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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學生的操行問題
從愛滋事件看見疲弱的主管機關
楊惠中 X 陳柏銓

    國防大學針對愛滋感染學生以各種方式進行關切,最後以操行問題為由退學,該生不服進行訴願與訴訟。目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此案例判主張該生爭取就學權的衛福部敗訴,影響甚鉅。
    經媒體曝光,在幾乎一面倒咒罵國防大學與承辦法官中,其實細讀該判決書,判決理由並沒有錯,衛福部本身是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的主管機關;但對於退學等教育業務,衛福部來擔任當事人(被告),這明顯錯誤。
    本案受退學處分之學生,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收到處分後,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申訴或訴願,則基於法安定性之考量,系爭處分即告確定,學生不得再提起行政爭訟(不可爭性)。
    然而,若就該生所犯的行為過錯,其他學生頂多記過、服勞動,該生為何「特別處理」,國防大學的退學處分是歧視,毫無疑問。
    依軍事教育法第2條之規定,軍事教育主管機關為國防部,並依相關教育法律之規定「兼受教育部之指導」。準此,國防部仍須遵循相關教育法律,於教育部之指導下,訂定軍事教育規則、適用法律。又軍事教育法第5條規定,國防大學學生(大學教育)之成績考核、學籍管理等事項,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依相關教育法律定之。立法者亦認為軍事大學教育本質上仍是教育事項,為避免破壞整體法律之架構(主管機關仍是國防部),因此將教育部納入共同參與制訂規則,使國防大學之學生管理事項仍應受教育部之指導。
    該案凸顯我行政機關間彼此衝突緊張的一面。衛福部本身是愛滋法規的主管機關,仍可開罰處分歧視事;但對於教育業務,縱軍事教育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兼受教育部之指導,教育部本身亦為有關歧視事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明訂),教育部於該案明顯行政怠惰。
    該生為一愛滋感染者,其於校內常受有歧視(如禁止上游泳課、餐盤分開洗等),若國防部、教育部該二機關不願正視處理愛滋歧視事,衛福部也頂多也只是平行單位(疲弱的法規主管機關),應由共同直接上級機關(行政院,備註)應重新審視系爭處分(解決機關間爭執),並依職權撤銷系爭違法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17、118條)

(備註)
◎依憲法本文第53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4條:「上級機關對所隸屬機關依法規行使指揮監督權。」同法第17條:「機關首長綜理本機關事務,對外代表本機關,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若行政院將此陳情案件移轉所屬主管機關(國防部/教育部)時,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7條規定,於提起行政爭訟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受理機關應依上開規定予以適當處理。
◎國防大學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雖然退學處分已經確定;但是依照行政程序法,上級機關(國防部)還是可以依職權撤銷一個確定的違法行政處分。國防部應該做的是─在接到申訴成立,令其(國防大學)限期改善後,依職權撤銷退學處分,而不是一再地提起訴願以及行政訴訟!


楊惠中、陳柏銓(2016),「自由廣場》愛滋學生的操行問題」,自由時報,4月30日,A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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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屆十大傑出青年選拔(兒童、性別及人權關懷類第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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