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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哪些情況下,雇主可以解僱勞工而且不發給資遣費?
─── 楊惠中 》
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前述不經預告的解僱,係因勞工個人的犯罪行為或不當行為等原因所造成,屬懲罰性質,雇主解僱勞工毋庸事先預告之,且無發給資遣費之義務。但雇主應注意,若以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之規定解僱員工時,應於解僱原因發生三十日內為之,超過三十日,則不得再引用此項理由解僱員工,否則其解僱即不生效力(同法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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