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無薪假)應行注意事項
由於武漢肺炎、Sars等傳染病造成產業衝擊,許多業者考量產業存續,無薪假是一權衡性考量。
《就業安全》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無薪假通報)
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並本誠信原則,以書面約定之,並確實通報當地勞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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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部訂定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事業單位應符合以下規範:
(一)與員工簽訂書面協議,並通報當地縣市政府。
(二)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每月基本工資為23,100元,自109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為23,800元。
(三)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期間,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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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107年6月22日更新)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保障勞工權益,避免勞資爭議,建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機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指雇主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
三、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通告轄區內事業單位,於其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並應主動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
四、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知悉勞雇雙方擬減少工時,應適時輔導勞雇雙方參考本會所定「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如附件一),約定實施期間、方式、薪資給付及相關權利義務等事宜。
五、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對於轄區內勞工申訴案件,應即進行瞭解,並依法處理。
六、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對於轄區內營運異常、輿情反應或團體通報之案件,應主動查察及處理。必要時,得請經建相關單位提供資料及協助。
七、為掌握狀況並兼顧時效,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就轄區內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之案件列冊,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開始,依所附表格(如附件二)定期彙整轄區內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事業單位之相關資料,於每月一日(報送前月十六日至月底之統計數額)及十六日(報送當月一日至十五日之統計數額)報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八、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指定通報專責單位,並將聯繫電話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有異動時,應隨時陳報更新。
九、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依法辦理勞工事務之機關,適用本注意事項。
勞雇協商減少工時專區(下載附件相關檔案)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14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