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惠中/著作總覽(簡目)
我不相信,黑暗會蓋過所有的光
有沒有被看見,不重要;但願我所關心的人/議題,被看見。
一、學術論文
楊惠中(2004),「愛滋感染者請迴避?─談就業歧視條款的憲法問題」,第4屆亞洲NGO論壇,頁92-98。

楊惠中/著作總覽(簡目)
我不相信,黑暗會蓋過所有的光
有沒有被看見,不重要;但願我所關心的人/議題,被看見。
一、學術論文
楊惠中(2004),「愛滋感染者請迴避?─談就業歧視條款的憲法問題」,第4屆亞洲NGO論壇,頁92-98。

六成HIV感染者曾遭歧視 世界愛滋日用理解實現平權
楊惠中
《壹蘋新聞網》
「究竟是COVID-19比較容易傳染還是愛滋病?」這是我常在課堂上詢問醫學生的問題。
世界衛生組織(WHO)為提醒社會大眾對愛滋防治的重視,自1988年宣布每年12月1日為世界愛滋日,每年檢視愛滋疫情現況,訂定不同主題及策劃具體行動,2022年世界愛滋病日主題為「Equalize(平等)」,呼籲全球積極行動消弭不平等以達成消除愛滋的目標。

「對疾病的錯誤認知比疾病本身更可怕」
公衛觀點:把醫療資源留給中重症
楊惠中、邱飄逸
(蘋果日報)
一名20多歲女性,曾接種過三劑BNT疫苗,沒有慢性病史,因為發燒、腹瀉而PCR篩檢確診COVID-19,從發病到死亡僅短短6天,提醒我們都要改變心態,既然要和病毒共存,健康照護責任就回到我們自身,留意是否出現呼吸道症候群及接觸史,我們自己照顧好「輕症」;才有助於醫療資源留給中重症患者。

飛碟聯播網》員工因作業疏失造成公司損害,雇主是否可以預扣薪資?
員工不小心將攝影鏡頭拿去高溫消毒造成損壞(中古鏡頭18萬(全新110萬),因作業疏失造成公司的損害,雇主是否可以預扣薪資作為賠償費用?相關的爭議點大多在於資方與勞方間權利義務的爭執。而有時公司員工因緊急狀況而急需向公司借用週轉金,公司借款給員工後,能否直接從員工的薪資扣除來清償借款?楊惠中將依《勞動基準法》、相關函釋及法院判決予以剖析;並康慨提供非常實用的「同意預扣薪資切結書(範本)」,供聽眾/觀眾自行下載使用。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員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雇主對於「員工工資」可不可以預扣,首先《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員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員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其立法目的乃在於確保員工及其家屬生活必須之最低需求(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32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
另依內政部民國75年9月2日(75)台內勞字第432567號函函釋意旨:「員工於工作中故意或過失損壞產品或其他物品,其觸犯刑章部分,雇主可訴請司法機關辦理;關於民事賠償部分可由雇主與員工協商決定賠償金額及清償方式,如未能達成協議,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者,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工資。」;且參照行政院員工委員會民國89年7月28日(89)台勞動二字第0031343號函:「《勞動基準法》第26條所稱『預扣員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員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民報》世界愛滋日/楊惠中:台灣對愛滋的五大誤解與偏見
一個人是否會感染愛滋,與性別、性傾向、年齡、教育程度、職業等無關,勿再將愛滋當成特殊族群攻擊的武器。
全球對於愛滋未告知、暴露或是傳染過於廣泛地定罪,正表示著各界缺乏對於愛滋的瞭解,進而對於愛滋感染者產生歧視;這些愛滋的罪名化不僅錯誤的存在於法律中,同時也威脅了全球正視愛滋防治的努力。
愛滋病,曾被冠上「20世紀黑色病」的封號,但這個定義其實早已失效。在21世紀的今天,關於愛滋的真相已漸漸浮現:它不是「同志病」、它不再是「絕症」、它不該被定為「犯罪」、它甚至有希望可以「完全阻絕傳染」,前題是,先根除社會的「歧見」。
今天(12月1日)是「世界愛滋病日」,回顧2016這一年,從國防大學愛滋生遭退學、衛福部與國防部互摃,到婚姻平權竟惹來一則對愛滋病恐懼造謠的「假廣告事件」,再再顯示,關於愛滋,在台灣仍存在許多基本上的誤解。

The New Lens關鍵評論》賴清德:現在愛滋病的主因不是針頭,而是男男同性戀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79424
2017/09/22社會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媒體詢問賴清德說「愛滋是由男男同性戀引起」是不是歧視。賴清德急忙撇清說,「那個是統計數字,過去愛滋病原因最多是煙毒犯者共用針筒所造成,現在統計數字就是這樣子,我沒有任何不敬。」
行政院長賴清德今(22)日接見「第27屆醫療奉獻獎得獎人」,卻在細數各得獎人的醫療事蹟時表示,現在感染愛滋病的主要來源已不是共用針筒,而是由男男同性戀所引起。

2021年世界愛滋病日
(蘋果日報)愛滋除罪化行之有年,防疫漏洞在哪?專家突破盲腸:被歧視性法規恐嚇誰想去檢驗
楊惠中|法律學士|公共衛生(傳染病)碩士
臺灣露德協會/理事(法律政策)
因為疫情漫延,我們已知道COVID-19感染者CT值大於30以上即代表不具傳染力;愛滋病毒同樣也有「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U=U)的臨床共識。

蘋果日報》未稀釋BNT打25人!責難勿淪為獵巫,急的是建立流程預防
楊惠中
想要拿藍筆簽名,落筆後驚覺是紅筆!明明是中文系畢業為什麼還會寫錯中文字?喚了1萬遍枕邊人的名字卻在一閃神叫錯名字...。
我們是不是都曾犯過類似的錯誤?有些錯誤無傷大雅;有些錯誤甚至造成無法彌補,一輩子。
「犯錯是人的天性(To Error is Human)。」美國國家醫學研究所(IOM)強調這類問題並非由醫事產業中的「壞人」所造成;而是「好人」置身在不良的系統中運作的結果,所以更需謹慎,務求安全。

蘋果日報》疫苗的分配難題—自以為正義卻不自覺將弱勢推向不平等地獄
楊惠中 法律學士|公共衛生(傳染病)碩士
有一群人掉落在世界偏遠處的冰川裡,救難隊要克服距離及飛機、救難設備結凍造成的安全行駛問題,加上能夠護送緊急食物承載重量有限,原以為3箱麵包足夠落難10人撐過數日;後來才發現更深處有另一群人掉落,粗估至少1000人。3箱麵包讓1000多人每人「只咬一口充飢」維持基本生命需求等待救援?還是讓原本最容易救援的10人每人「3塊麵包飽足」;其他人就當作沒看到,直接放棄?
是不是覺得似曾相識?其實就是我們的地球正在發生的事。
疫苗(麵包)的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有沒有想過這嚴肅問題?當我們是那落難10人或是深處的1000人,可能會有不同的答案。當我們是救難人員,如何落實平等與公道(Equality and Equity)?還是自己在運送中偷吃2塊麵包解饞(也不過2塊麵包而已,何況是「救難人員」),3箱麵包少了2塊麵包,無損分配正義的基本精神?

好事989電台》13價肺炎鏈球菌疫苗(PCV13)可降低感染COVID-19後重症/死亡的風險
諮詢專家:
楊惠中(法律學士、公共衛生/傳染病防治碩士)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新聞稿
建議先接種13價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PCV13),替新冠疫苗做準備

「解隔=不具傳染力」復工沒必要採陰的原因?專家科學解釋報你知
太瑿生醫集團/總經理 楊惠中
法律學士|公共衛生(傳染病)碩士
先講重點:COVID-19解隔離(出院)即代表「不具傳染力」。
臺灣COVID-19染疫解除隔離人數已破萬;但不少人回到社區或職場,被要求應檢附「檢驗陰性證明」,這明顯是理盲(或醫盲?),更突顯自身的恐懼排斥壓垮了原有該有的科學理智。

蘋果日報》生醫業者解析疫苗臨床實驗「應正視人體白老鼠倫理問題」
楊惠中/法律學士|公共衛生(傳染病)碩士
目前接種過COVID-19疫苗的人,誰知道兩年後集體發生什麼後遺症?畢竟現今沒有一支COVID-19疫苗走完「傳統」程序;疫苗保護力(有效)的前提是「安全」,這點同不同意?
如今仍有許多貧窮國家買不起現今任何一支COVID-19疫苗,我們若只在乎疫苗是否取得國際認證;而不在乎疫苗本身涉及的法律/倫理、人道救援,其實已過度簡化疫苗的意義。
WHO曾說:「全世界70%的疫苗,掌握在10個國家。如果全球70億人口都要達65%接種涵蓋率的話,光靠這幾家疫苗大廠完全無法供應,並補充說到,很多國家都願意用『免疫橋接』(Immuno bridging study)方式來替代第3期臨床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