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醫事檢驗人員鼓勵與肯定!

─紀念2011「醫事檢驗師節」

楊惠中

(NOWnews/東森新聞)

 

民眾除了熟悉醫師、護理人員,是否還有其他的醫療專業人員為我們的健康把關嗎?醫事檢驗師(Medical Laboratory Scientist;舊稱為Medical Technologist;簡稱「醫檢師」),專門負責檢驗醫學的專業醫事人員。醫檢師負責處理血液、糞便、傷口膿液、痰液、腦脊髓液、胸腹水等體液,以進行臨床生化學、血液學、免疫學、鏡檢學、臨床微生物學等醫學檢驗分析。主要工作於醫院、診所、檢驗所等檢驗醫學實驗室。另外,醫檢師在捐血中心、醫院血庫等地方,負責血庫學診斷分析的工作。

現今之社會是一個專業分工的社會,「分工」是對工作效率的肯定,「專業」是對工作品質的確認。因為分工,所以工作更為熟練、更有效率。而專業則代表著完整而嚴謹的訓練過程,所以工作品質得以確認、獲得保障。因此專業分工是對工作的一種負責態度。醫療專業就是一種專業分工的觀念,所表示的意義是對醫療服務提供者專業能力的肯定與對醫療服務利用者(不一定是「病人」)生命安全的保護與尊重。

我國現行醫療人員分科亦驅細密,不同科別之醫療人員其所受之專業亦有許多之差異。因此,不同科別所具有認知之差異亦所在難免。而關於醫療人員得否拒絕救治危急之病人;或因自身之偏見得以選擇病患之權利?尚不論法律是否有其要求並規定,「醫療倫理」在其教育似乎皆認為「否定」。

國家有其義務為弱勢者得以獲取適當之社會照顧水準進行介入,當然包括日益發達之醫療科技,民眾就醫環境已不若早年單純之醫師與病患之關係。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實質、醫學專業分工多元化,使得病患面對的不再僅是單一的專業,而是一大型且複雜的國家制度!國家為平衡弱勢族群就醫權利應有的距離,有必要於憲法增修條文中明訂。當中亦不難發現,憲法第22條本文,已為憲法中所未詳細明訂之其他權利,設立了一憲法層次之法律解釋空間。既然弱勢族群得以受到國家之權利保護,依「平等原則」之法理解釋,一般民眾亦當然享有受到國家照顧之理,醫療專業的分工亦是再次呼應病患人權的重要性

國內之醫檢從業人口自民國56年起日漸增多。政府為因應社會需要,於民國56年7月由當時之內政部衛生司頒布「醫事檢驗人員管理規則」。此規則並於民國71年由行政院衛生署做部份之修正。依該管理規則規定;凡從事醫檢業務者應成立公會,其組織比照「醫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而又據第7條規定:「凡醫檢人員,非加入各該公會者不得執業。」為配合醫療政策推行,醫檢師才在民國60年列為國家專門職業檢覆考的對象。翌年內政部開始正式頒發「醫事檢驗師證書」,從此醫檢師的名份才獲肯定。

由於「醫事檢驗人員管理規則」屬於行政命令,法律位階不足以規範醫事檢驗之專業工作,因此民國72年醫檢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草擬了醫事檢驗師法草案函請衛生署訂定「醫事檢驗師法」。其後歷經將近18個年頭的奮鬥,「醫事檢驗師法」終於在民國89年1月14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月3日經總統公告施行。醫事檢驗師至此才有了專業之規範及保障。醫檢師們為紀錄此俱歷史意義之時刻,經全聯會決議將1月14日明訂為「醫檢師節」作為永久之紀念。

醫檢師的專業技術,由初期的手工化學檢驗法,到現在生化方法自動機器化、特殊血清免疫學的分析、癌症的檢驗技術開發等等,醫檢師漸漸自醫療團隊角落中顯露出來,尤其分子生物學科技的進步化、DNA的定序分析已大有突破之勢,醫檢師的歷史地位,即將隨著生物科技蓬勃發展的世紀前進。

在這一年一度的1月14日「醫事檢驗師節」,民眾在接受醫療照顧的同時,請為醫事檢驗人員鼓勵與肯定!

 

楊惠中(2011),「為醫事檢驗人員鼓勵與肯定!─紀念2011『醫事檢驗師節』」,NOWnews/東森新聞,1月15日,論壇版。

(歡迎轉載、引用,唯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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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安全,不是口號而已!

─紀念2011「世界病人日」

楊惠中

NOWnews/東森新聞

「最重要的是勿傷害病人(First Do No Harm)引自希波克拉提斯(Hippocrates;約西元前460至西元前370

20041027世界衛生組織正式成立「病人安全世界聯盟」(World Alliance for Patient Safety),目的是透過各國政府、民間組織、科學家、研究員等共同發展及交流減少醫療事故的策略。根據世界衛生組織資料顯示:「平均每10個入院病人便有1個受醫療失誤所影響,而這些失誤最終可導致嚴重傷殘甚至死亡,當中四分之一的失誤與藥物事故有關,包括病人被給予過多或過少的劑量、錯誤的藥物等。」

  在昔日「父權式醫病關係」下,病患應接受什麼治療,完全由醫師決定,病患很難有表示意見的機會;甚至連拒絕治療的權利都沒有。但是今日人權高漲,重視個人自我決定自由,醫師執行治療前不僅應先取得病患同意,更必需詳盡說明,否則即有可能被認為違反說明義務,而須負賠償責任。

醫師如何說明,才算充足、詳盡呢?學說上有寬嚴不同的三種理論:(1)理性醫師說、(2)理性患者說、(3)具體的患者說。

  依照理性醫師說,醫師只要能依照醫學上常規,將一般醫師作同種醫療行為時都可能會告知病患的事項,向病患說明即可,而不管該病患是否可以了解所說明的內容。「理性患者說」要求醫師的說明,必須足夠讓具備「一般知識」的病患能夠了解治療的意義和危險性才行,同樣不考慮個別患者的理解能力。「具體的患者說」則要求醫師必須針對個別患者的知識程度,及理解能力作不同的說明,務必能使聽取說明的患者可預確實了解,才算充足。

  「理性醫師說」,以醫師的常規作標準,對醫師最為方便,只要醫師自行訂定規範,供遵守即可。目前許多醫院針對部份特殊檢查(血管攝影、內視鏡檢查等),或特定手術、麻醉,只要在同意書上印製特定的說明及注意事項即可。這種程度的要求,對於醫師作說明固然簡便,但若是病患醫學知識較低,或理解能力較差則有保障不足的缺點。

  「理性患者說」,以個別病患所能了解的程度作陳述,對於醫師明顯嚴苛。並且若是依照此說,說明事項將難有一定標準,倘若病患剛好具有醫療背景固然輕鬆;但若是接收知識較若的病患,負責說明的醫師的說明難度隨即提高。

  較合理可行的方式,宜採「理性患者說」。醫師的說明只要具備一般知識水準的人得以了解的程度即可。如此寬嚴適中,易於執行。若然,則可由各醫學會參照此一標準,訂立執行各項醫療行為時應說明事項的範本,對外公開,並定期檢討修正。如此一方面可供醫師參考遵循,他方面亦可作為衛教素材,提昇大眾醫學知識水準,且可供法院判定是否已盡說明義務之參考,似較妥當。

2月11日為「世界病人日」,「安全」是病人護理的基本原則,也是優質管理的重要一環。改善病人護理的安全必須要有一個多元化的系統,在運作、環境安全、風險管理上作出改善,當中包括:「感染控制、用藥安全、醫療儀器的安全、環境安全、臨床診療。」並且透過不同醫療專業的參與,從而確立及管理影響病人安全的實在及潛在風險,為整個系統找出長遠的解決辦法。畢竟,我們每一個人都有機會成為「病人」。

 

楊惠中(2011),「病人安全,不是口號而已!─紀念2011『世界病人日』」,NOWnews/東森新聞,2月11日,論壇版。

(歡迎轉載、引用,唯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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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2011「世界不打小孩日」

-再談「中城虐童案」(下)

楊惠中

NOWnews/東森新聞

暴力並非專業的管教方式

每一個「人」都需要好好重新反省、檢討自己對待「其他人」的態度:她/他們是人,和你我一樣、和成人一樣,都需要被善意的尊重與對待。

前國立花蓮教育大學教育學系教授兼系主任饒見維曾發表:「一個專業的教師需要不斷提昇自己的教育專業能力、持續學習教育的方法。專業的教師需要學習如何用正確的方式與態度來管教學生。專業的教師需要學習如何用『正面管教』的方式來面對孩子的錯誤;而不是訴諸最原始的暴力(體罰)。如果一個教師說:「如果不能體罰孩子,那我要如何管教學生?那我也只好放棄管教學生。」對不起,我必須說:『這樣的教師跟本就不夠專業,應該退出教師這個行業,讓真正有專業素養的教師來管教孩子。現在具有專業素養的、優秀的、年輕的儲備教師非常多。為什麼還要繼續保障那些不夠專業的教師、繼續殘害我們的幼童?』」

經過專業訓練的教師,確實也需要好好學習提昇自己的情緒涵養與情緒管理。過去我們對教師的負面情緒涵養與情緒管理多為容許。近年來「EQ」在教育界開始受到重視,我們不僅需要重視培養學生的EQ,更要優提昇教師的EQ。不僅師資培育機構要重視培養儲備教師的EQ,教育行政當局更要優先重視提昇在職教師的EQ。教育局可以多多舉辦有關「教師的情緒涵養與情緒管理」的工作坊、研習或成長團體,只要長期持續關注這個課題,多多少少可以減少或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

學校並非人權的絕緣體

教育界需要用基本人權的角度來看待這類事件,而不是以維護教師的工作權為優先的考量。否則,教師這個一直受我國社會尊重的行業也將逐漸受人鄙視,更不用談「尊師重道」。教育工作者豈該由旁人提醒教育的基本原則?或許,適度放鬆一下,試著聽聽不同的聲音,對於問題會有更多的想法。很多人或許「忘了」:「大人其實就是小孩演變而來,小孩在不受尊重的環境長大,這樣的『大人』會對這個世界有所包容嗎?」應該多多關心這樣的教師吧!他/她們也不希望情緒保持不穩定。

或許,我們(長輩/師長)應優先示範尊重法治與民主素養,我們十分不期待教師因故意或過失而受到法律的懲罰。既然我們都是成年人了,我們應保有一定的成熟及接納不同的聲音才是,不是嗎?

 

楊惠中(2011),「紀念2011「世界不打小孩日」-再談『中城虐童案』(下)」,NOWnews/東森新聞,51日,論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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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2011「世界不打小孩日」

-再談「中城虐童案」(上)

楊惠中

NOWnews/東森新聞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430/「世界不打小孩日」International Spank Out Day),近來校園暴力事件曾出不窮,難道,過去我的校園一直是祥和平靜?

兒童人權已列為聯合國重要人權指標,倡導終止體罰,並推展正面管教的方式,以杜絕社會暴戾風氣。有的國家稱這天為「No Hitting Day」;有的國家叫它「No Smacking Day」;香港稱之為「無巴掌日」。我國內政部兒童局在2006年正式以「不打小孩日」響應國際;同年12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227日總統公布「教育基本法」(校園零體罰條款),明確保障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侵害;國家亦應提供有效及公平的申訴管道,我國也因此成為第109個立法禁止校園體罰的國家。

「中城國小虐童案」,經司法審判已落幕;然而,校園暴力事件並未因立法通過而獲得改善,似乎在法制規範及社會教育,仍有許多儆醒的空間。

背景說明

中城國小黃姓學童因「作文寫在白紙上」及「未背論語」等細故,遭林姓導師連續於兩日以鐵棍責打,早自習時並追打被害者出教室兩次,進教室後再「教唆」三名同學分別按手、壓肩、掀開衣服,以強制力量壓制受害學童讓其繼續以鐵棍鞭打,中途還問全班「夠不夠?」「重來」!「Double」!打壞一支「愛的小手」之後,改換藤條鞭打。後來發現教室有金屬長棍,林教師便說:「以後藤條壞掉就用這個!」後來藤條果然打壞,就改用金屬長棍(長73公分,直徑1.4公分,重量不明,似鋁金屬材質),其犯罪手段難認過失。這不僅使黃生身體受傷、讓全班成為暴力的「目睹兒」(共同正犯?),教唆學生妨害他人自由更是非師者所為。被害人臀部猶如紫色的大芋頭(20公分×15公分)的結果,父母遂向法院提告。

司法欠缺兒童人權意識

判決書明確記載:「審酌被告身為國小之教師,縱然其認為係為督促學生按時繳交作業得對被害人施以懲戒,然其所使用之方法『實已超出法律容許之範圍』,所為未能達到教育目的,反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之心,造成被害人學習之阻力……。」

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挺身而出揭發暴行,需要很大的勇氣,因為社會的性別歧視,往往會造成其二度之傷害。花蓮中城國小的虐童事件,想從司法中尋求正義,雖然刑事二審定讞,判處施虐教師50天的拘役;但其仍繼續在學校教書,被虐兒童及其家庭,反而必須轉學且仍遭受「不愛唸書的原住民兒童、貪財的工人父母」的污名。這樣的結果,讓我們必須正視,此案件已非單純的體罰受虐事件,而是我們社會中的歧視問題。甚者,在二審的過程中,法院無視被告與證人的權力上的不對等關係,不僅未隔離訊問證人,更讓教師直接詰問證人(即其班上的學生)。審檢在審理過程,完全忽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並保護其隱私。」明顯欠缺兒童人權之意識。

 

楊惠中(2011),「紀念2011「世界不打小孩日」-再談『中城虐童案』(上)」,NOWnews/東森新聞,430日,論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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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2010「世界不打小孩日」(下)

楊惠中

(NOWnews/東森新聞)

許多臺灣的教育工作者回應本人:「只要我(教師)沒有造成學生身體上的傷害,法律並沒有規定禁止體罰,也就是教師施行體罰由來已久,怎可能觸法?」

不禁令人納悶,師資教育的過程或在職訓練,難道不曾有過法制相關知識養成?又或者封閉的校園讓人「出世」已久,明顯與現今的法律秩序脫節,以致時常發生教師因故意或過失而受到法律的懲罰;許多教師卻仍認為該事件與自己無關,如此是我們期待的友善校園嗎?

舉個例子好了:「倘若一名員警『因公執勤』酒測臨檢的工作(法律授權),某位行車駕駛人不願配合臨檢、態度囂張、酒味四溢。警方為了執行合法工作,可以對這名駕駛人摑耳光、辱罵、過肩摔嗎?」具備基本法律素養的人應該都知道:「絕對不可以!」因為同樣為達成施行目的,理應採取最小侵害手段(最小侵害原則;比例原則),摑耳光、辱罵、過肩摔等並非最佳且具備充分合法理由的措施,縱使酒測臨檢是法律授權之工作;但法律並未授權得以對他人傷害。

若該員警堅稱因情緒失控而侵害他人,仍將觸及行政程序法、警察勤務條例、中華民國刑法公然侮辱罪、傷害罪,以及民法侵權行為等法律制裁。

那麼,教師又基於什麼樣的理由,可以漫罵學生呢?體罰又與中華民國刑法公然侮辱罪、傷害罪有什麼不同呢?(註:「於公眾前辱罵、摑人耳光之行為,皆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這樣的說法必定引起許多教師的驚訝與反彈!必定再次抱怨現今的孩子是有多麼的可惡及難以管教!然而,試問:「學生再怎麼可惡,有比警察每天面對的那一群歹徒或酒後駕駛人難以管教嗎?」既然陽剛、孔武有力的警察人員皆能理性、平和地面對違法民眾;為何「讀書人」的教師形象,卻一再自我型塑成為野蠻的示範?

再者,2006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之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中明白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使學生不受任何的體罰」,即無所謂「適當」體罰的問題。因為,法律已規定非常清楚,不得受「任何」的體罰,當然無所謂「適當」的體罰。另有關於「體罰」本身的定義範圍,教育部亦於2007年6月22日公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其中第4點中有清楚地定義「管教」「處罰」、「體罰」的意含:「『管教』:指教師基於第10點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許多教師認為:「從小不好好『管教』(意指體罰),長大為害社會怎麼辦?」試問:「現在的大人不就是從小被好好『管教』嗎?為何每天還是有殺人、強姦、強盜犯呢?」先前一些人神共憤的死刑犯,經媒體採訪該死刑犯過往的教師,皆感嘆回憶:「他/她以前很乖啊!經常被欺負,怎麼後來變成這樣!」

確實,根據許多研究顯示:「體罰對矯正孩子的偏差行為並沒有真正的助益。孩子為了避免處罰,在家長、教師面前裝出循規蹈矩的樣子;但當大人不注意時,偏差行為仍然會再出現。」

父母與教師是孩子長期模仿的對象,如果動輒施以體罰,孩子「有樣學樣」,將來也必定會有「合理化」傷害他人的傾向,成為殺人、強姦、強盜犯,其實一點也不該是意外。

我們都相信教師本身具備學習能力,「遵守法律」或許是青年學子在踏入社會前,作為良好的適應與示範。學校是由言教、身教、制教、境教等所組合而成的小型社會。這種文化的快速感染力,對於學生的學習和行為影響相當深遠。在一所關懷尊重校園文化,學生耳濡目染,彼此相互關心,違規行為勢必較少發生;反之,在一所混亂失序校園文化,必是充滿著暴戾之氣,學生違規行為、教師違法事件必定接連不斷。衷心期盼教育主管機關和教師應該同心協力共同營造「善解包容」、「尊重感恩」的校園文化,進而成為溫馨、友善的民主國家,相信這是我們共同努力的方向!

 

楊惠中(2010),「紀念2010『世界不打小孩日』(下)」,NOWnews/東森新聞,5月1日,論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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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2010「世界不打小孩日」(上)

楊惠中

(NOWnews/東森新聞)

今年4月4日兒童節,本人於本論壇版發表「失控的教育─校園暴力合法?」一文,有幸獲得Yahoo網站入選為「精選文章」,因而湧入許多迴響。本人的部落格及個人信箱接獲來自世界各地朋友的指教及分享(截至目前共1千1百餘留言/信件),本有意一一回覆;礙於時間及效率,加上每年的4月30日這一天是「世界不打小孩日」(International Spank Out Day),故藉此整理相關意見,於本論壇版進行公開回應,相信能夠增進更多的認識與討論。

由於兒童人權已列為聯合國重要人權指標,倡導終止體罰,並推展正面管教的方式,以杜絕社會暴戾風氣。有的國家稱「世界不打小孩日」這天為「No Hitting Day」;有的國家叫它「No Smacking Day」;香港稱之為「無巴掌日」。我國內政部兒童局在2006年正式以「不打小孩日」響應國際;同年12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2月27日總統公布教育基本法「校園零體罰條款」,明確保障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侵害;國家亦應提供有效及公平的申訴管道,我國也因此成為第109個立法禁止校園體罰的國家。

回顧「失控的教育─校園暴力合法?」一文,本人係就臺北市某國小校園驚傳教師情緒失控,連續摑掌男童案件進行評論。

一位英國的朋友非常驚訝地說:「……施暴者總有充沛的理由為自己的暴力找藉口!然而,臺灣甚至還有Blame the Victims(指責被害者)的心態!實在令人意外!」數位中國大陸的朋友皆異口同聲認為:「臺灣不是個民主的『省分』嗎?要是這樣的事發生在大陸,教師早就別甭想混了!兩岸還是早點兒統一,就不會有這樣的事了!」(據悉,中國大陸校園鮮少發生體罰事件;可能需要再確認。)

還有來自馬來西亞、香港、新加坡、美國……等地的朋友分享,臺灣許多教師於該事件亦提出許多感慨,本人皆一一耐心看完。唯一的感受是─臺灣一直以來自以為豪的民主與法治;在「教育」的環境中卻常常是個例外。拙著一文讓世界各國的朋友看到這樣的臺灣,真是個難堪又尷尬的意外!不過,這就是真實的臺灣!

許多教育工作者建議我有空時到小學/國中擔任志工,感受一下現在的孩子。然而,小學/國中的孩子畢竟還是未成年人;我們應該都不否認─「大人」相對於「小孩」來說,事實複雜許多。本人目前周遭的學生已都是成年人,或許很多人「忘了」:「大人其實就是小孩演變而來,小孩在不受尊重的環境長大,這樣的『大人』會對這個世界有所包容嗎?」既然我們都是成年人,對待學生的方法若仍舊如同小孩子解決問題的辦法(施打、辱罵、情緒化),我們還好意思自稱為成熟的「大人」嗎?現今大學生曠課、上課遲到、課堂聊天、考試作弊,甚至對師長惡言相向……,時有所聞。大學教師理應有更具體的理由體罰學生;然而,既然校園是重要人格培養的殿堂,難道,暴力解決是教育的最佳手段嗎?

還記得,臺灣大學陳維昭前校長推動校園服務課程(清掃校園、社區服務等)列為必修,眾多學生有組織地在陳維昭前校長面前持「大聲公」抗議:「剝奪學生選課自由及校長作秀!」陳前校長絲毫沒有動怒,並且非常有風度地聆聽對方的訴求及想法,這難道不是給予學生難得的學習示範嗎?

當時的我還是個大學生,親見這樣的場景,對於往後待人處事的態度,有很大的轉變與想法……。

回歸拙著主題,或許,我們(長輩/師長)應優先示範尊重法治與民主素養,我們十分不期待教師因故意或過失而受到法律的懲罰。既然我們都是成年人了,我們應保有一定的成熟風度及接納不同的聲音才是,不是嗎?(待續)

 

楊惠中(2010),「紀念2010『世界不打小孩日』(上)」,NOWnews/東森新聞,4月30日,論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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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21週年「國際兒童人權日」!

楊惠中

(NOWnews/東森新聞)

 

你/妳也許不知道,11月20日這一天是「國際兒童人權日」!因為在21年前的這一天(198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認定兒童是獨立完整的個體,兒童的基本人權、社會權、教育權以及健康權,都與成年人一樣需要被尊重和保障。這份公約目前已獲得全世界200多國的政府認可,超過任何一項其他「大人的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屆滿21年了!據統計顯示:「全球每年仍有超過10億兒童生活處境艱難,3000萬兒童缺乏糧食,每天有2萬9千名5歲以下兒童死於營養不良或其他可預防的疾病,每年仍約有150萬名5歲以下兒童因為不乾淨的飲用水和惡劣的衛生環境死亡;更有1億學齡兒童失學;全球有約1億2千6百萬名兒童從事危險工作,經常忍受雇主責打、羞辱或性侵害;每年全球約有1億5千萬名女童與7千3百萬男童曾遭受強暴,或生活在性侵害威脅下,加害者往往是親屬與週遭的人,如:『父母、老師、同學、雇主或照顧者……。』」

我們不禁要問:「那麼,臺灣的孩子是處在什麼樣的世界?大人為孩子塑造的生活環境是否友善?孩子的權益是否受到足夠的保障?這些年來臺灣兒童人權是否朝正確方向發展?」

「兒童權利公約」明確指出國家有義務以立法、行政及其他適當的方式確保兒童權益;父母或監護人共同負有養育兒童之責任;在處理兒童事務時,應遵循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但回顧臺灣今年一整年的兒童新聞發現:「『攜子自殺』、『販嬰案』、『兒童受虐』、『偏遠小學裁併』、「幼童墜樓意外」、『幼兒用藥/疫苗安全』、『兒童自殺』等事件仍持續攻佔各大媒體版面。」孩子的生存權、社會權、教育權、醫療權等各項權益受到嚴重的侵害,兒童的人權未獲得適當的保障,簡言之,有義務照顧孩子的社會並未發揮其應有之功能,值得大眾加以關注。

近日,五都議題延燒,候選人推出的競選支票,是否有顧及兒童權益?據兒童福利聯盟公布「兒童人權五都大調查」顯示:「五都平均兒少預算不到一成,對照兒少平均人口比例20﹪,明顯具有落差。五都當中,高雄市兒童的課業壓力最大;臺中市的兒童最愛上學,比率達八成五。臺南市有半數孩子覺得好玩的地方越來越少,快樂指數在五都八縣市中較低。未成年因為沒有投票權,更容易被邊緣化。調查又發現:『臺北縣是最願意投資教育的城市,臺中市、臺南市的教育經費投注吊車尾;高雄市國小全面開放課後照顧服務,做法可供其他縣市參考』。」另外,少子化的影響後果,小兒科醫師嚴重流失與不足的問題,加上城鄉差距日益擴大,臺中縣與臺中市相差3.8倍!

「我長大想當總統;我長大要當律師;我長大要當要開飛機……。」這是我們臺灣的孩子對於未來的夢想!然而,南非總理說:「她/他們不可能成為這樣的人,因為……,她/他們能活到30歲都成問題!」為什麼呢?因為南非愛滋盛行率約30%,在沒有藥物治療下,所有的夢想都變成不切實際。

南非的未來是如此;那麼,臺灣呢?孩子的生存權、社會權、教育權、醫療權等各項權益,沒有投票權的兒童,失衡又被忽略的基本人權,該怎麼辦?兒童的人權未獲得適當的保障,怎敢期待這個國家能夠善待長大後的我們呢?

英國、紐西蘭、加拿大等許多國家的中學、小學老師,都在這一天特別和學生討論兒童的「權利」,以及刺激孩子去思考自己和別人的不同。尤其在兒童權利已經受到相當保障的國家,關注焦點則擺在兒童福祉尚未完備的地區。

尊重兒童人權,不是唱高調!其實,從每天的生活就可以做得到!

 

 楊惠中(2010),「紀念21週年『國際兒童人權日』!」,NOWnews/東森新聞,11月13日,論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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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同意書僅能選擇「同意」?

 

楊惠中

(NOWnews/東森新聞)

 

你/妳能想像就醫時,因為某些原因尚不願意配合打針、吃藥,醫療人員以掌摑方式強迫你/妳打針、吃藥,你/妳會接受嗎?

如此,醫療人員將可能涉及強制罪、公然侮辱罪、傷害罪等刑事責任;所幸現在的醫療人員多能夠尊重病方,相關認知多有正確認識;然而,令人不可思議─據報載,台北縣瑞芳鎮某國小曾獲得師鐸獎教師,被爆掌摑弱勢女學童,係因校方收集施打新型流感疫苗的家長同意書,全校「只有女童一人」為不同意。

難道,教師得以不受法律規範?施打疫苗同意書僅能選擇「同意」?明顯違背告知後同意法則(The Doctrine of Informed Consent)之精神與美意;亦對於個人身體自主權缺乏正確認識與起碼的尊重!

告 知後同意法則乃指醫療提供者有法律上的義務,以醫療接受者得以瞭解的語言,主動告知病情、可能的治療方案、各方案可能之風險與利益,以及不治療之後果,以 利醫療接受者做出合乎其生活形態的健康選擇。未取得醫療接受者之告知後同意所進行之醫療行為,醫療提供者應對該醫療行為所造成的一切後果負責。此法則旨在 規範醫療關係中醫療提供者的告知義務(Duty to Disclosure),以確保接受者「知的權利」,並進一步協助選擇/決定所願意的方式;而不該是威脅、強迫!

在臺灣,施打流行性感冒疫苗並非強制,也就是說─民眾還是有「選擇」的權利!只是,在選擇的過程當中,常面臨到知識取得的障礙,在判斷上容易受到片面資訊及相關爭議所左右。縱使以父權(霸權?)角色認為:「這是為了你/妳好!」但事實上,施打疫苗同意書並非僅可選擇同意,仍應有「同意」、「有條件同意」或「拒絕」之決定,以彰顯身體自主權的具體表現。

「告 知後同意」主要希望藉著課與醫事人員說明義務來增加醫病之間的互動與溝通。臺灣臨床實務上行之有年的「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是否就足以代表醫事人 員已經履行其說明義務了呢?法院向來的見解都是否定(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676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字第151號等判決)。

當醫療科技飛快的進步,人們接近健康的資源日益更新,相對的造成民眾對於其中的資訊無法等速度地瞭解;尤其當資訊的來源掌握在醫療提供者手中,在無具備專業判斷或無充分告知說明的情況之下,接受施打者似乎僅能無奈地配合。然而,除了疫苗之外,是否還有其他同樣得以預防感染的方式?所接受的範圍是否一致?所接受的內容是否合乎期待?個體上之差異是否影響疫苗本身的功用?若施打疫苗不幸釀成身體缺陷、死亡,是否得以藥害救濟管道進行國家賠償……?諸多問題不勝枚舉。

畢竟,絕大數民眾對於疫苗的認識常處於被動、且資訊取得容易淪於弱勢。為衡平當事人知識取得之距離,國家實有必要從中協助,避免相關政策之執行受到質疑。當然,這更需要相關人員的配合及具備正確的認識;以避免「只有一人」選擇不同意被視為判徒(違反秩序?罪犯?)。如此豈是施打疫苗同意書所期待的本意?徒具簽名形式,其實只不過是專業人員刻意營造的強勢作風及「從眾就範心理」;「施打疫苗同意書」恐怕也只是以假民主之名,行侵害人權的偽善工具。

當醫療人員願意學習尊重他/她人身體自主權,並瞭解「告知後同意法則」的基本精神;教育工作者是否也應該具備人權意識及再教育?畢竟,校園並不是法治的例外場域。

 

楊惠中(2009),「疫苗同意書僅能選擇『同意』?」,NOWnews/東森新聞,11月25日,論壇版。

(歡迎轉載、引用,唯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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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感疫苗 不能預防感冒

楊惠中

(聯合報)

 

近日身邊長輩們接二連三感冒,聚會中不免牢騷:「打了流感疫苗,居然還是會感冒!」聽了連忙向長輩解釋,流感疫苗不能預防感冒,以下是常見的流感迷思。

Q:打了流行性感冒疫苗,為何又感冒?

A:必須釐清是感冒還是流感。一般感冒大都只是咳嗽等上呼吸道症狀,但流感會有全身性症狀,包括:發燒、頭痛、肌肉痛、疲倦、流鼻涕、喉嚨痛及咳嗽等。痊癒的時間通常較感冒長,偶引發併發症,如肺炎,嚴重甚至導致死亡。

Q:去年打了,今年就沒效了嗎?

A:曾經施打過,年年仍需再打。因為得過流感不會終身免疫,加上疫苗保護力通常不超過一年,因此每年接種是必要的。流感病毒容易突變,已接種疫苗,並非是流感絕緣體,僅能降低得到流感的機率。

Q:自行購買成藥,流感也會好?

A:感冒確實不一定要看診,針對流鼻水、輕微喉嚨痛等感冒症狀,多喝水、休息,服用目前合格上市的感冒藥亦可,僅需遵照安全服用劑量。若有類似流感症狀,應在48小時內,盡速就醫,防止病情惡化及傳染他人。

打了疫苗,卻又感冒,很可能只是一般感冒,而不是流感。近日寒流來襲,建議咳嗽患者戴上口罩,可保暖、亦可避免吹到風後使咳嗽加劇,多保重!

 

楊惠中(2009),「流感疫苗 不能預防感冒」,聯合報,1月21日,E2版

(歡迎轉載;引用時,請載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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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強強滾;弱勢冷颼颼」

楊惠中

近日來,主流媒體充斥著「國務機要費」、「台開案」及「特別費案」,讓一般民眾以為所謂的「政治」就這麼丁點兒大!不是藍綠陣營之間的口水謾罵就是政論名嘴的口沫橫飛;要不然就是政治人物之間的私生活亂象……

但是,有誰關心?或應該說─有哪一家媒體願意「主動」報導除了這麼一點兒大以外的新聞事件?例如:「近日發生在台北市立聯合醫院,竟然於夜間並無醫師值班,造成病患緊急就醫無人施醫之窘態(邱小妹事件翻版?);台北市李姓家庭因長期失業欠債,在4個月內一家六口五人接續於內湖成美橋投河自殺,留下29歲的兒子獨自面對親人陸續離開,不禁令人難以接受與遺憾;台北縣蔡姓中古車商因龐大債務無法負荷,遂於家中攜妻兒燒炭自殺之悲劇;據兒福聯盟統計發現,2006年共有62件攜子自殺或虐童案,平均每7天即有一名孩童「死於父母或親人之手」,唯17件重大虐童致死案件中,高達7成7因父母發生婚姻衝突而虐待兒童洩憤,還有家長因酗酒或吸毒導致行為失控,毆打或虐童出氣不幸致死,其中6成2的施虐家長是24歲以下的『年輕小爸媽』;美輪美奐的高鐵即將對外開放,但導盲、無障礙設施並未完善;立法院於這一會期即將結束,「挑燈夜戰」的景況將『再度』上場!教民眾怎敢期待國會完成及格的成績單?僅求勿再淪為空轉……。」

再者,年關將至,許多自殺事件頻傳。內政部社會司「1957福利關懷專線」(市話或手機直撥「1957」四碼),提供民眾求助管道,整合中央、地方的社政、醫療、教育、就業、法律等其他各項業務,主動將需要幫助的民眾,轉介到各相關單位,以提供緊急協助。但,因為各家媒體關注於特定的政治新聞,以至於1957正式開線以來,民眾多不知服務內容與利用,造成需要幫助的人無法即時獲得求助而選擇「離開」。

當民眾對於蘋果日報所陳述之新聞內容有所負面現象,許多其他媒體似乎習於冷眼旁觀,甚至於加入攻擊之戰場!但是,有誰注意到─蘋果日報每日有其固定的版面報導社會中的弱勢族群,並進而協助募款?媒體本身即為資訊的傳播站,藉由其特質進行濟弱扶傾,達成社會成員間彼此互助的美意及善良。

若蘋果日報果真有其處理報導之不當,但就以上相關社會事件,僅蘋果「願意」持續關心與扶助;他報卻刻意選擇忽略與草率,似乎印證了─「只見他人身上的一枚針;卻忘了自己眼前的那一根樑!」

在進步的社會,真正的政治應該是在人民的生活之間;而不該僅是媒體上頻繁出現的固定角色與劇情。如此只會讓民眾覺得─「與我何干?」更妄論看了徒增心煩!尤其當經濟不景氣又遇上選舉年,讓國內許多病友團體、基金會不約而同認為─當政治與選舉成為企業資源及民眾關注焦點,便分散了對於弱勢團體的關懷與同情。

先前施明德的反扁捐款,理所當然對於公益團體募款產生排擠效果;加上臺灣民眾習慣捐款予特定宗教團體或政黨,將捐款轉換為節稅之方式。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之下,民眾/企業捐給公益團體的金額自然被稀釋,募款持續不易,歲末年終的義賣活動反應甚較平常冷淡。因此有人形容:「政治強強滾;但弱勢族群的心冷颼颼」!不禁仍要長嘆:「今年恐怕又是個難熬的心寒!」

楊惠中(2007),「政治強滾滾;弱勢冷颼颼」,蘋果日報,1月3日,A18版。

報導│人權│楊惠中│反歧視│法律│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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