受到「一般程度的法律保留原則」的監控。

五、憲法基本人權與愛滋感染者之工作平等權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業之自由。惟其工作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者,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限度內,對於從事工作之方式及必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得以法律或視工作權限制之性質,以有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規範。

   對於基本人權的限制有其公益目的、法律保留以及比例原則三要件。公益目的係指國家限制人權須出於公易益動機。法律保留係指國家對於基本權的限制在形式上須以法律或經明確受權的受權命令為之。比例原則係指國家限制基本人權須符合比例原則的下位概念,即適當性必要性以及比例性。

(一)適當性:法律所規定的限制手段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必要性: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又稱為最小侵害原則。

(三)比例性: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故又稱為限制妥當性。

   對於公、民營事業單位所訂定之體格檢查標準,將愛滋感染者予以限制並排除其工作適用,是否顯屬「就業歧視」而影響愛滋感染者之工作平等權?依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雇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份為由,予以歧視。」本項規定稱之為「就業歧視禁止條款」。值得注意的一點,即本條在各項特徵之後,並未加上「等」字,似乎是「列舉規定」。但依拙見認為,重點在於「不得歧視」的規範要求,故依「例示規定」解釋較能合乎立法理由。

六、大法官釋字510號與醫護人員感染愛滋病毒之工作權益連結性

釋字510號對於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民用航空局對於航空人員之技能、體格或性行,應為定期檢查,且得為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標準時,應限制、暫停或終止其執業,並授權民用航空局訂定檢查標準。民用航空局據此授權於八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其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航空人員之體格,不合該標準者,應予不及格,如經特別鑑定後,認其行使職務藉由工作經驗,不致影響飛航安全時,准予缺點免計;第五十二條規定:「為保障民航安全,對於准予體格缺點免計者,應予時間及作業之限制。前項缺點免計之限制,該航空人員不得執行有該缺點所不能執行之任務」,及第五十三條規定:「對缺點免計受檢者,至少每三年需重新評估乙次。航空體檢醫師或主管,認為情況有變化時,得隨時要求加以鑑定」,均係為維護公眾利益,基於航空人員之工作特性,就職業選擇自由個人應具備條件所為之限制,非涉裁罰性之處分,與首開解釋意旨相符,於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規定亦無牴觸。

   相較於愛滋感染者之工作權受侵害部份,雖尚無大法官明確解釋,但就其釋字510號之法制精神來看,醫護人員應確實遵照感染控制程序,執行全面性保護措施(universal precaution)。由於醫護人員將愛滋病毒傳染给病患的機會相當微小,且基於維護人權及尊重醫護人員專業考量,不應限制醫護人員執業,但建議當事者不進行易暴露之侵入性醫療程序(衛生署愛滋病防治推動小組91年第1次會議)。醫護人員之工作權應予尊重,且感染者之相關疾病資料應予保密。

   另就傳染病病患之就學、就業權之保障而言,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對傳染病病人非因公共防治要求,不得拒絕其就學、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之規定,應予較廣泛之權益保障,始符合憲法對於工作權或受教權保障之意旨(衛生署授疾字第0930001054號公文)。

七、結論                 

還記得電影「費城」中罹患愛滋病的律師遭到歧視的情節嗎?隨著愛滋疾病日漸蔓延,愛滋病患者的人權問題已開始浮上台面。就工作權而言,美國聯邦及地方法律都有相當詳盡的規定,堪稱是全球愛滋工作權的典範,但話雖如此,在美國,類似的歧視控訴案仍是屢見不鮮。

雖然我國憲法在工作權之保障有其上位之明列,次一位階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及傳染病防治法亦有對於感染者之基本權益應加以保護等相關規定。但在與感染者相處方式仍有許多的誤解與不必要的恐懼。很顯然的我們的人力資源管理已面臨新的挑戰,因為先要正確的教育雇主及員工有關愛滋病的相關常識,並且要給雇主及員工心理上能正向、客觀面對罹患愛滋病的同事。

期待反歧視法律就工作權保障部分,將所有罹患愛滋病的求職者與員工,得享受與正常人一樣的工作權利,當中應包括不得要求驗血的規定。疾病人權與基本人權的落實,尚需仰賴全體民眾的正確共識與友善執行,否終將憲法在工作權之保障架空,不僅對於法律制度的信賴遭受破壞,其受害者亦有可能是失望的你我。 

楊惠中(2004),「愛滋感染者請迴避?─談就業歧視條款的憲法問題」,第4屆亞洲NGO論壇,頁9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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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大自然!

山蘇、黃椰子、樟樹 照顧我們的健康!

楊惠中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常務理事

 

春暖花開,各地花季陸續展開,接近大自然、環境健康的議題逐漸受到國人重視。

   加上一年一度的世界地球日(4月22日)即將來到,又再次提醒我們,當人類極力發展科技,隨即影響的是人類身/心健康的傷害與威脅,尤以空氣、水等資源的污染,造成人類各式各樣的慢慢疾病及傳染病,心理相關病症更是難以估計。

藉此推薦今年3月29日至5月18日,在宜蘭舉辦的「綠色博覽會」活動,讓民眾認識全球暖化議題與健康之間的關係,並瞭解植物的功能並不僅是綠化而已。

簡單介紹幾種在戶外常見且又經科學實驗證實對人類有益的植物,若有機會親身接觸,民眾不妨逗留片刻,並為下一代進行社會/生態教育:

◎山蘇

為鐵角蕨料,常寄生在大樹上,又稱「鳥巣厥」、山蘇花、歪頭菜、雀巢羊齒等。原產我國及東南亞一帶,自生於全省中低海拔以下山地之樹上或岩石上山區,是山產店裡很熱門的野菜除了營養價值高,抵抗力極強,種植根本不需灑農藥,名副其實的有機蔬菜;對於吸收污染空氣亦有極佳效果。

◎黃椰子

為棕櫚料,具有異國風情,是最受歡迎的椰子樹品種。蒸散作用極強,可調節空氣濕度,約1.8公分高的黃椰子,一天內即可排出1公升的水份;對於移除有毒氣體(二甲苯)的功效方面,黃椰子居植物之首,不容小覷!

◎樟樹

樟科別名:「本樟、番樟、樟木子、栳樟、香蕊、烏樟、芳樟」,原產地為臺灣、中國大陸江南各省、日本、琉球、印度等地。是臺灣常見的樹木,樹形優美,苗栗、南投、雲林和臺南縣均以它為縣樹。由於分枝多樹冠堆疊的結果,具有驚人的阻隔噪音能力;又能抵抗高度的空氣污染,因此在交通繁忙的地區,常可見到樟樹的蹤跡。樟樹具特殊的香氣,可提煉「樟腦」,具防蟲、強心、解熱的功效;搓揉葉片塗抹身體不僅芳香怡人,在野外亦可防止蚊蟲叮咬!

附圖說明:

山蘇,攝於台北市植物園;

黃椰子,攝於士林官邸;

樟樹,攝於台北市建國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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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窩性組織炎作怪

小傷口一直好不了

文/楊惠中

(自由時報)

「在辦公室不小心被紙割傷,為什麼一直好不了?而且還不斷地腫大、疼痛?」一位同仁疑惑著。

原來,這就是蜂窩性組織炎(Cellulitis)造成的結果。

人體的皮下脂肪層是一區區像「蜂窩狀」的結締組織,中間富含血管及淋巴管,看來像蜂窩一樣,該區域發炎腫大,就稱之為「蜂窩性組炎」。成因常是因為細菌從皮膚的裂縫及傷口進入皮下,進而造成感染:像是開刀的傷口、一般擦傷、蚊蟲叮咬、貓狗咬傷,甚至是香港腳的微小裂痕,都可能是細菌感染的途徑。

◎蜂窩組織炎常見之臨床表徵如下:
●「紅、腫、熱、痛」是最明顯的發炎症狀;

●通常發生在四肢及臉部;

●當發炎卻找不到傷口時,可能是細菌轉移至其他部位而不在原來的傷口處發炎;

  • 患者出現發燒、全身不適、淋巴腺腫等症狀時,表示細菌已侵入血液中,嚴重可能造成敗血症引發生命危險。

◎正確的傷口處理,可減少感染機會,其步驟如下:

●用大量開水(生理食鹽水)清潔傷口,局部冰敷以控制炎症的擴大並進行消毒及適度覆蓋;

●保持傷口清潔,定時換藥並觀察癒合情形;

●患肢必須休息和抬高,促進靜脈之回流及減輕水腫;

●密切觀察患部皮膚之紅腫、溫度及疼痛情形之改變;

●攝取高蛋白飲食,增加抵抗力以促進癒合。

 

◎預防方面的措施則:

●均衡營養不偏食;

●保持良好衛生習慣,並注意雙手清潔;

●維持正常生活作息,勿熬夜及酗酒,以免免疫力降低;

  • 不論感染之傷口多微小,都需注意是否有感染現象;
  • 家中常備一些簡便的消毒傷口用物,以方便消毒、包紮傷口;
  • 若不慎再度受傷應立刻處理。處理後若仍未改善,宜儘快就醫。

楊惠中(2008),「蜂窩性組織炎作怪 小傷口一直好不了」,自由時報,12月27日,B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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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是製造完美嬰兒的機器?

─談產前篩檢與性別議題之2

楊惠中

(NOWnews/東森新聞)

生殖分工,仍違背性別平等

女性擔任受孕的生理事實,究竟是福音還是壓力?生殖加工製造過程須嚴格把關品質,僅允許製造完美的作品(嬰兒)?如此生殖分工,似稍嫌違背性別平等;但,科技似乎持續加深這樣不公平的事實。

我們信賴專家的專業來決定何謂好/壞的基因同時,往往忽略了女性的主體性與社會環境的影響;所謂的「專家」,也很難解決兩性及婚姻之中長久以來存在的問題。

檢驗科技所費不貲,女性在此過程裡不可避免承受一定程度的痛苦與焦慮。如果科技的運用只允許選擇「良品」,社會對於女性生產的要求也必定不同於過去。以往因科技無法揀擇任何我們想要的基因特色,女性只要能平安生產已足堪告慰、滿足各方的要求與期待,因為其他的一切都是由上帝決定。

然而,檢驗科技發展至今,如果生下來的孩子並不符合預期(縱使是美醜這樣主觀認定),做母親的一定首當其衝的面臨這樣的責難:「不是做過產前篩檢了嗎?為什麼作品(嬰兒)仍有瑕疵?」雖說父親亦可能面臨同樣的質疑;但,由於產前篩檢多只能透過母體進行,父親所受到的壓力怎可能大於母親?倘若產前篩檢成為常態之後,一旦生下身心障礙或特殊性傾向的孩子,母親總是不免自責;然而,這是女性該負責的問題嗎?

或許,科技的本質並不是要解決問題;女性亦並未因產前篩檢的技術成熟,即輕而易舉地成為母親。

 

基因篩檢,加重婦女生育「良品」的壓力

不論是生命倫理或是女性主義所倚重的核心概念─「選擇權」,往往與「優生學」、「科技發展」等價值衝突時,「以婦女為中心」這樣的理念,似乎仍得以討價還價淪為次要選擇。當產前基因篩檢成為「例行性」檢查意味著沒有其他的選擇。同時,隨著胎兒基因資訊的存在,是否增強了母親、胎兒以外的第三者─親屬、醫師、保險業者、雇主、國家等,對於產前篩檢的要求與介入?基因科技的蓬勃發展勢必關乎基因資訊的重視,是否隨之加重了女性對於生育「完美嬰兒」的責任?或許,女性千古以來不被期待成為一自主意識的個體,加工生產「完美嬰兒」以傳承人類的種族主義是跨文化歷久不衰的共識。

此外,低社會經濟地位的女性因為資源與資訊的缺乏,以及健康保險制度依照貧富而產生的差別設計,明顯低度使用產前基因篩檢;中下階層的婦女,也較無人工流產的資訊;某些文化上或宗教上反對墮胎的族群,縱使接受相同的例行性篩檢,篩檢的結果往往不可能有更進一步的善待處置,徒增婦女的壓力。

社會如何看待這樣的基因科技與遺傳方式?基因篩檢是不是促成階級複製?是不是加重婦女生育「良品」的壓力與剝奪選擇的權利?這是婦女選擇生育的同時,不得不考量的眾問題。

基因工程代表了人類最美好的希望;也是最黑暗的恐懼。因為生物科技展現了人類控制大自然的力量、渴望扮演上帝主宰世界的位置。然而,基因篩檢對於個人、家庭、社會,乃在於身體、性別、心理、社會與規範間產生的衝擊、矛盾與困難,仍存在著許多的問題;在每一個具體個案中所需要考量的因素,也不見得完全相同。我們不能過度樂觀地期待法律或其他制度設計,可以替我們做這些困難的決定;相反地,從決定接受基因篩檢開始,乃至於打開了潘朵拉的盒子之後,我們以及我們的家庭,甚至整個社會,都必須誠實而困難地去面對每一個痛苦的抉擇;尤其女性擔任懷孕工作的生理事實,這樣仍無法改變的關鍵角色,並不如想像中那樣地「輕」……。

 

楊惠中(2010),「女性是製造完美嬰兒的機器?─談產前篩檢與性別議題之2」,NOWnews/東森新聞,3月9日,論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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