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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性議題」即是「仙境」?(上) 

楊惠中

NOWnews/東森集團)

有關近日臺灣「動新聞」涉及暴力、色情風波;學者點名某節目已達「性賄賂」、「性暗示」、「妨害善良風俗」等事,相關單位已進行查辦,毋需贅述。

然而,道德的對錯可以討論;但是,如果把道德過度法律化,將產生許多問題,例如:「一位成年人,在媒體中表達想要性交易的『想法』,卻要受到比竊盜、詐欺更嚴重的刑罰,並要接受輔導教育、公布姓名、照片,令許多的人因好奇、無知觸犯法條,被冠上『犯罪』的標籤。」(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如此現象也難怪許玉秀、林子儀兩位大法官,在大法官第623號解釋文中,明白表示應尊重言論自由之重要,以及是否「過度設定」危險之可能性。

大法官第617號解釋文中,「多數」(非全部)大法官贊成「性道德價值」必需以刑罰維持秩序,但又避免刑法過度擴張,於是「創設」刑法第235條中原本不存在的「軟蕊」、「硬蕊」之區分。

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大法官第617號進一步解釋:「該條款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例如:「附加封套、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場所…等。」)而為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主張若散布「軟蕊」資訊,即不致構成刑法第235條之「散布猥褻物品罪」。但何謂藝術性、醫學性、或是教育性等「軟蕊」資訊?該如何定義?該如何界定?法學界對此引起許多討論與批評。拙見亦認為─多數大法官既「創設」刑法第235條之解釋,理應進一步將問題釐清,減輕相關單位解釋法律之爭議;但大法官第617號解釋文卻刻意迴避所提出之問題,明顯逾越了立法權,而創設抽象的「軟蕊」、「硬蕊」之區分。

刑罰係國家最嚴峻的權力作用,因而不免具有制裁、嚇阻犯罪之形象;惟刑罰本身並非即為目的,刑法第一要義不在於炫示其威嚴,而在彰顯法律所承認並加以保護的利益;法益之保護才是刑法存在目的,就侵害法益行為予以處罰,刑罰始具正當性。

 

 

 

楊惠中(2010),「杜絕『性議題』即是『仙境』?(上)」,NOWnews/東森新聞,2月6日,論壇版。

 

๑۩۞۩報導│人權│楊惠中│反歧視│法律│事蹟۩۞۩๑.
第57屆十大傑出青年選拔(兒童、性別及人權關懷類第2名)

(歡迎轉載、引用,唯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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