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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NEWS》楊惠中獲選擔任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研究案專家諮詢委員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簡稱「CRPD」),是聯合國於20061213日通過的有關保護身心障礙者人權的國際公約。公約的草案於2006825日,在聯合國由192個會員國代表,與90個非政府組織代表,於聯合國特別會議中達成。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是21世紀第一個人權公約,影響全球身心障礙者之權利保障,也是聯合國所通過的國際性公約中,第一次用於保護身心障礙者人權的公約。為聯合國促進、保障及確保身心障礙者完全及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促進固有尊嚴受到尊重,降低身心障礙者在社會上之不利狀態,以使其得以享有公平機會參與社會之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領域。公約的內容在2007330日向國際間公開。200853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正式生效。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歷史背景

聯合國於1981年到1992年訂為身心障礙者的十年。1987年時,一個集結了各專家的全球性會議建議聯合國大會應起草一個國際公約來消除對於身心障礙人士的歧視。該國際聲明的大綱開始由義大利提出,隨後由瑞典接續工作,可惜沒有達成共識。許多政府的代表,認為當時的人權條款就已經足夠處理身心障礙者的需求。因此倡議性質的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準則(Standard Rules on the Equalisation of Opportunities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於1993年在聯合國大會上被提出。西元2000年,五位國際身心障礙者非政府協會發表了一個聲明,呼籲所有的政府支持該公約。2001年,在聯合國大會上,墨西哥提出了一個請求,要求成立非常設委員會,用以整合出一個容易理解的公約,全面性地去推廣並保護身心障礙者的權利與尊嚴。由相關身心障礙者人權機構,例如國際身心障礙者聯盟來擔任國際非常設身心障礙者幹部會議的整合單位,參與起草公約的過程,試著為身心障礙者訂出一些特定的原則,研究如何為身心障礙者及相關組織訂定身心障礙者公約。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8大原則

●尊重固有尊嚴、包括自由作出自己選擇之個人自主及個人自立

●不歧視

●充分有效參與及融合社會

●尊重差異,接受身心障礙者是人之多元性之一部分與人類之一份子

●機會均等

●無障礙

●男女平等

●尊重身心障礙兒童逐漸發展之能力,並尊重身心障礙兒童保持其身分認同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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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PD研究案背景(發展緣起)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委託辦理之身心障礙者合理調整實務參考指引暨教育訓練計畫,其宗旨為協助各級機關落實推動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有關合理調整之政府義務,培養各級政府CRPD相關業務承辦人及醫療服務提供者認識並能掌握「合理調整」概念。期能促進CRPD第五條提及之平等與消除歧視,提供合理調整,如CRPD第二條所揭示根據具體需要,於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

本計畫在實際執行面上,先以CRPD25條健康權作為發軔,基於健康權所揭示之意義:「締約國確認身心障礙者有權享有可達到之最高健康標準,不因身心障礙而受到歧視。」及「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獲得考慮到性別敏感度之健康服務,包括與健康有關之復健服務。」來進行身心障礙者合理調整實務參考指引之編撰。

CRPD研究案背景說明

CRPD(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條定義中指出,合理調整是指「根據具體需要,於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此項「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定義必須與CRPD5條平等不歧視原則結合適用,該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調整措施。據此,公約將拒絕提供合理調整視為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由此構築了國家依據平等原則所應負擔之積極作為義務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為協助各級機關落實推動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有關合理調整之政府義務,於20196月至202011月期間委託本團隊進行研究與執行本計劃。

研究團隊選定之權利範圍為CRPD25條健康,蒐集資料內容類型將參考2020年健康促進政策 中注重身心障礙者權利、自主性、自我抉擇與融合等,並以疾病預防之三段五級為基本架構,期望可以完整包含使用者在健康預防、急慢性醫療、復健、長照等面向,並可以對應到目前國內之健康服務層級與機構院所。CRPD25條健康之相關條文為第9條無障礙/可及性,以及第5條平等與不歧視,同時與第2號和第6號一般性意見書相關。

太瑿生醫集團參與使命

太瑿生醫集團/總經理楊惠中:「在這險惡的時刻,更顯得善良的重要。人類的文明,來自於『互相幫助』。我們必需意識到要對社會負起責任,每一分的努力都能讓世界鬆一口氣。」「太瑿生醫集團」身為健康產業鏈的一環,善用健康造就美好的社會、人生。勉勵所有同仁:「專注、成長、喜樂」的價值觀,這也是「太瑿生醫集團」的一份子做人處事信守不渝的基本態與信念,我們隨時以此自惕勉勵,更期待各界先進不吝指教。


[1] 孫迺翊(2017)概念定義、一般原則與無障礙/可及性之保障。收錄於孫迺翊、廖福特(2017)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p.17~p.18,台北:新學林。

[2]唐紀絜、林金定、吳佳玲、詹文宏(2008優質健康中的獨立生活-由歐盟國家衛生政策經驗發展臺灣成人身心障礙者健康藍圖。身心障礙研究,6(1)6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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